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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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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中国已多次对外宣示"不接受、不参与"之立场。强制仲裁实难解决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即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菲方亦无必胜把握。由于两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未被提交仲裁,菲方若败诉,可能在不违反判决的前提下提出许多法律理由将其持续在南海对抗中国的作为"合法化",中方若被判败诉亦可如此。判决并不具备解决中菲南海冲突及争端的法律效力,两国针对核心争端的各自立场及法律论点不会因本案判决受任何影响。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相似文献   

3.
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5.
2013年初,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将其与中国在南海的有关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菲方强推仲裁,不仅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还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明显涉嫌"滥用程序",法庭理应判定不具仲裁管辖权。菲方主要观点及要求大都自相矛盾,显然属于不实控诉,暗藏借仲裁之机进行舆论宣传的不良企图。本文将逐条反驳菲方照会,并厘清相关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6.
目前中菲南海争议由于菲律宾强行提起国际仲裁和美国军事力量的强力介入,已经由权益之争转变为秩序之争。要谈论东亚地区的国际秩序,首先应该关注二战后确立的国际规则。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原始主权在战后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和国际社会的认可。美国为维护其霸权地位强行介入南海问题,通过拉帮结派和武力威慑来制造霸权语境,以主导其所谓"法的秩序"。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仲裁法庭受理菲的仲裁诉求,实行强制仲裁,事实上已经介入了中菲领土争议并发挥了非中立的作用,这给地区稳定和政治解决南海问题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7.
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8.
余民才 《亚非纵横》2016,(4):32-43,122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9.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就管辖权而言,仲裁庭的管辖权缺乏依据,因为其裁决不仅以对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性质错误的认定为基础,而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问题。就实体事项而言,仲裁庭选择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有关规则为起点,其分析框架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解释,有失偏颇,结论荒谬,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性权利证据采用双重标准,忽视了中国渔民发现、开发、利用南海岛礁的行为与有关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密不可分,从而歪曲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仲裁庭上述裁决预设立场,偏袒菲律宾,显失公平,既不合法,又无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可以通过非正式通知或者非正式出庭的方式与南海仲裁庭进行合作。向仲裁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是一种在书面程序阶段的合作方式,派遣一个专家组非正式出庭是一种在开庭审理阶段的合作方式。中国积极的非正式合作有助于仲裁庭从中国的主张或其支持证据中获得帮助,认识菲中争端的实质,从而使仲裁庭真正接受和考虑中国的反对意见,以致开启一个与案件实体问题相分离的单独管辖权程序。  相似文献   

11.
菲律宾国内各政治集团对菲律宾南海政策的制定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国家本位意识和立场,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有:坚持菲律宾所占据的南海岛礁的“主权”;要求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来解决南海争端;坚持南海仲裁“裁决”,等等。而硬实力的不足、美国安全承诺的不确定、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克制与和平立场以及菲律宾民情等因素导致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一定程度上达成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的共识。除了对策略手段运用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分歧,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菲美同盟及菲美双边军事协议存在着认同与强烈反对的不同声音,其深层原因来自于要求独立自主的反美民族主义与菲律宾国家安全需要之间的矛盾。菲律宾后续仍可能试图以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进行“软”抗争;菲美军事安全合作仍有强化的可能;中菲南海双边谈判以及共同开发协议有可能会随着菲律宾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受到影响,存在较大变数。  相似文献   

12.
尽管我国政府拒绝承认国际仲裁庭作出的、就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在内的7项诉求具有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效力,但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和重要的生态系统,正遭遇不同海洋用途的经济活动以及沿海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国际立法和区域机制就治理、恢复、保护南海生态环境作了诸多安排,但从长远来看,囿于条约的概括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实施的羸弱性,国家或不愿意或不能够真实、充分地回应南海生态环境风险。区别于传统海洋环境保护,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虽面临一系列挑战,但分目标、有针对的"过程导向"务实合作机制有助于平衡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以及缓减国家冲突并维持地区的和平稳定。  相似文献   

13.
2016年7月12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出炉,仲裁庭延续了其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当中的错误思路和做法,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这两份裁决的错误之处很多,其中仲裁庭滥用解释权,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严重的错误之一。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仲裁庭滥用解释权不仅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约文解释的基本语言逻辑、上下文、目的与宗旨、嗣后惯例以及善意原则,而且还不符合国际裁判机构关于条约解释的普遍实践。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有仲裁庭刻意偏袒甚至帮助菲律宾、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缺乏有效规制、强制性仲裁缺乏权威性等多种原因。其结果是既严重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又严重破坏了《公约》的权威性与完整性。中国政府应当坚决揭露和批判仲裁庭滥用《公约》解释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4.
张晏瑲 《亚非纵横》2016,(4):44-56,123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相似文献   

15.
《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李金明教授的又一本南海问题研究新著《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由海洋出版社于2003年10月正式出版。这是李教授为维护我国南海领土主权、推动南海争端和平解决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本书共有11章,16.5万字。这11章分别是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我国南海断续疆域线的由来、沿革与现状,越南在南沙海域声称的界限、现状与评述,菲律宾在南沙海域声称的界限由来与述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在南沙海域声称的界限,美济礁事件的前前后后,美济礁事件后菲律宾的军队现代化与美菲访问部队…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越南学者就南海争端发表了大量论述,学术研究机构也就南海问题围绕与争端相关的历史、地缘政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开展研讨。很多观点把中国视为南海争端的主要对手,要通过发掘“历史依据”以证明越南对我南海岛屿拥有主权;有的主张通过国际法、国际机制解决归属问题;也有学者承认中国的法律依据具有“某种”合理性。中越南海争端是利益之争,而非战略对抗。越方也有学者认为要从亚太区域国际关系大背景考察南海争端。从长远和现实看,中越通过谈判途径解决海上争端,在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是中越两国基本的战略选择。  相似文献   

17.
李毅 《东北亚论坛》2015,(1):60-71,128
主权宣示是国家主张和实际行使领土主权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存在形式多样的主权宣示方式,如立法性宣示、实施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性的宣示、文化形式的宣示等。主权宣示与有效占领是点与面的关系,满足充分性、持续性、和平性、合法性要求的主权宣示证据的积累,通常可以作为国家确立有效占领的依据。对于存在对抗性主权主张的领土,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习惯采用的将争端双方的主权宣示行为综合起来考察,通过比较以得出何者的控制更为充分或有效,从而决定领土归属的做法,对存在未决领土争端的当事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应在主权宣示行动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为巩固和维护我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针对与我国存在领土争端的有关国家近年来渐进地、有计划地实施"主权宣示"意图的行动,我国必须高度关注,积极采取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18.
菲律宾南海利益诉求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重叠一直是两国海上安全关系的焦点。黄岩岛对峙事件和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使中菲海上安全关系直落谷底。中菲海上安全关系突变是美国再平衡亚洲战略背景下菲律宾亲美政策的产物,也是其国内军事和油气利益集团推动的结果。菲律宾南海政策的变化改变了中菲两国以往相对稳定的海上安全关系。中菲海上安全关系矛盾及其负面影响的迅速扩张直接导致两国关系全面恶化。然而,当人们将审视中菲关系的视角聚焦南海矛盾的时候,原本丰实、厚重的中菲关系已经被抽空。中菲海上安全关系的短时期对立正成为伤害两国各自国家利益的最大隐患。菲律宾在依附美国谋求南海经济与安全利益的过程中,将一个原本睦邻友好的地区内最大的国家——中国——转变成了自己的“敌人”;而中国则在南海维权的过程中面临着其在菲律宾经济影响力迅速下滑的困境。中国无法改变美国和菲律宾的对华战略定位。然而,如果从中美战略博弈的高度理解中菲海上安全关系,中国的政策应对将更具战略效能。  相似文献   

19.
180多年的马岛争端史使其成为全球最为悠久的领土争端。长期的阿英马岛主权谈判无实质性进展,阿根廷在马岛争端解决中陷入困境:阿根廷的马岛主权依据占优势,但收回主权乏力;国际社会大多数支持阿根廷的马岛主权诉求,但国际机制作用有限;马岛居民人口虽少,影响却大;多重利益交叉与争夺,加剧了马岛争端的复杂化。对于阿根廷来说,若要解决马岛争端,阿英双方应大力加强政治互信与合作,建立马岛争端管控机制;非殖民化是全球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马岛亦不例外;阿方应强化马岛争端解决方案的"顶层设计",阿方政府的更替不应成为方案设计断档的缘由;马岛居民是重要的第三方力量,阿方应充分考虑马岛居民的意愿及相关利益;阿英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当前马岛争端的务实选择。  相似文献   

20.
20世纪90年代中期越南出于“海上安全”、经济社会发展、近岸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大力发展“近海”渔业。然而,越南“近海”渔业意在凸显其单方面“专属经济区”权利主张和对我国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主权声索,侵犯了我国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将升温南海争端,损害地区传统安全,不利于共同开发和南海争端的良性发展;越南的“近海”渔业对南海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也有不利影响,但客观上可能促进南海非传统安全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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