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论被害人过错与犯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侵害与被害是犯罪问题的两个方面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 ,而对犯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间的关系的关注尚很不够。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需要把握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过错大致有挑衅、激将、贪欲、报复、失态这几种表现形式 ,其在犯罪的发生中起着诱发犯罪意识、创造犯罪实施的条件、降低犯罪实施的风险等作用。研究被害人过错、减少被害人过错 ,对预防犯罪、降低犯罪侵害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应提高社会成员对被害人过错的认识 ,增强对犯罪的辨别力、免疫力和抵抗力 ,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为被害人、主观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分为罪错行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行为。被害人过错的程度不同,其刑法意义也不相同;借鉴国外立法,应将被害人过错行为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3.
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过错是诈骗犯罪既遂的重要条件。被害人自身素质低、社会风气不正及社会管理上存在漏洞是滋生诈骗犯罪被害人过错的重要原因。减少被害人过错是防控诈骗犯罪的重要措施。为此须健全法律制度,严密社会管理措施,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社会预警等,才能有效减少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教义学在刑法理论中的深度发展,推动着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传统观点对于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量刑的根据问题,主张责任分担理论或者可谴责性降低说。这些学说不仅本身解释力有限,而且对各种被害人过错缺乏普遍适用性。将被害人过错予以类型化,区分为导致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过错和导致犯罪结果的被害人过错。前者以改造后的责任分担说来解释,后者以应保护性丧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释。为了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的需要,须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将被害人过错分别类型化为阻却构成要件、影响违法和影响责任的被害人过错。  相似文献   

5.
了解故意伤害犯罪的原因对于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年龄、团伙文化、无序的市场以及被害人过错均与故意伤害犯罪的发生具有紧密的联系.“年龄-团伙参与”概率曲线揭示了未成年人具有高度的团伙参与倾向.团伙文化不仅是诱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重要原因,也倾向于使团伙成员更具有攻击倾向而促成犯罪的发生.对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无序的市场是暴力冲突的主要社会土壤之一.被害人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暴力冲突的升级.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故意伤害犯罪的暴力可以区分为争端暴力与掠夺暴力.因此,在社会学意义上,应当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来消除年龄、团伙文化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规范刑法学意义上,应当责令团伙组织者、与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实施掠夺暴力者以及具有过错的被害人承担相应的特别责任.  相似文献   

6.
当前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使人们日益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然而,实际上,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无责的。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起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负有很大的责任。刑法学理论、犯罪学统计数据、国内外的立法司法例都为被害人过错应成为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了更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问题法定化。  相似文献   

7.
目前定义被害人过错多借用犯罪学的成果,正确的做法是定义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要考虑以下两点:其一,必须考虑刑法中确立被害人过错的实质意义;其二,必须考虑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同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的区别。在现行刑法理论框架之下,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影响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通过超过和阻断因果关系而实现;2.通过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减弱来实现;3.通过被害人过错责任对行为人行为责任的抵消。被害人过错同样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其基本构造也必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9.
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是近年来最常见和多发性盗窃犯罪,为当前防控侵财性犯罪的重点、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该类型犯罪的高发有社会防范薄弱的因素,也有潜在被害人(群众)过错方面的因素。提升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防控成效应加强被害预防,重点是减少被害人过错、强化被害防范意识和完善停车基础设施等。  相似文献   

10.
互动关系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在杀人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这三个阶段,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成、影响甚至推动了杀人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在杀人犯罪行为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被害人过错这一因素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11.
犯罪被害人责任是一个尚未受到广泛关注和接受的概念,但是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发展,社会互动理论、被害性理论等充分论证了犯罪被害人责任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世界上一些国家也通过立法肯定了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存在。认定犯罪被害人责任有助于强化广大潜在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构建科学的犯罪预防模式,实现刑罚正义和社会正义。为了将犯罪被害人责任应用于实践,需要首先明确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判断标准,然后对犯罪被害人责任进行分类,最后通过立法、司法等环节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2.
试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救济功能的兼顾和冲突解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责任旨在对犯罪客体进行救济;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进行直接救济的,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间接安慰代替不了精神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救济。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救济功能不能同时发挥的情况下,应通过国家补偿制度来救济受害人,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13.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体现于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该制度以其科学的设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大大促进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该制度中对受害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还存在争议,该争议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影响着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定位,国外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的立法是完善和改进我国该项制度设置的重要参考,以受害第三人与车上人员的身份界定为基础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15.
被害人过错是多部刑事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其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缺乏统一的认定尺度,公检法对该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且易导致量刑失衡。应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存在的基础上,从其主观罪过、行为程度、侵害客体、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角度予以细化考量影响被害人过错的因素,并通过数理化模型来分析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作用,从而正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实现罪刑相当。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7.
近日开始试点的《人民法院奄刑指导意见(试行)》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粗略地界定为“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这并没有真正解决细化量刑、准确量刑的问题,也没有为“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一呼声带来希望.从理论的角度考虑,以刑事被害人过错程度为区分标准,应该将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分为完全责任、重走责任、较大责任、一般责任和“拟制责任”。过错责任的细致、明确划分.是人民法院恰当准确量州的基础,也是被害人过错责任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准备和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事故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的选择要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依据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对受害人救济体现的是法律的实质正义,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加害人加以诘难及其对受害人赔偿体现的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我国未来事故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坚持事故损害赔偿的路径应该多样化,归责原则应该多样化;同时在加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以此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制度,并非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一般认为其理据在于富人对穷人的社会补偿理论,但这一理论并不必然得出特定的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结论。另一方面,受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令其无辜地自负损失也将有违人们结合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不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实质上处于公共空间,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至于具体的路径,通过社会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更为适当。从长远看,构建意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解决侵权法内在价值冲突的必然逻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