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署名权是作者经智力活动创作后,在所形成的作品(含复印件)上标示姓名的权利。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利,既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又反映作者与作品的内在联系。享有署名权的主体是真正的作者。法律禁止在他人作品上随意署名,即使作者本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示他...  相似文献   

2.
“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对“冒名”问题,争议最激烈的就是该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在笔者看来,认定“冒名”侵犯署名权并不妥当,而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是著作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部份。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具有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特点,其主要内容是:(1)作者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2)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3)作者有权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4)作者有权修改或收  相似文献   

5.
王迁 《法学家》2012,(1):133-144,179
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其主体和对象的指向性都相对薄弱.署名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复合作品的被复合内容的作者,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类推到著作邻接权人(主要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的作者,以及其他智力劳动者;署名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作者因创作行为直接产生的作品,还包括与该作品具有一定联系的相关作品,甚至包括与创作行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作品.  相似文献   

8.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9.
假冒他人署名的性质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冒他人署名指的是作品的作者或出版发行者为达到使其创作的作品易于发表或使其出版发行的作品、复制品增加发行量等目的,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其作品或作品复制品上署上他人之名,即盗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被假冒的他人往往为名人或权威。假冒他人署名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种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其性质亦不同。  相似文献   

10.
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其主体和对象的指向性都相对薄弱。署名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复合作品的被复合内容的作者,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类推到著作邻接权人(主要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的作者,以及其他智力劳动者;署名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作者因创作行为直接产生的作品,还包括与该作品具有一定联系的相关作品,甚至包括与创作行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作品。  相似文献   

11.
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人身非财产权利。精神权利是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它包括以下数种权能:作品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发表作品及发表方式的权利;署名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或者笔名的权利;作品修改权,即作者修改作品内容的权利;作品收回权利,即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已发表的作品收回的权利,它是  相似文献   

12.
对作者精神权利的追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刘平 《河北法学》2004,22(5):39-42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 ,人们普遍认为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然而 ,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还是经验事实 ,都表明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除署名权外 ,作者精神权利中的其他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法律无限期地保护已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是为了保护死人的“精神权利” ,而是为了保护文化传统和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  相似文献   

13.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以后,有关著作权的案件开始出现,且呈上升趋势。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1988年比1987年增加一倍,1989年1至6月比1988年增加50%。因此,如何正确审理这类新型案件,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审判实践接触的情况,就署名权及其保护期限、完善立法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署名,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不能转让他人的一种人身权利。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及署名权的占绝大多数,主要类型是原始作品的署名、合作柞品的署名和委托作品的署名。原始作品的署名,往往是在作品发表、出版后,  相似文献   

14.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其中第八种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一般的事实行为,几乎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它已有明确的界定,即包括以文字、口述、音乐、美术、建筑、摄影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作品。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假冒他人署名的含义就成为准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所在。过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行做法都主张假冒他人署名就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  相似文献   

15.
版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版权法律客体的有形化、具体化。即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所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这也就是说,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人。作者只因创作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基于作品才产生权利,作者只是版权对作品保护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16.
论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一种精神权利其确切的含义是:法律确认作品署名人是作品的创作者,即法律赋予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基本内容是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或非原件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或者假名。  相似文献   

17.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有的国家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称之为精神权,把财产权称之为经济权。人身权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内容。其中作者的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整个著作权利确认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专属于作者,修改权可以转让.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保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时将修改权纳入著作财产权.在明确著作人格权之限定性与专属性的基础上,以可分离性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标准,则著作人格权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孙海龙  姚建军 《人民司法》2012,(14):39-42,1
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了作品,离开了著作权法领域,就不存在署名权。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并非电影作品本身,有关署名的不当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