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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了作品,离开了著作权法领域,就不存在署名权。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并非电影作品本身,有关署名的不当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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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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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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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可以是合作作品。合作摄影作品的认定取决于合作作者之间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摄影作品的作者应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并应对其选择的署名方式带来的不利后果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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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以后,有关著作权的案件开始出现,且呈上升趋势。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1988年比1987年增加一倍,1989年1至6月比1988年增加50%。因此,如何正确审理这类新型案件,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审判实践接触的情况,就署名权及其保护期限、完善立法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署名,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不能转让他人的一种人身权利。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及署名权的占绝大多数,主要类型是原始作品的署名、合作柞品的署名和委托作品的署名。原始作品的署名,往往是在作品发表、出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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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其主体和对象的指向性都相对薄弱。署名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复合作品的被复合内容的作者,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类推到著作邻接权人(主要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的作者,以及其他智力劳动者;署名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作者因创作行为直接产生的作品,还包括与该作品具有一定联系的相关作品,甚至包括与创作行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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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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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其主体和对象的指向性都相对薄弱.署名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复合作品的被复合内容的作者,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类推到著作邻接权人(主要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的作者,以及其他智力劳动者;署名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作者因创作行为直接产生的作品,还包括与该作品具有一定联系的相关作品,甚至包括与创作行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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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需要被全部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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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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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要.署名权和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使方式与普通环境不同.作品的电子复制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则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将从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方面讨论网络环境下媒体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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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公开发表言论质疑一个作品的作者的真实身份,甚至公然宣称该作者并非真正的作者,这种言论导致了公众对该作者的身份的怀疑,是否侵犯了该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呢?这是韩寒与方舟子纠纷案中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要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署名权的含义讲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