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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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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之合理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具有平等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现代民法基础和理念的应有之义,是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不少民法典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所肯认。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侵权,其本人与父母或其他监管人负连带责任,其中,父母为无过错责任,其他监管人为推定过错责任。此外,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应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合理的限制,在共同侵权、混合过错等制度设计中也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合理保护,从而实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法应当放弃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在决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行为时,应当采取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承担的角度审视,我国侵权立法亦应有与时俱进的理念。法律应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未成年人就自己的加害行为自己承担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造成严重利益失衡,并且在责任构成上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可引入其他的责任主体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本文指出可参照其它国家的做法,建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特别是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论受害人的过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抗辩事由。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适用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等情形。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大都由监护人承担,但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还有部分自己的责任,应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秉持公平正义来理解未成年人侵权的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9.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刘雪松 《法制与社会》2013,(18):248-249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在责任能力年龄、责任能力与责任最终承担、监护人责任样态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借鉴德国及台湾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赋予监护人免责的权利,同时引入公平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是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与分配,也影响着受害人的侵权赔偿及法益保护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研究尚存在不足,至今没有较为完整与完善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与借鉴,国内现有法律及学说的分析与思考,结合时代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心理的发展情况,试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构造.  相似文献   

13.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7,(6):61-75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相似文献   

16.
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的现象在现代社会频繁发生,随之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侵权人难以查明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特征.受害人往往只能确定物体从某高层建筑坠落,却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因而无法主张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高层建筑坠落物侵权中对受害人保护的规则,但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议.应当在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责任制度,应规定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同时要求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7.
朱威  李洋 《法制与社会》2012,(11):77-78,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郑晓剑 《现代法学》2014,(1):179-190
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应承担替代责任的医疗机构为何需要具备过错的要件要求,也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以来,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组织过错原理应运而生。以组织过错原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既可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也可对医疗机构和有轻过失的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措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解释论基础并非替代责任原理而应为组织过错原理,唯有如此,方能妥善回应其可能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9.
公务员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杜万松 《行政与法》2003,(12):77-79
在行政侵权赔偿上,我国主要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公务员基本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利,对国家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维护不利,也不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公务员对重大过错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必要性:可以防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和减轻国家和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璐璐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0,24
《侵权责任法》未采未成年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肯定主义,系沿袭了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混淆的缺陷。本文界定了民事主体责任能力的本质内涵,考察了各国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具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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