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是没有发生犯罪的危害结果,但犯罪分子对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意义重大。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3.
<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的性质问题,目前国内大体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属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犯罪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既遂,是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  相似文献   

5.
掌握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对于正确量刑,加强同犯罪作斗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的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解决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混淆状态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张宏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结果,而行为人亦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例如,张某(男)与杨某(女)...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阶段,也就是既遂以前;第二,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不是暂时中断,第三,自动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胡建龙几次停车,企图强奸,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他虽然几次企图强奸,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说服和马、刘二人的劝说,最后放弃了强奸邪念,停止了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之后,胡建龙还开车送受害人回家,把抢劫  相似文献   

9.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为了鼓励那些开始犯罪的人悬岩勒马而予以宽大处理的一项专门规定。犯罪中止有它特定的含义,并非任何犯罪的停止进行都属于犯罪中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有的同志以打伤人后伤残不重而认定为中止犯罪。这些理解都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精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相似文献   

11.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12.
多少年来,我国刑法教科书在讲到犯罪的未遂、中止和既遂时,都是把它们作为故意犯罪的阶段来讲的,这似乎已成定论。笔者认为,犯罪的未遂、中止和既遂不是犯罪的阶段。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呈现出发展的不同段落,大到社会的发展,小到一件产品的制造,都要经历不同的阶段。而且一个阶段接着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结束,往往是下一个阶段的开始。阶段就是事物发展进程中划分的段落。犯罪的阶段就是犯罪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无论哪一种故意犯罪,自犯罪开始到犯罪行为实施完了,总要经历一定的  相似文献   

13.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却是众说纷经,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追根溯源,回到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中,或许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法的性格”,即本质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  相似文献   

14.
一、概述 既遂犯和未遂犯,并不仅仅是指犯罪既遂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而是包括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这四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后三种犯罪停止形态通常都被划入未遂犯的范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内容及其分类的不同导致的。...  相似文献   

15.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制度在内地、澳门刑法中均有规定.两地虽同属大中华法域,但二者的法律环境和所属法系都有所不同,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规定或是理论见解上,两地都存在相同或相异、以及值得彼此借鉴学习之处.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进行比较浅析.  相似文献   

16.
余岚 《法制与社会》2010,(23):234-235
中止犯,又有称中止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阻止犯罪完成的情况。本文从中止未遂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出发比较了德日刑法中关于中止未遂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7.
内地与澳门都对犯罪未遂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但因两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观念都有不同,两地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犯罪未遂的视角也不同。均属大陆法系的内地刑法以及澳门刑法,对实行着手的认定以及未遂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内地刑法学学者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但在澳门刑法中就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而是把它放在不完整的犯罪中来探究。本文主要从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未遂的认定、处罚几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作一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8.
编辑部: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未遂”案件。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对什么是犯罪予备、未遂、中止,以及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部分没有提及“未遂”等犯罪。因此,在运用具体案名方面有不同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既遂”和“未遂”在犯罪性质上并无区别,因此“未遂”罪,应按既遂定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20.
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