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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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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模式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不承认私有财产,由国家安排经济领域的权利,“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成为法律观的基础;而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自由、平等、权利是其基本精神。这种现代法治精神贯彻到民事诉讼法律检察监督方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该如何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呢?笔者认为在这个崭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对依法治国,完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检…  相似文献   

3.
在法理学的历史传统上,人们往往将法或法律区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主观法”是指赋予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权利,一种自由;“客观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准则,是一种义务。当前,在我国也有“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为了探究这些问题,进一步搞清权利范畴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4.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宪法也显示了在契约(含社会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形成的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相结合为原则的法律资源配备模式和相应的权利与权力结构,因此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相似文献   

5.
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上)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理论研究,长期来恪守“诉讼义务本位”和“审判权力本位”。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改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存在各种理论,主张,我国采取的是“私权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的结合。在当前,以纠纷解决为依归的诉讼目的观,更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以此目的观为出发,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进行重新认识和界定。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5)
2.“无本位说”的批评及“本位说”的反批评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着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法以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本位说的根本缺陷在于;(1)它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以所谓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见《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马新福文)事实上不存在着固定的和普遍  相似文献   

7.
<正> 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法的本位”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有些学者赞同“权利本位”,有些学者反对权利本位而主张“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二元论”(权利和义务并重,无所谓何者为本位)。最近,我仔细地拜读了有关“法的本位”的主要论文,发现无论是赞同权利本位的论文,还是反对权利本位的论文,其中都有对权利本位不明其义或误解之处,从而妨碍了对“法的  相似文献   

8.
作者认为,从整体上看,“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和“权利义务一致说”都是正确的,只是各自研究的基点与方法不同。三种学说分别以应然法,实在法(法律规范)和社会的法为基点,分别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规范)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分析的方法,各有测重地研究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层面。但“权利本位说”所崇尚与弘扬的法的民主精神,则是另外二说所未能涵盖的,这是“权利本位说”体现了时代精神的价值所在;应当使之焕发出实践的光芒。  相似文献   

9.
建国以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从总体上讲应当说是明确的,“五四”宪法中曾有较好的体现。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受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极深的国家,是一个重人治、轻法治的国家。因而,在我国法律关系中,长期以来实际倡导和推行的是“义务本位”,强调“义务至上”、“义务第一”,不重视切实保障人们的民主权利。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传统的“义务本位”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为它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必然导致漠视、否定公民…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法的“权利本位”的命题,从法的实质意义、形式意义和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这一命题是不科学的。并结合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法的权利说的历史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权利说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和论述,说明还是倡导“权利与义务一致”有利无弊,符合法的规律要求。但以权利为核心进行研究和建立相应的法理学体系的尝试则是无可非议的。  相似文献   

11.
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教授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本文主张,法治之法、社会主义之法应当以法权为中心,寻求法权的最大化。法权中心的社会内容是整体利益中心,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其财产内容则是财产(财富)总量中心,谋求财产总量最大化、经济效率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权中心符合宪法的精神,反映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适应中国的基本情况和人群的需要,学理上也有坚实的基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该进一步打破“法以权利为本位”这一片面的理论信条,按实事求是精神重新探寻和确认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的重心所在。提出和证明法权中心的猜想,是本文作者在这方面所做的一个尝试。  相似文献   

12.
一、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和理论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表明我国立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了关注。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务,从而将其置于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两难境地。何谓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真实义…  相似文献   

13.
(100)市场主体的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本位、为轴·G的平权经济。”(第587)“行政权力的首位界限是公民和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这即是‘权利本位’原则。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权力为本位.……”(第591页)这说的不像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这种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是前提。我们曾经在“(7)”中举过一个例子,即国务院整顿粮食…  相似文献   

14.
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   

15.
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一 作为经济类型和经济范畴的市场经济(或称发达的市场经济)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特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  相似文献   

16.
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引言当今世界正处在走向权利〔1〕的时代,其典型标志是以“确权、维权和护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起来,并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其基本特征是以打压、扼杀、封堵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本位”或者“官本位”、“国家本位”或者“义务本位”思潮已被法...  相似文献   

17.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的两大要素,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权利本位理念,要求立法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进行义务的设定和分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是社会文明演进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条件,是指导中国21世纪发展的核心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一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必将导致政治和法律的深刻变革。那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这种法律制度应以什么为本位?本文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出发,以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为视角,论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应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一、法的个人权利本位的本体论基础——个人的主体性主体性是指个人在与自然、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关系中.具有独立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和力量,更进一步地说,人在…  相似文献   

19.
陈风 《经济与法》2001,(9):17-18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法执行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必须同时注重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公民应了解相应的权利,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目前普遍存在“重义务轻权利”的不合理现象。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权利,但纳税人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却知之甚少。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确定和保护,成为我国税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权利本位的基本含义是,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服务于权利,义务从属于权利。权利本位的基本标志是,着眼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的权利。权利本位观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无矛盾,同时它也不同于个人本位,而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一个观念。本文并回答了封曰贤同志的七条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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