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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29-36
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在我国现行民法框架下,仍应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若原告起诉后获得生效胜诉判决,诉讼时效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或判决生效)时重新起算,且不因申请执行而中断;若原告起诉后未获实体判决,只要起诉行为构成诉讼外请求,亦可使诉讼时效中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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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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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体例上 ,我国民法典的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的立法。在具体内容上 ,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规定诉外请求应为时效的相对中断事由、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应转变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应取消时效中止制度 ,以时效不完成制度取代之 ;还应明确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援用时效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 ,在特殊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酌情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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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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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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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灭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消灭时效中断,是指在消灭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法 定事由发生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该事由 消除后消灭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消灭时效中断的法 定事由包括三个方面:权利人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 人承认。 (一)权利人起诉。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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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而被告又未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抗辩时,法官是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以往这是一个无争议的问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我国法院对诉讼时效可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然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持续向纵深的发展,在民事诉讼观念上发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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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相应的抗辩,法院能否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动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进行处理.这一规定和作法招致了很多批评。从该条司法解释本身规定来看。理解上并无存在疑义,之所以存在争议,实质上是对该条立法的价值取向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试就该条规定借助时效设立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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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诉讼制度探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所不具备的特征和独特功能,正因如此,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还有些国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这一制度以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结合在新形势下我国所面临的司法现实需求,为了更好的解决群体性纠纷,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立法当中,在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应当引入示范诉讼制度;同时考虑到示范诉讼自身的一些特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并注意处理好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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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界定为共同诉讼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此推论,该法第55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又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就基本上没有什么群体诉讼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法院每年处理几十万件群体诉讼案件的统计数字不符。从其产生所适应的条件、所借鉴的国外同类制度以及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均已突破了共同诉讼的范畴,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外的第三种诉讼形式——群体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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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近年来刚刚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现象,就整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的关键之一,是必须以重新审视法院的功能为起点,扩展民事诉讼机能.深入分析民事诉讼机能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是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制度基础,民事公益诉讼呼唤相应的民事诉讼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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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 ,那么两类公益诉讼有何相似之处 ,又有何不同呢 ?通过对二者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比较研究后 ,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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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对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价值,但实务中其效力的过度扩张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应严格界定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明确其作为原则而非规则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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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为性质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授益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行政作为方式 ,在现代行政中越来越显现它蕴含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现代行政推崇授益行政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其彰显了权利本位的行政法价值 ,满足了市民社会发展和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 ,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和谐统一 ,体现了广泛的公众参与性 ,凸显了现代政府行政的服务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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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曾数次出现过走私势头涨消的情况。有人因此提出“关税—走私联动说”,认为关税的高低是走私涨消的主要原因。作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走私涨消的关键在于“缉私效能”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