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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农民规范有序退出农村宅基地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政府民本价值的体现。实践中,农村宅基地退出中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补偿标准不合理和农民配套权益保障不力。强化农村宅基地退出政府责任,不仅应建构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保障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不仅应加强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民社会保障,而且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政府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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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83-86
宅基地对于保障农民住房及基础生存条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存的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等情况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故宅基地退出对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宅基地法律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监管机制缺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原因,致使宅基地退出面临着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风险。应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规制宅基地退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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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或缺位问题,应从宅基地使用制度、规划、登记制度、退出机制及流转等几方面完善宅基地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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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或缺位问题,应从宅基地使用制度、规划、登记制度、退出机制及流转等几方面完善宅基地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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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城镇化包括人口、土地、经济和社会四方面,退出宅基地有效补充了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通过分析比较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因素,找出内在联系,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由量到质的转型提供参考。研究发现,经济发达地区影响农民自愿退出意愿的正向因子大于负向因子,欠发达地区农民对于退出宅基地持谨慎态度,影响因子较多,且负向作用远大于正向作用;无论经济发达与否,退出后的宅基地居住补偿方式都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有负向影响。政府要加强宅基地退出的宣传;严肃基层土地执法,规范宅基地发放与回收;加强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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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农民退出意愿不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赋权扩权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主要靠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补偿资金筹措困难;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难以兼顾;节约土地资源与便于农民生产的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寻求破解之道。文章提出应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标准,调控结余指标流向;完善法制,建立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宅基地赋权扩权提供法律保障;合理制订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形成宅基地收益分配公平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强化村集体实力,增加政府投入,多渠道筹集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促使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有机协调等措施,化解上述难点,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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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外部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从经济学的视角理解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并在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思路指引下,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凸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通过"完善闲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通过"增设宅基地租赁权"适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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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在实践中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发展效益同农民利益的"二重分割",其中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法律及制度配套滞后以及"替代性"保障的缺乏,构成了农民权益损害的"三元态势"。保护农民权益是一种责任,创新性引入利益相关者、利益集团、良性市场等理论;成立农民利益代表机构、加强立法及制度配套、探索替代性保障以及长期收益分配机制等,才能寻求农村宅基地退出完善的机制化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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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学刊》2020,(1)
宅基地是性质极为特殊的土地,从已购房农民视角来看,宅基地是"宅""家"与"乡土符号"三位一体的结合体。已购房农民宅基地的居住功能严重弱化,但作为"乡土情结"的象征功能出现反差性放大。此种意义上,宅基地作为"乡土符号"的性质更为重要,这与现代体制下集体土地性质相分歧,并成为已购房农民宅基地极不愿退出的深层阻因之一。在新时代背景下,应该提升城镇已购房农民住房保障能力,合理扬弃乡土惯习,增强现代场域吸引力,并在宅基地退出中积极维护其"家园意识",利用新的理念载体维护其"家"的传承的符号功能,采取柔性的退出策略和差异化乡村发展机制,以充分利用退出宅基地,积极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与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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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理论视角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退出制度的构建需要进行深层次的规则设计,应当首先着眼宅基地权益主体的保护和尊重,从行为规则理论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上的权利滥用和权利懈怠情形,并深层剖析制度减损要素;同时,又聚焦社会公共福利的约束探讨权利保护的外延。从"公共政策理论"的视角探求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制度要素,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正当的退出程序,从宪法规范结构完善的角度探求退出制度的制度体系化和保护方式,着眼宪法规范的"至尊性"地位,明示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权益归属,并借此消除该机制建构中的"权利意识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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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应当完全相同。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欠发达地区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需要不相适应,欠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该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和流转等多个环节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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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是江苏省人口小县、农业大县、生态强县,也是较早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县。2013年以来,金湖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先后承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和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取得了一些原创性、可借鉴的经验做法,推动了县域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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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下流转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权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虽然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在实际上农村宅基地流转情况非常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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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中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或具有现实必要性.宅基地立法要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与福利性,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要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生态环境的原则.宅基地立法的具体对策与建议:建立健全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完善宅基地管理的执法体制和手段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宅基地管理人员及农民的自觉守法意识.此外,还要抓紧制定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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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的话:不久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村民王某在其父母去世后将其遗留的住宅以遗产的形式予以继承,并拒绝当地村委会让其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被当地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判决王某将其父母所使用的宅基地退还给村委会。下面请看案件的原委和法律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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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34-39
宅基地"供给侧"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应为破除"房地一体"困境,激发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保障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基于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宅基地"供给侧"改革应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政府和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批收回程序;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属性,兼顾公平与效率,遵循程序公开合理原则,坚持立法的轻重缓急原则;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结构再风险保障、再生存能力保障、立足于农村实际的农民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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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下流转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权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虽然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在实际上农村宅基地流转情况非常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调查显示,从北到南,从西到东,在相对发达的地区,都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