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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个《证据规定》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但应与侦查策略区分,对于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应当区别对待。排除实物证据,应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证据的客观性是否受影响,综合考虑。实务中"排除"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基本可以作等同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必须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威胁、引诱、欺骗取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排除重复性自白一般限于同一取证主体.变更管辖后的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合法取得的重复性自白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与违法证据虽然都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但排除的原因和适用的规则并不相同.瑕疵证据因为可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转化为合法证据。为正确应对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检察机关除了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和法庭举证之外.要防止被告方恶意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并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作证效果。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诉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它没有规定,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无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施行。通过2013年的实际调研我们发现,公安人员在实践中对法条中规定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的认识和态度还存在问题,而通过2016年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上述认识上的问题依然存在。有鉴于此,在制度上,我国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刑讯",合理设定"威胁、引诱、欺骗"的使用限度,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民警来说要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讯问策略的运用可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益,但其中含有的一些欺骗、引诱、威胁等性质的策略的运用颇具争议。法律应当对欺骗、威胁、引诱等性质的讯问策略保留一定的容许度,主要原因在于讯问主客体之间固有的对立关系、提高侦查效益的需要以及讯问策略谋略性的必然体现。而国外对此类讯问策略也是依据一定的标准给予此类讯问策略一定的容许度。我国目前的相关解释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法律界限问题仍未详细规定。对于非法欺骗、引诱、威胁及其他非法讯问策略的认定,应坚持以下标准:不能限制或剥夺被讯问人的自由供述意志,不能导致虚假供述,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必须恪守司法诚信原则,且在普通社会大众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6.
讯问谋略是侦查过程中一种重要的诉讼技巧,有助于获取口供这种重要的证据。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智谋性和策略性特征。由于"谋略"天然带有威胁、引诱、欺骗的成分,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讯问谋略的界限,因此讯问谋略很容易演变成非法讯问。新《刑事诉讼法》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的口供,因此,应正确厘清讯问谋略与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进行的非法讯问的界限。要防止讯问谋略演变为非法讯问的措施,应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排除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口供,严格执行并完善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引入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制度,加大对违法方式取证的侦查人员的惩罚。  相似文献   

7.
讯问策略的运用可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益.但其中含有的一些欺骗、引诱、威胁等性质的策略的运用颇具争议。法律应当对欺骗、威胁、引诱等性质的讯问策略保留一定的容许度.主要原因在于讯问主客体之间固有的对立关系、提高侦查效益的需要以及讯问策略谋略性的必然体现。而国外对此类讯问策略也是依据一定的标准给予此类讯问策略一定的容许度。我国目前的相关解释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法律界限问题仍未详细规定。对于非法欺骗、引诱、威胁及其他非法讯问策略的认定,应坚持以下标准:不能限制或剥夺被讯问人的自由供述意志,不能导致虚假供述.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必须恪守司法诚信原则.且在普通社会大众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8.
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证据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非法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对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的排除规则均有不同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原则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9.
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依旧保留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的规定,形式上仍然强调了所有含有"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都将作为非法讯问方法予以禁止,但实则不然,从立法沿革的角度上看,适度"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是一种讯问策略,而且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策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运用时需注意保持"度"的把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媒体曝光的多起刑事冤错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证据问题,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靠抓人破案,靠口供定案,没有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司法工作者应加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对"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 "收集的证词予以认定和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也应该选择性地排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也依法具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职权。  相似文献   

11.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应具备"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三个条件。判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是否应当排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适用问题,更多的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动态变化,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找到进行取舍,实现多种价值的动态平衡。对于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则不宜界定为取得证据"非法";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从违法收集证据的严重性和排除非法证据对国家利益损害程度来权衡,要根据具体案情,衡量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对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取得的证据,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许多国家已确立,但我国对非法证据在程序上的效力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非法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的特质,往往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揭露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有时会陷入两难的境地:采纳非法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却等于默认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及后果;排除非法证据则会导致指控犯罪乏力,甚至使罪犯逍遥法外。在刑事侦查中警察正确把握非法证据的效力对于规范刑事司法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侦控方与辩护方之间关于证据可采性问题的针锋相对由来已久,其中侦查讯问策略的运用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糊冲突就是一个具体而实在的缩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侦查讯问策略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具有不可缺少的必要正当性,二者的矛盾冲突主要集中在"威胁、引诱、欺骗"的性质归属方面。我们很难在这一模糊地带划分出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直线标准,因此必须保证裁量权这一平衡支点,以是否侵犯相关人宪法性基本权利为标准,在整体原则适用的规范制度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裁量的过程中,须进一步明确侦查讯问的规范限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不断补充和细化裁量标准,并尝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判例制度,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有罪行和关于犯罪具体过程、情节的叙述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同时刑诉法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月D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刑诉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敌本文不惴寡陋,拟对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的立法规定及其理论基础作一探讨,从而认为我国应排除非法获得的口供,这不仅不…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准确打击犯罪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切实可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建立在合理的"非法证据"范围的基础上。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选择需要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客观真实原则、非法证据推定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适用,应当区分单一非法证据排除与多种非法证据排除的差异,综观证据的证明能力分别采信。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中,存在着"白马非马的"的悖论,本文通过对两性说和三性说的分析,对证据的概念和属性进行了界定,批判了证据学中的"白马非马"论,提出了合法性并非证据属性这一新的观点,并对非法证据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立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精神折磨的规制存在不足。在非法讯问中,精神折磨不亚于肉体折磨,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威胁、引诱和欺骗,其构成要件包括方法、主观、意志三要件。精神折磨禁止规则适用非法心理操控、精神剧烈痛苦、违背供述自愿性三要件标准,鉴于其抽象性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支撑。  相似文献   

18.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19.
非法性是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核心范畴。非法性所指,游走于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之间。非法性的成分包括实体非法性和程序非法性,两者的比例关系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和核心判定要件。非法性依其严重程度而分为四个层次。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规制具备足以导致所得证据"不成立"、"不可采"或"可采性待定"之非法性的取证行为或所得证据。根据具体规制之非法性的层次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为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非法证据排除类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制之非法性在成分上体现出由实体非法性为主向程序非法性为主的移转趋势。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是由法律所规定,它体现立法者对刑事证据的干预。合法性的标准要求刑事证据的法律规范具有理性化。对于证明能力,法律上有两种限制方法。刑事司法人员在判断刑事证据合法性时要注意,内容和形式不合法的刑事证据应予以排除;收集与提供主体不合法的刑事证据应予排除;收集或提供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的刑事证据应予以排除。建立与完善我国非法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应是立法机关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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