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2.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理念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1],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  相似文献   

3.
2008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体现在:统一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细化抗诉事由;规定法院裁定再审期限;原则规定抗诉案件的法院审级;明确抗诉案件并非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上述规定显然强化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公信力。而抗诉事由的细化无疑是最大的亮点。  相似文献   

4.
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虽然这些条款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且法律的适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后,至今仍未对其补充修改,这就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抗诉权时,有时会无章可循,同时也使人民检察院抗诉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事案件抗诉权立法缺陷日渐显露,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法律条文本身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限制(1)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做出的裁决抗诉无据。(2)抗诉级…  相似文献   

6.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自从法国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最早确立了检察机关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领域提起诉讼以来。德、美以及前苏联等国都基于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应地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由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民事抗诉权和民事参诉权三方面构成。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在其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  相似文献   

8.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9.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民事抗诉权来启动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这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 首先,从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来看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作出具体  相似文献   

11.
周伟 《江西律师》2002,(5):30-31,33
自一九九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试行”的过渡期后,现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检察院介入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参与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抗诉。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公开、公正性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幅度很大,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对今后的民事抗诉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而民事抗诉工作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更应该创新工作思路,调整工作策略,积极应对,探索全新的工作方法,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启动的途径仍然保留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三种渠道,在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如何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出现的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准予申诉人撤诉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下面,笔者就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准予撤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王祺国 《法治研究》2014,(6):103-10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以抗诉为中心的民事检察监督业务,已历十余年,该制度的实施,对保障国家民事诉讼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8.
2007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明确监督方式是抗诉.监督范围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0多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办理抗诉案件。一些地方对执行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加强。  相似文献   

19.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20.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