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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要素供给的一种新渠道,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当前所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是多种不同性质制度的混合体,其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利用的平衡,激励公共数据供给,但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以及不同政府职能之间的内在冲突,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研究予以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括政府采购模式与特许经营模式两大类型,前者侧重于政府的狭义公共服务职能,涉及事业性业务,属于行政委托;后者侧重于政府的公共资产增值职能,涉及经营性性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两种模式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目标设置、费用收取、收益分配、主体准入、行政监管等具体制度展开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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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系公部门和私部门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时,政府采购、行政助手、行政委托、委托经营与特许经营郝存在公私合作的空间。本文采比较法的视角以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合作的理论和经验为借鉴,着重探讨了大陆公私合作在宪法上的充许性与具体法律规制上的特点,以期展现大陆公私合作样态的轮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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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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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从拆迁的目的及用途方面可以分为公益性的房屋拆迁和经营性的房屋拆迁.在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中.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两者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通过对两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及系统分析后,笔者认为,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中政府与拆迁人之间应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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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权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服务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少,在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现行行政体制不利于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和行政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面临行政体制障碍。行政组织法是我国未来行政法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应当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促进行政法发展。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体制改革法,通过立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权力基础上,制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在不断完善组织法基础上,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行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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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委托存在着委托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委托的对象没有统一的标准,委托的程序和方式不规范,委托者对被委托者的监督不力等问题.文章提出,应当统一规定受委托者应当具备的条件,适当限制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统一规范受委托权的行使,进一步强化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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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法律制度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当前我国行政委托法律地位需要加强、法律依据亟待明确,否则行政权的权威性、稳定性将受到影响;行政委托主体范围问题在某些方面未形成共识,对行政委托主体的资格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委托主体滥用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委托权限必须加以合法地限制,以防止委托出去的权力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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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政府是否应当担负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等等。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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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费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行政收费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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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共采购法包括三类主体———公共部门、经营四个指定公用事业行业的公共企业和在政府授予的特殊或排他性权利基础上开展经营的私有企业。其中将公共部门纳入政府采购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将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是为了防止政府对企业的采购过程施加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仅限于公共部门的范畴,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主体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变化而发展变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也应将国有企业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一部分由竞争法调整,一部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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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中国,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政府机构组织整合、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强化采购监督管理、电子政府网络建设及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新时期,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相关经验,在推进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强化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法治化以及政府服务与民众的互动性等方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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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当前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必须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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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路径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观念认为城市公用事业应当由政府所有和经营以维护公共利益,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当前,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旧的经营模式的弊端已经暴露,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政府在城市公用事业供应中应承担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直接生产产品或服务,实际上,私人生产和政府安排的有机结合更有效率。公私合资经营、合同外包和特许权经营都是实现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效法律路径,但是应依据具体项目的特征慎重选择甚至混合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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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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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既是经济行为,又是行政性行为。通过公共采购寻求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并没有被各国政府放弃。《政府采购协定》在规制公共采购国际市场规则的同时,也为各国实现社会政策目标预留了空间,我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应充分利用这一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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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有着不同于西方自然垄断的特点,那就是我国的的自然垄断行业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就应当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文章主要从分析自然垄断的政府规制的方式入手,指出了现有几种规制方式的不足之处,并根据WTO的要求,指出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应当进行改革,包括进行国有化改革、积极引入激励性规制机制、扩大社会团体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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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代履行人”的理论定位及规范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私人,但是在代履行中,却存在着"私代履行人"参与公法任务的空间。"私代履行人"理应被定位为行政助手。然而,作为公私协力的模式之一,行政助手理论制度存在一系列争议,需要对委托机关与"私代履行人"的法律关系性质、"私代履行人"的代理权行使及其侵权的行政救济等问题消除歧见。在此基础上,对"私代履行人"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诉讼途径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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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