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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在采纳客观说的标准来探讨和分析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内涵时 ,应选择“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标准 ,以“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基础。同时应注意到 ,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实际上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  相似文献   

2.
彭真明 《法学评论》2006,24(4):49-57
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只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它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判断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在认定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对于事实因果关系,以“重大性”为依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预见说”;对于不实财务报告“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应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3.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对其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法律界和会计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看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在中国具有法规的地位,可以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基于此,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4.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李可 《法制与社会》2011,(8):287-288
随着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不断出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入手,通过比较国外一些国家对该责任的规定,试图找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国内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越来越普遍,注册会计师大多涉案其中而遭受了各方面的猛烈抨击。为了合理应对法律诉讼,提高审计风险意识,必须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在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展开论述,以期有益于对其规范化之研究。  相似文献   

7.
我国相关法规已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民事责任尚付阙如。本文指出亟需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计兴隆 《法制与社会》2011,(27):239-240
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主要工作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进行审计的职业群体。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注册会计师履行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财务职责。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较之传统的企业管理越发专业和复杂,因此需要专门的,独立的审计监督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这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职责。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由于其本身所参与的审计工作能够有效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被人们寄予厚望。  相似文献   

9.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景忠 《河北法学》2005,23(3):147-149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市计业务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在注册会计师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进一步分清 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两者的内涵、区别以及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注册会计师的涵义进行了阐述,结合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现状,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颇有争议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展述。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以便于更加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文章对审计界和法律界在归责原则上的对立进行了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更适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其归责责任原则。从过错推定原则出发,只要会计师能证明其出具证明时没有过错,就应该可以免责,从而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彭真明 《河北法学》2005,23(10):39-41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学界探讨的难点与重点,因为每一起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往往都演化为整个职业的一种危机.而责任承担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会计师内部责任理论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应当予以摈弃,会计师应当也可能单独成为过失侵害第三人民事权利的独立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2.
论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风险的强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海军 《时代法学》2005,3(1):61-64
注册会计师在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时 ,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法律风险 ,与审计质量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我国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应有的谨慎性 ,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 ,维护投资者及其自身的利益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进步与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使我国的行政纪律惩戒规范变得更加完整和系统化。在内容上突出了从严治纪;在程序上对行政处分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必将推进行政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疏漏之处主要有:没有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时效;没有明确是否适用于行政机关内的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务员处分工作是否参照其执行也未予明确。  相似文献   

14.
杨志彩 《河北法学》2003,21(6):147-151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致使当事人搜集证据困难。应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加强民诉证据收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以法律形式完善证据提供的一般法律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戴琼 《政法学刊》2004,21(4):48-51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杨会 《政法论丛》2020,(1):90-101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给买受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的,他应当向出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他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程度或法律后果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善意及房屋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善意并且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善意但未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出租人的履行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未被履行方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的,其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出卖人只能向承租人进行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且进行物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王建文 《现代法学》2020,(1):132-142
按照是否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裁判规则。这种区分处理具有进步意义,但未能根据民商区分的理念作科学合理的区分,导致相关裁判规则存在标准混乱、规则缺失的问题。要确定民间借贷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首先得解决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我国应回避从内涵到外延都存在极大争议的商主体概念,借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行为概念及内涵和外延都确定的企业概念来界定商事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民商区分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确定了我国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后,民间借贷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厘定就迎刃而解了。据此,可确定民商区分视野下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的完善方案。  相似文献   

18.
王康 《法律科学》2013,(6):59-70
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刘俊海 《法学论坛》2021,36(2):76-88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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