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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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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重构进行探讨,提出了具体对策:一是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制度;二是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强化政府行政监管;三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四是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五是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相似文献   

2.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对其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法律界和会计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看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在中国具有法规的地位,可以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基于此,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3.
雷姣 《法制与社会》2010,(23):259-259,278
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在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家责任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家责任的处理会遇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以求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给予专家责任以相对独立的空间。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对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要承担的风险、责任越发突出,尤其是在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法律之间矛盾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明确法律责任不仅可以维护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更有利于促使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董景山 《中国司法》2007,(4):98-101
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法律责任的司法规则是通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通过对其发展脉络的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的司法规则由初期的民事责任性质模糊,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苛刻,无抗辩事由;发展到目前的责任性质较为清晰,归责原则更为合理,有免责、减责的抗辩事由,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  相似文献   

6.
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注册会计师的涵义进行了阐述,结合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现状,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颇有争议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展述。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以便于更加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文章对审计界和法律界在归责原则上的对立进行了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更适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其归责责任原则。从过错推定原则出发,只要会计师能证明其出具证明时没有过错,就应该可以免责,从而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其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审计质量并作为对其成员的审计失败是否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不能调整注册会计师与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审计准则规定的注意义务范围与注册会计师应尽的注意义务范围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在该义务差距范围内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是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以履行审计准则规定的义务作为抗辩其审计失败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根据,也不为国外司法实践承认。我国的审计准则与公众期望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该差距的存在进一步表明我国的审计准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自1996年四川德阳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法复(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来,验资诉讼数量剧增,检讨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实践中,“琼民源”案至今尚无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红光”案中受损股民的起诉被驳回。因此,如何界定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一、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所谓不实信息,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验资报告。鉴于法律界与审计界对虚假验资…  相似文献   

9.
我国相关法规已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民事责任尚付阙如。本文指出亟需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恰恰处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交叉的模糊地带,原来的法理不得不做出某些变通,以维持契约、侵权两分的基本结构。有鉴于法学本身的形式理性有伤害解决对策的风险,本文拟从问题的经济基础出发,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了民法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路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11.
论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风险的强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海军 《时代法学》2005,3(1):61-64
注册会计师在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时 ,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法律风险 ,与审计质量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我国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应有的谨慎性 ,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 ,维护投资者及其自身的利益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相似文献   

13.
就会计师第三人责任而言,数美国法最为发达,但关于会计师第三人责任的三种责任标准也存在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纷争。会计师得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的信赖损害负责。理由之一,会计师第三人责任,系属职业过失责任,如果没有可充权衡的否决因素,责任成立;理由之二,可充权衡的否决因素,即被告责任负担轻重程度以及对共同体的影响、遏制重犯模型、损害和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种权衡因素都支持而不是否决。  相似文献   

14.
张红 《河北法学》2005,23(7):57-62
知识产权保护中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其侵权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过错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作为过错存在的判断方式,既能够适合行政责任追究的特点,也与过错责任原则并行不悖.讨论过错责任的例外,应以区分行政责任的处罚责任和其他责任为前提.为制止违法行为蔓延对行政秩序的损害,其他行政责任的无过错适用,可以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例外.鉴于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进一步对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从行政法理论和与TRIPs协议协调与适应两方面,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周密 《财经法学》2020,(1):101-114
与物有关的侵权,根据损害结果与物的危险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物之侵权、物上行为侵权和单纯行为侵权三类。其中物之侵权根据公物和私物在公共使用性上的根本差异,可以区分为公物侵权和私物侵权,公物侵权构成公物致害责任,而私物侵权中不动产侵权构成建筑物危险责任。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其差异性本质...  相似文献   

16.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赵婉辰 《行政与法》2006,(5):125-126
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是将民事责任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与债融为一体,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规定民事责任专章。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含义可以分两方面来理解,第一种含义是指某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时,应该受到的民法上的制裁,而这种责任是债务成立的原因;第二种意义是指债务人就其债务而应以其财产为之所承担的担保,这种民事责任是债务成立之后的结果。在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中,以有债务即由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所以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债务与责任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然而现代民法将民事责任与债相分离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我国《民法通则》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单独就民事责任设立了一章,从而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将民事责任纳入执法的立法体例,可以说,这一设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本文通过阐述《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对之加以扬弃,从而为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都作出规定的多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不应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也不应是一种民事赔偿。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人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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