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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正>鲁价费函〔2014〕65号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4]1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委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按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收取考试费。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  相似文献   

2.
<正>鲁价费函〔2014〕69号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申请上调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用的函》(鲁财协[2014]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继续按每科次75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部分)执行,专业阶段6科,综合阶段2科。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用于组织报名、试卷印制、考场租赁等考试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做  相似文献   

3.
<正>鲁价费发[2014]49号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关于继续收取白马河航道通行费的请示》(济价费字[20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港航局在白马河航道升级改造后,对过往船舶按照5元/载重吨·次的标准收取航道通行费。二、该项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市级财政。收费主要用于偿还白马河航道建设融资款项及必要的维护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相似文献   

4.
<正>鲁价费函[2014]58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4]33号)收悉。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适用于2014年、2015年新招收的学生。  相似文献   

5.
《湖北政报》2010,(2):18-20
<正>鄂政办发[2009]172号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直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省直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各市(州、地)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做好我省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1999]152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黔教高发[2005]93号)等所列新增专业,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仍然保持稳定,不得提高。  相似文献   

7.
<正>黔府函[2014]23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请求将贵新高等级公路马场坪收费站更名为福泉南收费站的请示》(黔交呈[2014]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将贵新高等级公路马场坪收费站更名为福泉南收费站。二、福泉南收费站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事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2]3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矧》(黔府办发[2007]37号)执行。三、收费单位须抓紧办理更名相关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亮证收费。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8.
<正>鲁价费函[2014]86号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调整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4]11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其收费标准按照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情况见附件。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按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相似文献   

9.
皖价服函[2006]1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将"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6] 308号)悉。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相似文献   

10.
<正>鲁价费函[2014]53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字[2014]2号)收悉。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11.
<正>鲁价格二函[2014]10号省机关事务局:你局《关于征求省级机关汉峪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意见的函》(事管函字[2012]4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汉峪省直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基准租金为5.5元  相似文献   

12.
<正>鲁价费函[2015]57号省环保厅:你厅《关于重新审批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5]48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你厅所属的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接受用户委托,进行城市放射性废物或废放射源收贮,按附件所列标准收取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二、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属行政事  相似文献   

13.
<正>鲁价费函[2014]43号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你局《关于申请对技术中心新增委托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备案延期的函》(鲁检通函[2014]11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你局技术中心部分委托检测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表列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测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施检测并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正>鲁价费函[2014]56号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堤防养护费现行收费标准的函》(鲁黄财[2014]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黄河大堤各收费站点收取堤防养护费标准详见附件。除陈山口收费站外,当日已向任一站点交纳堤防养护费的车辆,凭收费票据过往其它站点不再交纳费用。  相似文献   

15.
<正>黔府函[2014]24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设站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黔西、林泉、黄泥塘、六龙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44年12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鲁价费函[2014]1号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申请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规财字[2013]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省输血质量控制中心依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量评价服务,核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个医疗机构每年1300元。评价项目包括:红细胞ABO血型(正定和反定)、RH(D)血  相似文献   

17.
《贵州政报》2015,(1):24
<正>黔府函[2014]25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凯里南、大寨、兴仁、丹寨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  相似文献   

18.
《贵州政报》2015,(1):21
<正>黔府函[2014]24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海龙、乐理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34年12月26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  相似文献   

19.
<正>黔府函[2014]23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两河口主线收费站,黄板、松桃北、松桃南、苗王城西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44年12月2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海府办[2014]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海府[2011]92号)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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