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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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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甘露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0,(20):269-269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被允许合意订立争端解决条款,具有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涉外合同可能会由于违反当事人一方所属国(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该国法院认定为无效。此时,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是否继续有效,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在原则上认为被认定无效的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具有独立性,应该被全完或变通地适用。  相似文献   

3.
外国法的选择适用和查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外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确定准据法,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了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准据法,包括有权选择外国法为准据法。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外国法,又如何查明外国法,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难题。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立法基础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只可能适用本国的法律来审判案件。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赋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  相似文献   

4.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并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放在合同准据法的优先地位。但是,中国法律对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本文拟就其中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审理争议的法院以及案件实体结果可预见性的追求,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管辖权的积极与消极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辖不确定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现象。协议管辖的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挑选法院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共同对法院作出了挑选。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识和看待管辖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管辖条款与案件准据法之间关系如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  相似文献   

8.
<正> 在国际资金融通过程中,由于大量的贷款项目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商业银行参与,加之贷款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往往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选择,因而,贷款合同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就需要确定合同由哪一国法院管辖,贷款合同的法院管辖权归向何国,直接影响着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及借贷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取得和保护。所以,在国际融资中,当事人争夺法院管辖权的斗争异常激烈。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吸引外资和进一步开辟新的国际融资市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0.
戴琼 《政法学刊》2000,17(2):34-37
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应采用“分割法”来确定合同各个不同方面的准据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除了违反本国强行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不能选择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时,应采用明示方式;而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则应采用“特征性履行说”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的有关国际私法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然而,如何在合同领域具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呢?这是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且在美国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并在各国的合同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就此,我国法院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判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寻找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就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原则,做了详细的论述。作者指出:三类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但他们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内容和限制等均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受案法院享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权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这个连结点。对此,作者提出了“要素分析方法”。文章还指出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依法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14.
郭文利 《时代法学》2010,8(5):17-26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缺乏管辖权依据的阐述或对此语焉不详,甚或管辖权依据适用错误。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债权转让与原合同管辖权效力间的关系纠缠不清,异议不断。在准据法适用中,不但大量的裁判文书没有准据法选择依据,法律适用呈恣意态势,而且法院地法被大量适用、准据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等均引致相当弊端。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严重问题在于对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阐述含糊不详。  相似文献   

15.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6.
在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这种理论认为合...  相似文献   

17.
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特征性给付方法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根据合同之债的特征性给付行为的属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国际私法方法.特征性给付方法首先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次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例外原则,是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特征性给付规则与原则在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结合,体现了两大法系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价值观的逐步融合.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应以特征性给付规则的方式就各类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吸纳特征性给付例外原则,以体现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20.
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当事人的各方都特别关心适用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出现争议时,以哪个国家法律为依据,都将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与有关国的权益。笔者仅就涉及经济合同法第五、六条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粗浅理解。 (l)“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经过自由协商,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国内法、外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来作为准据法。这种选择又有两种形式:“明示”,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合同所应适用的法津,或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一致用书面或口头同意合同适用的法律;“默示”,当事人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表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往往根据某种迹象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但这种推定,往往不代表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所以,默示也为有些国家所否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明示是肯定的,而对于默示则未明确加以肯定或否定。我认为,默示选择,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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