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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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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  相似文献   

2.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07,(4):7-8,56-58
一、中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历史背景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袁超 《山东审判》2013,(3):59-63
"揭开公司的面纱"本为公司法的概念,属于"大民事"的范畴,刑事的引入是伴随着我国单位(法人)犯罪的确立而出现的。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构成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而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滥用。在民事上产生了越过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向股东追索损失的法律措施——揭开公司的面纱。当侵害达到民事侵权法无法调整时,刑事揭开公司的面纱成为必要。本文试图通过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际案例,探讨有支付能力之公司适用刑事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经济学意义之维。  相似文献   

4.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之探析及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之探析及借鉴龙英锋一、“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之主要缘由目前,国外有一种比较流行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其主要观点是: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以其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表现为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让公司背后者——股东站出来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实质上该制度的适用结果不外乎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或言之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适用的相关问题,该制度于实践中将有被滥用之危险。为此本文拟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适用时所涉及的程序和禁止滥用方面进行分析,以规范该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田虎 《政法学刊》2008,25(3):85-89
对于股东直索责任制度不同称谓的语意进行考察不仅是出于法学理论的严密性的要求,更是因为不同的名称显示出了不同国家对于该法律制度本质的认识。德国公司法上的“直索责任”用语是科学的制度称谓。法人人格与腮东有限责任是不同的两项制度,公司人格之获得与股东有限责任之取得在逻辑上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分野,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实质上指的是股东有限责任无效之宣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并没有其法理基础,难以构成与股东直索责任相应的公司法律上的新型制度形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需要依照直索责任原理做出相应的修正,单罚制实质上适用的即是股东直索责任的原理.而双罚制则是传统法人犯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一人公司和“揭开面纱原则”的基本含义入手,探讨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和法人独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规则,进而指出我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时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8.
雷金牛 《法学杂志》2014,(3):126-137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为了遏制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英美法国家系列判例发展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继而这一规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确认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在隐名投资人滥用公司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为隐名投资人并非公司股东,即便刺破"公司面纱"亦无法追究隐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再次刺破隐名投资人头上的第二重面纱——名义股东面纱,以追究隐名投资人滥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最初由美国通过判例所首创,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同。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是在条件成就时,可对其人格进行否认。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也 即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基础评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公司人格 否认制,并就其本土化及相关实务中的具体运作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人有限责任是公司之生命价值所在,而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则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相辅相成,同为公司最根本的属性.在此基础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使公司法人本质属性得以回归,进而促进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春来 《河北法学》2004,22(2):64-67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石。在公司运作的实践中,有限责任制度由于"绝对化"色彩过于浓厚而造成了相当的弊害,经常被公司成员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工具。在对有限责任制度的缘起及涵蕴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着重指出了这一制度的严重缺陷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来对有限责任制度进行规制和救济,以确保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14.
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葛云松 《中国法学》2007,36(3):77-99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15.
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由于科技水平有限性和科学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应该在环境法中确立企业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和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可持续发展理念蕴涵的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共存的思想决定了企业环境责任的确立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价值导引。由于目前立法中的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在保护社会公众环境利益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从企业环境侵权责任走向企业环境责任应该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6.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朱慈蕴 《中国法学》2002,(1):103-11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公司人格机理与公司救济体制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共同行为"的法理,公司法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宗旨、责任的特质、责任的追究机制等诸方面均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存有本质上的区别。受"民商合一"体制的制约,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不存在独立的公司法律责任及公司诉讼制度。为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利益,我国应构建区别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之外的、独立的公司法律责任与公司诉讼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格否认中控制股东责任性质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宗敏 《河北法学》2006,24(1):110-113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责任性质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运用民法的原理,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控制股东责任性质的分析,认为控制股东的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控制股东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一次性的补充责任.对此种责任与涉及公司股东的其他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9.
私法中的“人”——法人体系的序列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力 《法律科学》2008,(3):95-106
与传统的私法视角下、交易场合中,法人与自然人一律平等,皆为无差别的“私法中的人”的思维不同,在历史观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具有法社会学意义的两大法人“模型”。两模型之角力,体现为不同的法人类型通过消长其“社团性”,调整团体与团体成员各自就法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法律上的距离”,而排列为与其公、私域属性相适应的,促进社会整合的法人类型序列。在历史上这可呈现为各法人本质学说流派的论争,在当代则反映为某些民法典中,不同社会功能法人类型的财产权强弱之差序安排。最终这将促使民法扬弃对法人的狭隘私法定性,正视与回应法人跨越公、私体制的“复合人”特质,进而也提高民法应对社会分化与转型的能力。  相似文献   

20.
冉克平 《法学论坛》2012,(4):109-115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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