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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2.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效力相对性原则,将其效力扩及到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为了平衡代位权的实行效果,出现了“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人能否就行使代位权后所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范围两个问题的分析,认为代位权制度创设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效力上应当以“入库规则”为根本,同时完善补救措施,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达到原始的回归。  相似文献   

3.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行使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代债务人之位百向债务人之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债务清偿之债权,以求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实体权利。这一权利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故又称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又称代位权行使效果,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的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及债权人本人的法律上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次债务人)及债权人本人”。① 一、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法学界多有不同表述…  相似文献   

7.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这一要件,其表现形式应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要件采无资力说的根本原因在于债权—民事责任(一般担保)—责任财产的法律构造,采特定债权说更强调了债权与其标的物之间的密切关系,债权的效力直接及于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可以将效力范围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责任财产)收缩至该特定物本身。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应区分情况而作不同的解读。  相似文献   

8.
刘国庆 《法制与社会》2013,(13):240-241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自己权利从而危及到债权,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定的代位权,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债权主要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侦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用权的一般担保,即所谓“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损,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甚大,若其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的清偿时,为维护质务人的财产状况并确保债务清偿,法律自应确立救济之道。为此,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借鉴国外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  相似文献   

10.
论债权人撤销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的保全措施一般有两种: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听任其财产的减少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处置财产,以保护债权;后者则是在债务人积极地从事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剥夺该行为的效力而防止减少。两种手段都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产  相似文献   

11.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3.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债  相似文献   

14.
债务人对外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总和为责任财产。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欠债还钱”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且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是防范责任财产异常变动的基础性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否定责任财产层面的权利变动,而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将债权的行使权或收取权临时性地授予或让与给债权人,以便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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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     
马瑛杰 《山东审判》2003,19(1):86-88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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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先行利用债的担保制度实现债权,是否有权直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针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就应该允许债权人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权有担保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只有当债权人已经诉诸担保的保障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运作的内在逻辑出发,结合债的担保制度与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在功能上的差异,解决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为何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文通过对代位权含义、性质、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分析,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而采纳"直接受偿规则",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在我国已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发展与完善,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我国否认了传统的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制度完全脱离原有债的保全轨迹,沿着债的实现方向前进。本文将通过论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提出完善代位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通过财产得到满足的。此中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被称为“责任财产”。在缺乏特别担保的情形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责任财产的增损,对于债权的实现与否关系相当重要。新《合同法》第73条、74条代位权、撤销权之设立为债权人保全债权提供了救济之道。然而,《合同法》73、74条在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的同时,却欠缺关于债权人实施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主张之代位权、撤销权为法院裁判成立时,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或受益人及转得人各自产生何种效力,《合…  相似文献   

20.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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