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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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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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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向楠 《证据科学》2014,(3):316-32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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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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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及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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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通知证入。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询问、质证,这对辨明证入证言的真伪,查情案件事实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然而就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可以”来要求,还是以“应当”来要求?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和执法条件,不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硬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是义务。这一义务如何来履行呢?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书面证言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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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为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作用,保障司法公正,许多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很少。某检察院统计显示,《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证人到庭率只有5%。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出庭率非常之低,已经严重影响了证言的真实性,这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非常不利。 为什么刑事证人不愿意出庭呢?原因之一是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官僚作风严重,不尊重证人的人格,使素来畏官、畏法、怕事的百姓不愿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还有一些现实原因。例如,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证人出庭作证时最有顾虑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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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8.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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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刑事证据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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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一审公诉案件的庭审示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根据此规定,一审法庭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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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每一案都要求每个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产生了对出庭证人的选择确定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参考。一、排除可不出庭作证的人1、从证人的作证资格上排除。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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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激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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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 《中外法学》2015,(2):484-504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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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关系审判公正的实现。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其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及不出庭作证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效力,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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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符合一定情形的证人必须被强制出庭。但证人如何出庭、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人证言如何采信,如何落实证人保护、作证补贴等问题亟需找到答案。相对"究问式"刑事诉讼模式,证人出庭势必打破原有诉讼平衡。适应证人出庭制度之变,寻求新的诉讼平衡,需要司法理念及诉讼模式的转变与嬗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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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旭  易继松 《现代法学》2002,24(4):82-85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 ,证人不出庭现象的大量存在有其必然性。试图以立法强化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制裁虽有助于促使证人出庭 ,但亦不能根本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 ,被强制出庭的证人仍然会以未看清或已遗忘等为由拒绝提供证言 ,使司法人员真假难辨无法处置。因而 ,设定必要的法律条件 ,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使用其庭外证言十分必要。正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 ,合理界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以及严格规范不出庭证人在法院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 ,应当成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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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在书证、物证都缺乏的案件中,证人证言更是对查清案情起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户第5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笔者注)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未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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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怠于出庭作证有立法上的缺陷、社会风气的影响以及自身方面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上,要求排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法律效力,赋予询问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强制效力,规定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要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等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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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证人出庭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顽症。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做出了完善,在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补偿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可预见的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证人出庭将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势必要在保证证人出庭、应对证人翻证、有效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才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方能有效地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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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只规定了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时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有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首先,能促使出庭的鉴定人对法庭笔录的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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