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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2.
传统的贿赂犯罪多为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直接索取他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也逐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摆脱了以往直接给予财物的方式,采用其他变相的形式,以各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二是在贿赂的过程中,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已经逐渐由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向非物质性利益转变。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是否真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本文认为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的范围不宜扩大至非物质性利益,但也不应当仅仅限制在钱财和物资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3.
于宁 《天津检察》2009,(2):36-36
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4.
试论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①。结合这一解释,可以认为通常所说的贿赂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财物;其二,是用来买通他人的。关于贿赂的范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有不同认识,进行归纳大致有3种主要的观点②:(1)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又称需要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5.
在现阶段,贿赂已由原有的“财物”形式增加了其他两种新形式,即非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刑法》在“财物”之外,已逐渐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形式,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法律却仍没有任何规制.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争议,并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1.根据贿赂内容的不同分为狭义的行贿罪和广义的行贿罪。狭义的行贿罪是指以财物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这种贿赂都可以折算金钱,也能以货币为单位计算贿赂的数额。广义的行贿罪是指以包括财物和不正当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如安排工作、安排住房、性交、农转非、晋升、出国、免除债务、设定债权等。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一般可以直接用金钱  相似文献   

7.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有关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解释内容有必要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评析和阐明,分析这种扩张解释的妥当性,释清人们对于其是否属于类推解释的疑问。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包括:必须是金钱、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必须和一定的财产价值相联系;必须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必须是行贿者以付出相应的财物所取得。  相似文献   

8.
"贿赂"范围的比较研究与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艳东 《河北法学》2004,22(2):45-47
在外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贿赂"的范围一般不仅仅限于财物,而基本上对贿赂进行扩大性理解和适用。就我国而言,如果将"贿赂"作不加任何限制的宽泛性理解则不符我国刑法理念;"财物"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对"贿赂"的具体判定应以受贿人为依据;同时,对刑法第385条和第387条所言的"财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根据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一是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二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删除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相似文献   

11.
对于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司法实务界持有限肯定的态度,而刑法理论界则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因此,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的分析,无非就是认定借据是否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看,因借据本身不具备客观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借据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形下与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连,对借据的侵害在事实上也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故而从规范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借据可视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2.
一、有关非财产性利益受贿属性的理论推导 目前在受贿内容范围问题上存在着三种不同解释: (1)财物。这是我国司法上的一致性解释。如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即将受贿罪定义为各种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财产性利益。一些同志认为,所谓“财物”还应包括“能够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因为它“实际上是无形财产”,并能估  相似文献   

13.
天价过路费案存在诸多争议,但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予以澄清:我国《刑法》第266条中的财物一词实际上包含了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因而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完全可以成立诈骗罪;增加收益和减少支出均可以成为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骗免通行费本质上属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无论本案行为人所使用的军车牌是真抑或是假,其骗免通行费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本案行为人并不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抑或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游伟在《法制日报》上撰文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满足需要的利益范围十分广泛,表现形式又极其多样,这就形成了“贿赂”范围的广泛性。因此,一些国家对“贿赂”的范围解释得较为宽泛,认为可以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任何其他利益,并非没有道理。当然,法律上对受贿、行贿犯罪的界定,一要考虑国家、社会利益的总体需要,二则必须注重其司法上的可能性、精确性。  相似文献   

15.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国际犯罪,它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两个具体罪名。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而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应置于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贿赂范围应扩大至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6.
财物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对财物应如何解释既是理论课题也是实践难题,涉及财物犯罪特别是侵财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多与财物解释的合理性有关。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扩张解释为财物,但必须以制度性事实为依据,无权利凭证的单纯财产性利益不能类推解释为财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游戏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现实社会中虚拟财产已成为财产性利益,应该解释为财产利益凭证类的财物。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行贿罪是一个打击重点。在经济往来中,非法给予和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是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其危害极为严重。实践中,对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犯罪是否应当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所有行贿犯罪的必备要件,有的观点则认为,上述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并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备要件。请问,哪种观点是正确的?贵州读者张博法  相似文献   

18.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识."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如果顾客对收款账户(二维码账户)不负有审查义务,则商家是被害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不是商家的财物,而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也即商家针对顾客的债权.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哲 《河北法学》2004,22(8):139-142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20.
贿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不立即图回报的长远感情投资,即先授财不要求办事。第二,授财同时要求办事,即一般情况的贿赂。第三,先要求办事后授之以财,即所谓的“事后受财”。第二种情况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则构成犯罪勿庸置疑,第三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受贿故意,事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符合受贿罪特征,也理应认定为犯罪。但第一种情况,即不立即图回报的长远感情投资是否成立贿赂呢,笔者拟从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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