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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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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之所以不需要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基本的考虑:由于羁押性讯问具有天然的强迫性,检控方提交法庭的庭外供述笔录只要是在未决羁押的环境下所作出的,就一律将其推定为非自愿的,也就是不具有可采性的;但作为一种例外,检控方假如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排除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瑞华 《法学》2004,(5):55-62
刑事诉讼中 ,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但有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不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 ,检控方在法庭上需要证明的不是刑讯逼供的不成立问题 ,而是侦查人员所提交的庭外讯问被告人笔录———也就是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作的供述笔录———的自愿性问题  相似文献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英美普通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分为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罗门原则”。是指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即被告人口供)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美国独立后,以其最高的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联邦宪法规定这一权利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虚伪的自白,以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错,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被告人的自白能否作为证据,其标准就是这种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利于己的事实,此项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运用;被告人被迫自证其罪,则应将其自证有罪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运用。20世纪40年代,自白证据排除的根据发生了变化,由“供述的非自愿性”发展为“程序的违法性”。即无论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只要证明警察在收集自白证据的时候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此项自白排除不用.具体体现为米兰达规则。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可以被用于证明被追诉人之认罪认罚表意,特别是认罪供述作出过程的自愿性、明智性和合法性,满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特征而具有证据资格.因满足笔录类证据所具有的制作主体特定、记录形式书面、形成过程同步的基本特征而可以被归类为"过程性"笔录类证据.认罪案件庭审之下,建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之上的认罪要义审...  相似文献   

5.
正一、查同步录音录相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其供述是侦查人员逼供、诱供述、指供或是由侦查人员一人讯问等情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相,由公诉人对录音录相进行审查,并将录音录相的内容与笔录内容进行比对,通过这样的全面审查,就可以轻易地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6.
谢小剑 《中外法学》2024,(2):447-466
我国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指狭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机关作出的认罪陈述。目前,我国在肯定书面讯问笔录证据准入的同时否定其他形式记录的供述,否定行政机关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刑事初查阶段涉案人供述的证据准入尚未明确,立案前涉案人供述随意转化为书证、传来证人。这既导致与案件有关的涉案人供述无法进入诉讼,又让部分不可靠的涉案人供述进入诉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涉案人供述因为违反了自身利益,具有较高可信性,一般具有证据准入资格,但其是否证据准入还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供述环境对供述自愿性、明智性的保障,涉案人供述引入诉讼的必要性,能否满足质证的需要等。我国应当赋予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的证据准入资格,否定行政机关以及初查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对传来证人以来源查证、出庭义务为准入前提,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仍应当适用供述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7.
自愿性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改变原有供词的情况下,实质上是提出新的主张,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支持,以证明被告人在庭外向警检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违背其真实自愿,属于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况下,自愿性的举证责任虽由辩护方承担,但是这种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即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的公诉方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  相似文献   

8.
职务犯罪中所产生的讯问笔录到底是否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本文在程序与实体上进行了分析,认为讯问笔录仅仅是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而已,只有符合证据属性的证据表现形式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讯问笔录的原因笔者提出了提高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坤 《法学家》2014,(2):127-139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相似文献   

10.
论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维彬 《法律科学》2014,(5):138-149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这是导致我国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准入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传闻例外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正当程序模式与任意性模式。我国宜借鉴直接言词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时,庭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庭前供述如果具备自愿性要件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要件时才可作为实质证据。  相似文献   

11.
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相似文献   

12.
罗熙  蔡晨程 《政法学刊》2007,24(3):28-31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将犯罪嫌疑人在党的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期间的如实交待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判断的标准应是其交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只有严格区分“双规”期间交待的不同情形,才能准确做出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13.
张建伟 《法学研究》2012,(6):164-177
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 不彻底。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相似文献   

14.
论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颜翔 《证据科学》2014,(2):191-198
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多用作视听资料,证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从而忽略了它由于记录了口供及其非文字信息而具有的作为口供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包括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案件线索,找到案件侦查突破口,也包括作为口供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使用可以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缺乏的难题。为实现上述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应当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同步录音录像的能力,积极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证据使用,避免法官在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时的认知偏见等等。  相似文献   

15.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中国法学》2005,27(6):150-163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艾明 《比较法研究》2014,(2):176-189
在欧洲人权法院看来,基于营救目的实施的逼供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应当排除被告人于审前程序作出的所有认罪口供。在被告人于庭审时重新作出认罪口供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以不人道待遇获取的认罪口供洐生的实物证据可以不排除。内国法院使用这样的实物证据用于检验该认罪口供的真实性并未侵犯被告人不自证己罪的权利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证据制度重点问题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卫东  赵恒 《证据科学》2014,(6):645-657
2012年新刑诉法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等条款,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主体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其中也有亟需解决的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首先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促使法院敢于适用排除程序,将其与侦查谋略等区分开来,也需妥善处理重复自白材料和纪检部门取得材料之适用等问题;庭前会议制度中,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其能否处理实质问题,细化该制度的具体流程以便法院的执行;在证人出庭方面,则需要细化强制证人到庭、证人保护等制度以增强其可行性,明确侦查人员出庭的角色与程序,进一步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19.
李建明 《现代法学》2005,27(5):60-65
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在其方法上受到人权保障原则的制约,讯问方法的运用因此不得不面临人权保障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标冲突。讯问合法性的实质标准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但纯粹的、彻底的自愿供述不可能是讯问合法性的绝对标准。为兼顾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我们既要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也要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允许运用可能对供述自愿性构成轻微损害的讯问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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