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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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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官员向社会公众和民意机关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事由狭窄、对象不清、主体越位与缺位并存,责任不明、落实不力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明确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造与运行机制,加强人大的问责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公开、新闻监督等配套制度,同时要壮大第三部门,强化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2.
李敏 《政府法制》2012,(25):53-53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存在着问责法律缺失、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模糊和问责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问责权责不清,主体缺位,问责范围过窄,标准不统一,问责法律缺失,程序不实.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培育问责意识,塑造问责文化;明确问责主体,强化异体问责;健全问责法律,规范问责程序;完善问责救济,建立复出机制.  相似文献   

4.
西方国家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把西方国家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概括为:建立国家政治责任追究机制。用法定的问责程序保证问责的公开公正.将道德规范以立法形式寓于责任追究机制中,政府官员问责制的问责客体和问责事由比较固定。对我国的启示是:建设新型“问责文化”,完善其文化支撑;推进问责制的法制建设。完善其法制支撑;增强人大刚性问责力度。完善其权力支撑:推进行政机关的管理创新。完善其管理支撑:加强监督和公民参与,完善其参与支撑。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问责主体单一、问责方式缺乏科学性、问责程序缺乏规范性以及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问责主体上需要规范同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在问责方式上要注重问责的实际效果,科学确定问责事由;在问责程序上需要进一步规范问责过程,保障程序公正;在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方面应实行严格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防止“带病复出”。  相似文献   

6.
问责制是美国民主宪政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联邦层面,问责对象涵盖所有联邦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行政官员。所涉官员承担责任可细分为个人责任和角色责任。人民是理所当然的有权问责主体,但更多地是由垂直和水平关系中的专门性机构和人员代表人民刑事问责权。问责的事由主要包括财政问责、公正问责和绩效问责。问责的程序则主要包括报告和调查、说明理由与批评性争论、以及制裁与救济措施的实施等。  相似文献   

7.
高志宏 《时代法学》2010,8(6):30-36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我国行政问责立法,加强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进程中还存在泛化、滥化与简单化现象,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行政问责制,其应当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内容、问责后果等方面作出限制。也只有建立此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绝不能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更不能把行政问责制简化为引咎辞职。  相似文献   

8.
肖海龙 《法制与社会》2012,(14):277-278
行政问责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行政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程序的建立健全对构建行政问责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问责制发展的障碍在于不完善的行政问责程序.问责程序包括启动、实施、救济等阶段及其具体环节.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中央党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条例、办法和规定,一些官员被问责,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事项范围、程序与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强化异体问责主体,明确行政问责对象,拓宽行政问责事项范围,健全行政问责程序规则,严格采用准确、恰当的责任追究与承担方式,以期推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责任政府的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0.
2009年7月,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领导干部问责制从理论层面推进到了实践层面,对于领导干部的重大失职行为等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非常明显的作用。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坚强决心。但是,在问责制具体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问责的主体不甚明确,异体问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难真正的实现问责的效果;问责的客体不是很明确;领导干部复出机制有一定的模糊性;问责范围比较狭窄。本文拟从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制度等方面来入手,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领导干部问责制。  相似文献   

11.
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契约方式使用合法、契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内容合法、契约缔结程序合法。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法制、私法契约撤销的理论及法制,具体分析行政契约合法要件的缺失对行政契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权衡撤销行政契约对于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12.
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社会转型对作为“东方经验”的行政调解提出了新的挑战。行政调解的内涵随着公共行政的出现而得到更新,行政调解的众多不足在社会转型中也渐渐显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从行政调解范围、程序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并将信访机构纳入行政调解体系。  相似文献   

13.
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麟 《法律科学》2004,22(4):68-73
受案范围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关键之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设计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和受案范围的立法标准三个基本内容。这三部分内容都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或者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引起的 ,或者是当初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就已经存在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 ,任何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对受案范围的修正努力都是不完善的。因此 ,重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进展与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决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特殊性。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不足:如观念尚待更新;企业受到过多的行政管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待完备,须及早颁行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计划法等;法律可操作性不够。今后,更重要的将是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程序、惩治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5.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目前我国行政听证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立足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就如何建立高质量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相应对策:更新观念;构建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体系;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代表制度;完善听证笔录制度;加强对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16.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17.
邵俊武 《河北法学》2007,25(10):119-126
如何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至今仍是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这个问题虽然通过刑事诉讼表现和反映出来,但却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范畴内的问题,也不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完全克服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和途径解决,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9.
考绩是清朝对文官的定期监督制度。清朝考绩制度源于明制而又有变化 ,其定制时间是雍正元年。考绩有明确的方式和程序 ,在程序中对“注考”的要求最为严格。清朝考绩以“四格”评等第 ,以“六法”论处分。考绩评等中以京察一等、大计卓异为朝廷关注之焦点。清朝考绩的实施状况 ,自顺治至嘉道时期较之咸、同以降要好得多。如果宏观地考察 ,考绩制度终清之世未曾间断 ,而且在较长时间内能较好地正常实施 ,对于整肃吏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所以如此 ,主要原因是历朝君主极为重视和考绩立法较为完善。然而在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下 ,清朝考绩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多问题 ,最突出的表现一是举劾夫衡 ,二是迎承为尚。  相似文献   

20.
郑传坤 《现代法学》2002,24(5):71-76
本文从WTO规则要求的角度揭示了中国政府管理的现行法律制度即政府法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进而从改革和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国家公务员法等方面 ,探讨了政府法制应对加入WTO的改革与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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