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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但人们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则有不同。一种看法认为,公共秩序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这也是统编教材《刑法学》所持的观点。其实,犯罪侵犯的是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侵犯规则。把流氓罪的客体公共秩序解释为共同生活规则,是不妥当的。那么,如果换个说法,说公共秩序是由公共生活规则所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9)
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脉承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流氓罪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比如苏联刑法第206条规定:“流氓行为,即故意实施粗暴地破坏公共秩序和显然不尊重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在第160条也作了规定。苏联和我国对流氓罪的规定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用普遍性的规范语言来描述几类特定行为,其结果必然使流氓罪缺乏严格的规范性。这也是实践中流氓罪表现出“大口袋”特征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3.
略论流氓罪     
<正>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氓分子为了称王称霸、争风吃醋、报复私仇等事,而成帮结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流氓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有分歧。如有的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供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它既包括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场所,也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较少和不很经常的场所。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只是指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地方,如商店、饭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场所。只有把流氓罪限定在这些场合,才能显示出流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相似文献   

5.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影响很坏,危害性大。它是人类的“渣滓”——流氓犯罪分子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公然藐视。由于流氓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犯罪,从而要求我们认定和处理流氓罪时要准确地理解、体会刑法精神,严格依法办事。  相似文献   

6.
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  相似文献   

8.
张万青 《天津检察》2009,(3):61-61,63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相似文献   

9.
<正> 近几年来,在流氓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女流氓的人数在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女流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以致影响了对女流氓的打击,使一些女流氓至今逍遥法外。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流氓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是在违  相似文献   

10.
试论流氓罪     
流氓罪是社会危害性大、发案率高的一种刑事犯罪。当前,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部门,对有关流氓罪的一些主要问题,认识尚不一致,很有必要深入探讨。流氓罪的法学理论概念应如何表述?在一些法学书刊中,大体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刑法条文,如《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95页)和《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521页)。另一种是在刑法条文前加上一句“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第602页),或加上一句“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群众出版社,第129  相似文献   

11.
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聚众斗殴一般都是为私仇、争霸一方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这类犯罪一般都持尖刀、铁棍等械具,有的还使用枪支,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还危及他人的生命,甚至伤及无辜。由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又是多发性的犯罪,为惩治这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对此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不仅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还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  相似文献   

12.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实施以来,在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以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应划清的几个界限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两种人构成,即条文中表述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分子”;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一般不是基于某…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流氓罪是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利器。但是,听说新刑法将流氓罪取消了,不知为什么?另外,今后将根据刑法哪些规定来惩治流氓犯罪?读者:梁宝康梁宝康读者:新《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对流氓犯罪的惩治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新刑法增设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可见,取消流氓罪只是取消一个罪名,而不是取消对流氓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14.
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种以前少见的犯罪。这就是行为人假“恋爱”之名,行玩弄、奸污妇女之实。司法实践中多把这种行为视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之一,对其中情节恶劣的以流氓罪定罪量刑。这是完全正确的。下面谈谈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6.
北京人牛玉强被判定为保外就医逾期未归,刑期被顺延12年,要到2020年2月21日出狱。27年前被判死缓的他,是中国最后一个以“流氓罪”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而早在1997年7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流氓罪被删除  相似文献   

17.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弄得人心惶惶,提心吊胆,严重地破坏公共秩序,妨害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地同一切流氓犯罪作斗争。但是,在处理流氓案件中,确有一些界限不易划清,加之对流氓罪的理解又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  相似文献   

18.
《法治纵横》2011,(3):14-16
27年前,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 13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  相似文献   

19.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较难把握。本文拟以两起案件为视角,探寻二者的区别之所在。  相似文献   

20.
辰光 《政府法制》2011,(1):12-14
28年前,18岁的他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21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 14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绥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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