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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正>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该问题规定仅设一条。因条文过简,实务中不敷应用,遇到实际问题,颇多疑义,有必要就其主要的问题加以研讨。一、代位权制度产生的立法依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也仅负有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2.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两大法系国家已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合同法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定存在着漏洞,应学习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长处,完善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定。一方面应该在合同法内直接明确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该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吴祖祥 《前沿》2004,(4):127-129
代位权客体是代位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现有的对于第三人可行使的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代位权客体的规定过于狭窄。笔者认为 :债务人的物权、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5.
保证人探究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保证人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这一担保方式中,保证人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他不但能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迅速签订合同;而且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个体户,专门加工“白条鸡”对外出售。前年经熟人介绍开始向刘某的烧鸡店供货,目前刘某尚欠我部分货款。不过有时我也从刘某的店内拿一些烧鸡用于我同朋友开的饭店,但均打有欠条。截至目前,刘某共欠我“白条鸡”款近万元。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让刘某还款? 何 玮 何玮读者: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替代物的命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  相似文献   

7.
刑法契约现是契约型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契约是指国家与国民(双方当事人)在刑事领域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划定什么是犯罪和什么不是犯罪的问题(契约实体)以及讨论犯罪后果问题(契约罚则)”之中.刑法契约观为刑法中亲情因素的回归提供了可能,从体恤和惩罚两个角度讲,契约实体中亲情因素体现在亲情犯罪、真正亲情因素犯罪、自我亲情体恤犯罪中.契约罚则中的亲情因素主要体现在各种刑罚制度中.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9.
<正> 抵押担保以其担保债权实现的可靠性而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成为最乐于被接受的担保形式。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学理论上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的抵押人,称作为物上保证人。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担保中,由借款人本人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明了,贷款人届时行使抵押权也顺理成章,在此自不待言。但由借款人以外的第  相似文献   

10.
合同 债的相对性要求合同只对其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应基于合同对第三人产生竞争力的原因力在于合同本身的既有约定而为法律所肯认 ,而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代理、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应当归结于合同 债的相对性例外制度中。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一直是以政策调整为主,受此影响,对于如何依法追究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但合同当事人如何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依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土地承包合同中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以及立法上存在的内在冲突,由此导致在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实践中根本无法适用《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人行使了合同约定解除权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3.
婚姻是每个人的事情。古往今来,关于婚姻的论说举不胜举,但有关婚姻契约的话题却有些少见,而具体阐述婚姻契约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众所周知,婚姻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因此有很多人把自己的婚姻完全寄托在社会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救济上。笔者认为,在社会制定婚姻法律制度保障个人婚姻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每个人更应该认清婚姻的本质,正视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对自已的每一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认真对待(或者经营)自己的婚姻。本文就是从社会契约(本文所指社会契约都仅指民商事领域)的角度来分析婚姻关系。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既有作为契约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同时,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心理契约关系,它于无形中制约着婚姻中的男女,这种制约导致了许多规避婚姻法律的社会现象,因此,笔者强调,婚姻契约关系应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14.
作为传统契约理论基础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代交易的发展。有鉴于此,各国(地区)立法和判例通过承认涉他合同,引入债权不可侵性理论,规定合同的保全制度,承认合同关系第三人之保护效力,以及租赁权的物权化,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修正和突破。  相似文献   

15.
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在按份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对第三人有偿出让其所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在遵循了与第三人完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有权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强行缔结买卖合同从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6.
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导致新类型劳动合同纠纷增多,《劳动法》对其的调整已力不从心。对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者规定并不明确,故此,学术界及司法界对此作深入探讨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7.
合同相对无效是因为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其相对于绝对无效的灵活,既能充分维护意思自由原则在合同领域的神圣地位,又能彰显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在学理上的地位也大有扩张之势。然而,相对无效的提法是否合理却鲜有人问津。仔细推究,合同相对无效的提法并不合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最高额保证合同常见于银行贷款关系中,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同于普通保证合同,该类合同在保证期问、债务额的确定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均有很大的特殊性,要正确处理该类贷款担保的法律事务,必须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概念加以正确的理解,明确其与普通保证合同的差别。  相似文献   

19.
对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问题,理论界在争议过程中基本形成了"强制缔结本约-强制履行本约"的通说。但是该通说无法避免自身的缺陷,而且司法实务中肯定或否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裁判立场并存,该争议并无真正的定论。通过选取样本,统计分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实务案例中体现出的违约方、违约原因、卖方和卖方的违约比例等,根据利益平衡和保护购房者一方的理念,应仅支持商品房买受人关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主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情形,不支持其关于强制履行的请求。  相似文献   

20.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依法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合同法》第286条为依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其成立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既不需我国要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需要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成立的时间依据作为法定抵押权客体的抵押物是否具有不动产的特性予以认定。在建设工程上,法定抵押权和意定抵押权竞合时,应按照其相互间登记的先后确定顺位,因为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得以满足不符合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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