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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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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单一的罪名,严格来讲,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事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现行《刑法》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罪名对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3.
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考虑,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应基于广义视角.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犯罪问题上存在贿赂对象狭窄、谋利要件累赘、行为方式单一、贿赂范围小等问题;在刑罚问题上存在着刑罚幅度不平等、死刑设置不合理、罚金刑地位缺失、资格刑功能错位等问题.在犯罪问题上应从扩充贿赂对象、删除谋利要件、增设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在刑罚制度上应从刑罚幅度平等化、死刑设置国际化、增设罚金刑、改造资格刑等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4.
鉴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考虑,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界定应基于广义的视角.与我国业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犯罪问题上存在贿赂对象之狭窄、谋利要件之累赘、行为方式之单一、贿赂犯罪之紧缩;在刑罚问题上存在着刑罚幅度不平等、死刑设置不合理、罚金刑地位缺失、资格刑功能错位等问题.故有必要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应然价值基础出发.对有关商业贿赂的犯罪构成与刑罚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6.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7.
商业贿赂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乃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呈现出范围更广、手段更多、隐蔽性更强等特点。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罪名体系、罪状及刑罚处罚的规定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设置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取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目的限制,及时扩大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完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等。  相似文献   

8.
天津德普“回扣门”事件暴露出我国对商业贿赂罪的立法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约和原则,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衔接得当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且立法较为滞后、轻缓和混乱。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构建新的商业贿赂罪名体系,填补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9.
张铖 《工会论坛》2013,(6):41-43
[摘要]劳动犯罪与劳动相伴而生,刑法对劳动犯罪的规制是保障国家劳动管理体制正常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犯罪的刑罚承担着实现刑法价值和劳动法价值的双重使命。我国现行《刑法》对劳动犯罪的刑罚配置上仍存在侧重科处自由刑而轻视罚金刑、对单位劳动犯罪的罚金额度规定不明确、劳动领域渎职犯罪的处罚轻于其它劳动犯罪的处罚、劳动犯罪的资格刑处罚空位等不足,故应在坚持刑罚的相应性和比例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劳动犯罪的刑罚轻缓化、罚金刑、资格刑、单位犯罪等方面完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0.
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具体而言,涉及整合相关罪名、扩充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删去介绍贿赂罪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黑格尔 ,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以客观精神为哲学基础 ,以意志自由为依托 ,对刑罚理性作了精辟阐析。黑格尔认为 ,刑罚基础为不法 ,前提为犯罪 ,刑罚是对不法的绝对否定、对犯罪的等值报复 ,而这种报复被推定为非强制 ,以及以法和正义为刑罚标准 ,同时强调刑罚主观性和主客观同一性。黑格尔刑罚理论 ,构架恢宏 ,述论精微 ,诸多结论颇具价值 ,对后世刑罚理念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12.
爱沙尼亚于1993年颁布《劳动纪律处分法》,该法共4章29条,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法律依据、劳动者应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几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给予劳动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程序保障、劳动纪律处分的撤销以及期日、时效规定等等。《爱沙尼亚劳动纪律处分法》以1992年颁布实施的《爱沙尼亚劳动合同法》为立法基础,与后者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劳动惩戒法制成为空白,爱沙尼亚劳动纪律惩戒法为我们构建相关立法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相似文献   

13.
就刑法体系而言,《大明律》较《唐律》并非“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且明初重典治吏失败的原因也不是由于其无视正常法制或像沈家本所说的“威竭而不振”,而是缘于“明刑弼教”引出的君权的膨胀。由此带来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的扩张和恶化。权力的滥用将本来就制定的不科学的重典引向恶化,导致了重刑改革的失败。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明显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更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与此同时,在有关这些权力的行使方面则又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加以严格规范。加强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的配置,意在有效控制治安违法行为;而规范公安机关权力的运用,则是要防范公安机关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和强制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该项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有密切的关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广泛应用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执行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发挥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行政强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并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前、实施过程中、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正确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效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货币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又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犯罪中原则上,伪造既包括伪造也包括变造,伪造既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变造既包括有形变造,也包括无形变造;刑法总则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决定了货币犯罪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均应当明知;持有假币罪过重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持有型犯罪的法理。  相似文献   

17.
法益与罪数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相似文献   

18.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存在根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应减免处罚;通过对主观罪过的影响进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因素可以为我国刑法所吸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9.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对走私犯罪的组织结构、体系安排、罪名设置、罪刑配置等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值得充分肯定.但走私犯罪体例安排仍欠协调、走私犯罪构成要件设计有偏差,如犯罪构成要件设计偏重犯罪目的、走私犯罪的模糊用语表述导致其立法权旁落,以及处理走私货物、物品与运输工具于<刑法>无据等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通过调整走私犯罪立法体例、增加走私特定违禁品罪、增加特定犯罪目的为选择构成要件等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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