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刘英明 《证据科学》2009,17(5):608-619
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2.
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改革和证明责任理论的引入,推定制度也被引进我国的民事诉讼,并且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越来越多的用到推定来解决一些案件。但关于推定的界定还存在混乱的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都从广义上来理解和解释推定,这样在"推定"一词下就存在各种法律的规定。推定又因性质的不同而对证明责任的影响有所不同,需要辨证分析。法律推定实质上是证明责任规则,它通过改变证明的主题,直接将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责任分配给受推定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作用。而事实推定属于证明方法范畴,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仅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不会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3.
推定的运用与刑事证明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定和证明同为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方式,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所要求达到的标准不同。推定是在通常意义上的证明所要求达到的标准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和司法价值的综合权衡,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事实认定方式,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推定的运用与证明方式密切相关,本文在全面考察了历史上曾出现过的证明方式的基础上,指出:只有在"推理论证"的事实认定方式中,推定才有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表见证明理论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学军 《法律科学》2014,(4):90-101
作为证据法学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的表见证明其内涵与性质尚需准确界定。作为一种缓解证明困境的证明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一种简捷的、类似的、无需证据的证明。其法律效果既不导致证明责任转换,也不降低证明标准,而是作为法官临时证明评价导致当事人具体举证责任的转换。表见证明就是在特定事项上根据较高盖然性经验规则进行的事实推定,不可能作为解决证明难题的灵丹妙药。我国无需引进这一概念,但比较法上的这一论题启示我们应直面事实推定背后的经验规则的盖然性等级而加以分类研究。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4,(6):108-126
无论是概念界定还是司法实践,事实推定在各国均引发了长期的争议乃至质疑。从实践状况看,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的模式可分为间接证明和表见证明。为了避免混乱,尤其为了实现武器平等、程序公平和法律适用之统一,我国未来有必要引入表见证明以取代备受争议的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证明规则,表见证明的实质在于:将证明对象从要件事实转化为更容易证明的典型的关联事实。这样的证明减轻规则通常以"典型事实经过"为适用前提,并以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而在防止法官恣意和提高判决的信服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证明效力上看,表见证明既未重新分配证明责任,也未降低证明标准,而仅倒置了具体的举证责任。为了动摇表见证明的结论,对方当事人只需提交反证证明其他的"非典型事实经过"存在重大可能性即可。为了实现表见证明承担的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我国未来还有必要改革审级建构和转变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以构建起表见证明的判例体系。在此方面,德国的学说争鸣与判例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对照。  相似文献   

6.
学界与实务界对推定概念众说纷纭,导致推定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混乱,尤其是“事实推定”概念的存在,更使得推定与证明概念和关系难以厘清.为了在逻辑上理顺推定与证明的关系,推定只能被界定为一种法律规则,而所谓的“事实推定”本质上是间接证据推论过程,应属于证明概念范畴.推定制度的现代意义在于解决证明困难、实现证明标准统一、促进案件事实形式公正等诸多方面.现代司法应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和可能性两方面来考虑推定规则的创制与运用.  相似文献   

7.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
论推定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推定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其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产生的影响。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不同。法律推定是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方式,其对证明责任的倒置配置具有确定性,不随具体诉讼的进行情况发生变动;事实推定是引起证明责任转移的原因。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相矛盾。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的辩论已经结束,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为解决法官的裁判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而事实推定却是一种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当运用事实推定进行证明时,只要证明了基础事实,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话,就可以推出推定事实为真,但也不排除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而又使推定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呢?推定的存在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刑事司法领域所涉及的利益较为重大,但推定仍然有适用的空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全部是由推定引起,但是推定在诉讼中通常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不可反驳的推定将产生证明责任的免除效果;可反驳的推定中法律推定将引起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则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13.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14.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瑞华 《法学论坛》2003,18(4):13-22
尽管刑事诉讼法在 1996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对抗制开始引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但是司法证明机制并没有在这一制度中确立起来。结果 ,不仅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容易出现混乱 ,而且法官对于诉讼进程似乎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在未来的刑事证据法中 ,必须重新构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规则 ,使得法庭审判真正保持最基本的诉讼形态。  相似文献   

16.
李树民 《证据科学》2020,(2):172-178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相似文献   

17.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6,(6):703-711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8.
赵小军 《证据科学》2016,(6):723-733
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民事证据契约的重要类型。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实证讨论是对此类证据契约更直观的展现。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否定性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值得关注的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新类型。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形式,并未违背自由心证原则,可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法规存在的漏洞,弥补规范说及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不足。该制度的运行需要结合实践根据不同类型构建不同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