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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保生 《证据科学》2009,17(6):645-658
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相似文献   

2.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促进促进社会和谐负有重大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当前矛盾纠纷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的形势下,如何实现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审判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3.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目标和要求决定了审判工作必须能够真正解决纠纷,定分止争,而非办结案件。这就要求案件审理的结果要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和认可,这也是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只有实现了"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才能实现和谐。实现"案结事了",要努力在机制上下功夫,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在行动上努力争取。  相似文献   

4.
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目标要求。近年来,省法院执行一庭坚持以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浩 《法学研究》2006,(3):39-52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有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依当事人申请排除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排除,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院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适用实体法规则解决纠纷,为实现此根本目的,同时也为了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的目标相协调,宜设置当事人对合法性提出质疑后法院再来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由异议者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性负证明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在对各种相关权益和因素进行权衡后的判决阶段做出的程序规则。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并据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定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及所承担的说服责任。这个定义,实际来自英美法上的举证责任含义,比较合理,可以成为举证责任的规律性定义。第一,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而承担的责任。这个特点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查证相区别。第二,举证责任的第一个含义为:提出证据的责任,英文为:BunlenofPresentationofevideuce或BurdewofgoingforwardWithevidence。第三,举证责任的第二个含义为:说服责任,英文为:BurdenofPersuation。说服责任,指提出的…  相似文献   

8.
宋豫  李健 《河北法学》2013,(2):184-190
"案结事了"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关系紧密,互为因果。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响应,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但是,人民法院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过程中,无论是司法说服力的弱化、不信任司法的非理性泛化,还是司法路径的偏颇,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从而阻碍了"案结事了"目标的实现。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惟有从提高司法公信力着手,同时走主动认同和强制认同两条道路。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发挥调解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又要注重法的指引、评价、预测甚至教育等功能的发挥,在确保司法公开、公正之基础上建立司法权威,通过司法引导、确立社会规则之治。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以下简称“证明责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是由实质、客体、实现程序、接受者和主体等诸因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因此,要对“证明责任”有所认识,就必须首先队识这些因素。 (一) “证明责任”的实质。“证明责任”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义务一样,反映了立法者的一定要求。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案情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成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就只有借助证据去加以证明。为了保证证据的收集,法律对有关机关和个人规定了提出证据的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搞清案情的有效保证。 (二) “证明责任”的客体。也就是人们利用证据去证明的目标或者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客体是“诉讼主张”。所谓“诉讼主张”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  相似文献   

10.
寿步 《知识产权》1995,5(4):32-33
三、证据问题 1、法院的取证、审核工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黑马”复制、销售的已经解密的unFox软件,盖有“中科远望”财务专用章的销售该软件的发票,推销该软件的“黑马”产品目录单,原告委托海淀区公证处  相似文献   

11.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契机,结合目前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热点问题,仔细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援引国外相关案例进行剖析,并从举证责任分担规则上如何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司法解决体现公平公正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莫湘益 《法学研究》2014,36(3):45-61
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陈瑞华 《证据科学》2010,18(5):552-568
中国新近颁行的两部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证据是适用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对象.排除规则排除的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可能性。非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其他通过非法取证行为获取的证据。绝对排除、相对排除和可补正的排除是排除规则的三种主要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根据两部证据规定的要求,口供和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最后,根据“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法庭必须优先处理被告方提出的程序性争议。  相似文献   

16.
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卫平 《法学论坛》2004,19(5):11-20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 ,裁判权是其最基本的职权 ,然而 ,在围绕着这一职权的行使而展开的一系列程序中 ,又衍生出诸多权利 ,如程序控制权、程序事项裁决权、调查取证权、释明权、事实认定权等。程序控制权和程序事项裁决权是法院控制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节奏和方式并对程序争议事项进行裁判的权力 ;调查取证权、释明权和事实认定权作为法院的三大审理权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是有所区别的。笔者认为 ,在我国 ,法院不应通过职权干预调查取证 ;释明权作为一把双刃剑 ,应正确把握和运用 ;而事实认定权的行使 ,则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证据规则 ,以确保法官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persuasion)。  相似文献   

18.
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民事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私益案件和民事公益案件的程序原理或主义既有共同的,比如对审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和公开审判主义等;又有相异的,比如解决民事私益案件的适用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而解决民事公益案件的则采用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这些基本原理相辅相成,一并构成了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体系和正当性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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