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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2月初,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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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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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末.我所在的公诉二处承办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广东省法院保安人员许霆使用其银行借记卡在柜员机上取款时.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其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只有170余元的情况下.取走了17万余元。我院以盗窃罪对许霆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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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盗窃案重审后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原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井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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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许霆案中的法治信息与专业要求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在明知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的一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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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打工仔许霆用工资卡在ATM机取款时,意外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刷卡,获取现金17.5万元。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一审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各界热议,有罪?无罪?应轻判?应重判?……各方观点碰撞,成为读者关注焦点,甚至有法学专家就此召开研讨会。据悉,广东省高院在2008年1月9日撤销了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我们在等待此案的最新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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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石激起千层浪。风口浪尖是某地一台银行ATM柜员机机口,它当时吐出来的不是白花花的浪花,而是红花花的百元大钞。年轻的打工仔许霆就被这些红花大钞冲垮了。他的银行卡上仅仅只有170元,但因为柜员机出了毛病,本欲取出100元柜员机却吐出1000元,而卡上只扣除1元,他分171次取款17.5万元,结果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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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29岁的许霆绕不开的一个数字,人生很多故事围绕它展开。1983年3月21日,许霆出生在山西l陆汾一个农民家庭;2006年的4月21日,他利用自动存取款机故障取款17万余元,为此却失去了3年多的自由;2012年8月21日,是他假释满3个月的日子。如今的许霆,年薪十多万元,有自己的“经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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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ATM机取款一案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对许霆的行为定性并无不当,只是在量刑上脱离社会效果.忽略法律与情感的协调。鉴于目前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重审时,应该考虑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对许霆进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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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霆案引发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反思(一)许霆案案情和诉讼经过简介从事实上看。许霆案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案件。该案的具体情况为: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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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甲持银行卡到农行自动取款机转账,插入卡输入密码转帐1万元后手机响了,被害人接听完电话后匆匆离开,把卡遗忘在了自动取款机内。嫌疑人乙恰巧也到该农行自动取款机取款,看见甲匆匆离去。当乙触摸屏幕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可以进行转账的操作界面,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转账1万元到自己的卡内,没想到转账成功,于是乙又查询发现账户里还有10万元并将该10万元转账到自己卡里。在另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嫌疑人乙拿出自己的卡将11万元取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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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冰,男,19岁,系招商银行业务员。1996年12月,李冰利用办理“一卡通”储蓄卡的申请登记及存、取款的工作便利,采用猜测试验的手法获得储户张某的“一卡通”密码,再将自己的“一卡通”储蓄卡上的磁条信息改写成张某的磁条信息,然后用改写的磁卡及获得的密码到分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张某的储蓄款1.5万元占为己有。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冰虽为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其从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出1.5万元不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暗中复制储户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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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ATM机“多取款行为”的法律定性 从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视角对“许霆案”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9)
2007年11月,广州中院审理判决了"许霆在ATM机(即柜员机)多取款"案,由于许霆被认定盗窃金融机构,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公开后,引发了网民、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公众等的大讨论,有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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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许霆取款行为背后折射的人格不足以成为刑法责罚的对象。许霆主观上有恶,但是道德之恶而非刑法之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