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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大多数起诉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起诉书规范格式)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一项中,一般都会载明被告人的具体岁数,笔者认为,这种写法既不严谨、也不准确。同时也没有必要。我们知道,起诉书之所以要载明被告人的年龄,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让有关人员刘被告人有个基本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年龄”有时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14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同一个危害行为不同年龄段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刑法上“年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确定“年龄”随意、含糊不得。这种惯常的…  相似文献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3.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立法特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 :“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学界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 1 979年刑法相比较 ,具有如下特点 :1 .把“岁”变为“周岁” ,在实践操作上消除了分歧 ,因此可以说更具体化。2 .对“杀人”、“重伤”明确规定为“故意” ,避免在实践中为“杀人”、“重伤”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起误解与争论。3.…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投毒”内容修正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它内容均相同。笔者认为:投…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6.
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未成年犯罪人 ,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 ,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 ,体现在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及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 ,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 ,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 ,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处以死刑(包括死缓) ,于是便以无期徒刑代替之。但笔者认为 ,通…  相似文献   

7.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二、我国现行法律对…  相似文献   

8.
吕叔湘、朱德熙两位先生在所著《语法修辞讲话》中举了这样一个病例“在中国境内肃清了并正在肃清着帝国主义的影响”,并作了这样的说明:“模仿新兴句法而没有顾到逻辑,弄得自相矛盾:既然已经‘肃清了’,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现在,有些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在反映当事人基本状况时,对如何表示当事人所在地写法不一致,有的写“住所”,有的则写“住址”或“地址”,而且有的部门发的案例中也是写“地址”。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法律文书,在表示当事人所在地时应当用“住所”,因为: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特殊群体从宽处罚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老年人从宽处罚规定中的“已满75周岁”的时间节点,应理解为“审判的时候”。老年人从宽处罚及不适用死刑规定中的“审判的时候”的时间节点,应理解为一审判决确定时已满75周岁。未成年人累犯排除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应理解为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既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也不能构成毒品再犯和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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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来,口号与标语一直在我国大行其道,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各个阶段,各个时期口号的内容有所不同而已。譬如五个年代时有“十五年赶超英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等,文革时,标语口号更是泛滥成灾,如“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如“老子英雄儿子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等等。往事  相似文献   

12.
不久前被法院判处极刑的广东省化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曾胜的犯罪过程很特别,有一点值得一提,即其索贿受贿捞取的数百万元黑钱中,有超过一百万元的黑钱是在组织上审查其问题、上级领导找其谈话后捞取的.这实在是有点异乎寻常.古往今来,在世上捞足黑钱者,大抵有两种选择:一类是金盆洗手、弃恶从善;一类是伸手不止,为恶至死.曾胜就是后一种人.他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那种不撞南墙不回头,不见棺材不落泪,死到临头仍伸手的贪婪成性的愚蠢之徒,其索贿受贿捞黑钱之疯狂,就像马克思当年形客某些“资本”一样,有巨额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种人的愚蠢就在于,只知爱钱不知爱身.曾胜之辈捞黑钱何以如此胆大,不能自己呢?从有关报道看,恐怕就在于他自恃有一个近似“护身符”的“金字招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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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城区××贸易发展公司 被告:佛山市城区××玩具厂 1999年3月15日,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拼图图案侵犯了原告独家创作的作品“宇宙神”的著作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宇宙神”图案是原告独家创作的作品。原告按该图案所生产的拼图自1998年3月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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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法释[2006]1号[公布日期]2006.1.11[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6.1.23[同时废止法规]1995年《高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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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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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关于解决出租车司机从业年龄适用法规、部门规章问题”的“立法解释”,允许近200名年龄即将达到55周岁的“的哥”继续从业到60周岁,以解决生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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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批复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无论是针对适应当前卖淫犯罪趋向低龄化的特点,还是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避免客观归罪、维护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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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是民法总则最大的立法焦点之一.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在现实中,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年过六七岁的小学生自行购买文具、零食等商品,乃至进行网购,可谓比比皆是.而法律所设定的“10周岁”门槛,却使这些交易在理论上均为“无效”,这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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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依据这些规定,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  相似文献   

20.
杨良胜 《中国审判》2009,(11):58-61
“教育、感化、挽救”是贯穿于中国少年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基本方针。2006年8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缓判考察”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对于依法应予处罚但隋节较轻的14周岁至18周岁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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