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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之竞业限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或禁止和约定竞业限制或禁止。我国劳动法尚无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很高的立法价值,但是,还存在“法定”与“约定”之争,没有体现出违约金补偿的性质。偏漏了劳动关系存在时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以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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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却未有明确规范;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补偿时的违约责任争议不断.应当通过立法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予以确认,允许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对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完善,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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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不足导致了实践中有关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议的裁判标准多元化,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个案裁判中法律适用者法律解释及司法干预认识分歧所致。统一裁判标准的关键是要明确《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之立法目的,并以此指导个案裁审中的利益衡平。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拟订之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议之裁判标准,提出若干学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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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竞业限制影响企业劳动者就业权的充分实现,因此应当对劳动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立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法律冲突,且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应允许经济补偿双方约定标准、取消法定下限,禁止预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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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随着该法不断深入贯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在保障、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对自己是否应该签署、是否签署过竞业限制条款、签署过的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毫无所知。近几年,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意识的逐渐增强,通过竞业限制义务限制企业高管离职后的职业选择,成为用人单位维持竞争优势、保护公平竞争权的重要手段,并逐步发展成滥用的手段。那作为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离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是都应该要自问一下,竞业限制条款,你注意了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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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约定除了主要表现为独立于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外,还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为行文方便,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概括论述)。〔1〕面对庞大而复杂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个条文规定力不从心,回避了竞业限制用工实务与审判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2〕表面上看,劳动法既然来源于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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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兼与叶静漪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立法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持认可的态度,其中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抗辩权的不同理解。由于《劳动法》未对抗辩权进行规定,各地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进行制度设计,如上海、深圳就对此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立法中,两种矛盾的逻辑曾混乱地结合在一起,学者的注意重心转向道德谴责;劳动合同立法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从而使这一问题有了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事实上当我们背离基本的法理逻辑时,劳动者未必真的能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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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竞业限制对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能够起到积极有力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已基本形成共识。但由于竞业限制由统一法律规定,只是近两年的事,在此之前,竞业限制义务系由各区域地方以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区域经济、社会条件、法制需求的限制,各区地均有所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流动权利的得以明确与扩大,人才流动的区域势必随之亦进一步扩大,社会机制的全面统一趋势,不可避免地产生新旧法律规范的冲突。同时,正因为《劳动合同法》适用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统一可行的适用体系,法律规范存在规定原则、实用缺失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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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是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它是一把双刃剑,可以预防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但稍有不慎就有侵犯劳动者劳动权之嫌。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竞业禁止的适用前提、对象、范围和地域、时限以及经济补偿等几个方面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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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5-36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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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5):15-20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引起了广泛争议并产生了很大社会影响,争议的焦点是有关年限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旨在保护劳工利益,加之《劳动合同法》吸收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而使某些有关年限的起点具有溯及力。这样把握既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劳工的正当权益。不过应该有个过渡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对劳工的福利欠债可以考虑由政府"埋单"而不能完全推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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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之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曰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曰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从起草、审议到公布施行,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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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性投资、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合同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劳动法要实现专用性投资和劳动者的双重保护,而不能仅仅强调劳动者保护绝对主义。目前主流观点将《劳动法》第31条理解为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其没有认真对待专用性投资保护以及劳动合同自身要求的对合同期限的合理规定。涉及专用性投资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否则法律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法律法规也应当确立补偿费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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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后,又一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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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应遵守三方合作原则。《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诱发了企业的一些规避行为。但企业的行为是理性的,政府应当理性对待,不应将其一概视为违法。而且,企业的规避行为不仅是出于成本原因,也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过程未能有效地贯彻三方合作原则。劳动立法中,不能以社会多数意见取代三方协商,依靠惩罚性赔偿不可能建立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三方合作机制,改革妨碍《劳动法》实施的旧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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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劳动合同法》——总体评价与创新点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各种背景因素综合催生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基于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双重法律观评价,《劳动合同法》有得有失,综合衡量,得多失少。《劳动合同法》蕴涵创新精神,在诸多制度层面体现创新内容。正确解释、评析这些制度创新内容,有助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和适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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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困境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目标是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但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抵制、规避行为,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地方政府、工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为此,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促进企业自觉维护职工权益,并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政府与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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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以《劳动合同法》制定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9年6月,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出台,我国高等教育步入跨越式发展阶段,这使得我国高校毕业生激增,而在短期内,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增加幅度不会有很大变化.因此,在激烈的竞争中大学生就业弱势地位会愈加明显.大学生就业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是今后的一项重大课题.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征求意见,此举无疑为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基于大学生就业中缺乏法律保障之背景,探讨大学生就业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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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社会保障部有关规章(以下概称为“新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劳动用工制度新时期的到来。在新法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应积极适应新法,改善劳动用工管理,合理地避免用工风险、节约用工成本和避免违法成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