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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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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5.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厘清认罪认罚从宽法律适用关系和丰富刑事诉讼司法模式的制度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参与量刑协商,体现公平正义并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理解适用等问题,明确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仍面临制度适用不均衡的问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切入点,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的理念出发,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主导地位,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之重要议题,量刑协商程序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之实质表现,主体诉讼权利的实现更是量刑协商程序之价值追求。然而,在对司法实践中其主体角色的演绎进行动态化与现实化考量后,暴露出的却是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权益失衡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对等的冲突实质。因此,在协商理念与主体理论的基础上,从量刑协商主体冲突之调试与衡平出发,规范检察机关从宽适用,发挥值班律师辩护职能,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考察被害人建议意见,重塑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9.
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0.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11.
侦查讯问教学应构建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根本的,以理论知识与实验操作为一体的教学体系,突出技能培养,强化教学训练环节,使培养对象在掌握侦查讯问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能够根据不同的讯问对象,开展针对性侦查讯问工作,顺利地完成讯问任务。  相似文献   

12.
始终把党性教育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先平 《桂海论丛》2011,27(3):120-124
党校作为领导干部党性锻炼的"熔炉",在党性教育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当前,在党校教学中党性教育存在着对党性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党性教育规律研究不多以及教育方式陈旧等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把丰富知识、提高能力与增强党性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党性教育作为党校教育的根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3.
西部开发中民族文化保护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泽 《思想战线》2002,28(1):11-15
西部开发作为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建设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基础工程。西部开发也为传统文化的更新、转型提供了机遇。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关系则是西部开发中民族文化保护、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文化语境。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存现状及近年来实施的保护措施 ,印证着这个文化变迁进程的复杂性与丰富性。  相似文献   

14.
曾志伟 《桂海论丛》2010,26(1):55-58
增强基层党组织发展力,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党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基层党组织发展力包括发展民主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维护稳定的能力和驾驭网络媒体的能力。"六种能力"构成了基层党组织发展力的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15.
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备战奥运的各项准备正在紧张有序的展开。尤其令人欣喜的是,奥运比赛场馆建设、交通路桥改造、街乡环境整治等均已取得相当大的进展。与此同时,奥运安保、奥运宣传、素质教育等  相似文献   

16.
战场环境是警察执法战斗的依托和舞台,也是战术运用的客观依据。在警察执法战斗中,警察战斗力的使用是不能脱离战场环境的,因此战场环境对警察战斗力及其使用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是对警察战斗力构成的影响:即对参战人员的影响,对武器装备的影响,对人与武器结合的影响;二是对警察战斗力使用的影响:即对战法选择的影响,对战场情报信息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集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个体价值定位的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个体价值定位经历了一个从个体依赖到逐渐获得个体独立的演变过程。集体主义也随着个体价值地位的演变,呈现出新的时代内涵,开始由传统集体主义向新集体主义过渡。  相似文献   

18.
现场重建作为全面再现案件经过的科学方法,在揭露和查明犯罪,排除犯罪嫌疑,保证侦查准确性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优势。因此愈来愈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相比西方国家发达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和技术,我国犯罪现场重建仍属于起步阶段,有关概念问题仍存在争议。文中就犯罪现场概念问题以及犯罪现场重建的启动和结束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综观中国共产党执政50多年来的理论与实践,其执政观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理论创新——永葆执政活力的理论之源;执政为民——永葆执政活力的阶级之源;发展兴国——永葆执政活力的动力之源;依法治国——永葆执政活力的制度保证;从严治党——永葆执政活力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将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一并表述,没有完全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规定要求,不利于侦查人员及其负责人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应单独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即“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全部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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