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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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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2.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作为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的问题,长久以来被学界所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虽然很多可以借助推理、推论来完成,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控方却很难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推定。推定通过直接认定事实,可以节省证明的成本,并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刑事实体法上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应当考虑到证明的难度设立一些必要的推定,同时规定一些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的情形,以利于程序法上公平而合理地完成证明任务。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有学者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也有学者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且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难以区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4.
程捷 《法学评论》2012,(4):147-153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传统观念与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并无必然连接,实务中对之绝对化的理解造成了刑事证明活动的困境。对这种传统观念予以修正的现有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中,英美法系的双层证明责任区分说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模式格格不入,仿效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徒有形式却牺牲了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应将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明对象区分为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并结合不同证明事实在刑事审判中的特殊意义,确立二元化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5.
日本要件事实论纲 --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恒筑  夏瑛 《法学家》2005,(3):146-153
与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随的要件事实论,是对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改造,具有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机能.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对以辩论主义为导向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同样存在着证明责任问题。诉讼法要件事实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对此法院也需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定或决定。由于程序结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法院是否依职权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系列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点。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关注度远不如民事实体法。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不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于健全办案过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申请、提出异议,均可能对程序法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  相似文献   

7.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5,23(6):81-88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8.
证明责任与不适用规范说——罗森贝克的学说及其意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浩 《现代法学》2003,25(4):81-86
本文着重探讨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缘由。文章认为,与"拟制说"相比,罗森贝克的"不适用规范说"对缘由的解释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另一方面,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其适用是与要件事实的可证明性相关联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未必一定需要拟制这一中间环节。因此,"不适用规范说"不失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对我国民诉理论与审判实务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目前尚无定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证据应为一种根据,其本质是主客观的结合体,它既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也不是客观物质的具体形态。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异,即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则只须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变更待证事实方式、严格责任、阶梯型罪名体系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它们与刑事推定一起构成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体系,三种方式的存在为准确定位刑事推定提供了坐标系。通过分析三种方式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有效性、适用范围、正当性,可以初步勾画出刑事推定在解决证明困难体系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现象客观存在。它要求被告人针对特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承担法定的、实质的、具有风险分配机能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产生的主观证明责任具有义务性,显然与无罪推定倡导的证明责任分配理念相悖。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唯一原则,不符合证明责任规范风险分配基本法理。证明责任规范的实体法属性,要求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蕴含其中的刑事司法政策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和基本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12.
刑事程序法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刑事实体法以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以犯罪事实为纽带紧密关联,相互影响。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勾勒和形塑决定证明方向,划定证明范围,依据不同要件的分类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诉讼证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实践中惯常性的证明困难倒逼犯罪构成要件就其结构和具体要素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引入绝对责任和客观处罚条件、构建阶梯型罪名、设立抽象危险犯、建立推定制度以及通过刑法解释合理缩减证明范围,将主观要件类型化为若干客观情节都是刑法为了满足证明的需要就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罗筱琦 《河北法学》2006,24(9):28-32
要件事实理论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搭建了一条沟通的桥,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场来解读传统民法制定规范的局限性,重新反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要件事实理论为基点,用条文的载体形式将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转换为真正的裁判规范的民法.在当前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试图为民法典的订立提供有所助益的规范转换径路.  相似文献   

14.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是一个刑事程序法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实体法问题。普通法传统上要求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20世纪以来英国和美国对传统规则的认可是以犯罪定义的“有罪”推定机能为基础的。区分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可以为20世纪后期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将正当防卫的说服责任分配给控诉方提供体系上的解释。大陆法系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上的分歧根源于对构成要件的性质和三阶层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核心在于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对“有罪”的推定机能。中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之争是当前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摇摆不定的实体法原因。仅仅区分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分层次体系不足以支持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只有建立“评价对象—对象评价”的犯罪构造,对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的内容和体系性功能进行改造,才能稳定地支持将正当防卫的全部证明责任分配给控诉方。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保障。通常认为,在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均负有证明责任,被告人一般不负有证明责任。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与重视。然而,随着我们对程序价值的认识与重视,越来越多的程序事实被纳入了证明对象的范畴,现行的证据规范只注重与犯罪实体要件有关的事实,致使程序方面内容的证明责任之分配出现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翁晓斌 《现代法学》2003,25(4):74-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7.
张锋  陈维松 《河北法学》2001,19(3):55-58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为法律责任 ,主要由被告承担 ,其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 ,内容包括事实根据与规范性文件依据。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未尽其责时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变更待证事实方式、严格格责任、阶梯型罪名体系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它们与刑事推定一起构成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体系,三种方式的存在为准确定位刑事推定提供了坐标系:第一,对于解决证明困难的有效性而言,刑事推定仅仅变更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证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内涵作了考察和辨析,认为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文章进而探讨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指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并且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不能被正当化。因此,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绝对性,对犯罪构成要件、纯粹量刑要件、程序要件的证明责任作出合理的分配。  相似文献   

20.
国外理论界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充分,并由此形成了许多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与观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理论难题在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具有明显的法律评价性,无法直接成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通过对"主要事实"和"法律事实"加以区分的方法,剥离法律事实中的评价性要件,从而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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