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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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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现行立法宪政审查之模式,其特点为将宪政审查权归于一特设之宪法法院,该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虑及此部宪法以相当激进之方式确立了议会制政府架构,宪法法院制度之设立,更可谓惊天一笔。依作者所见,宪法法院设立之缘由有二。联邦制度即是其关键因素。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制宪先贤们,将宪法法院设想为联邦立法与邦(La¨nder)立法之裁决者。在此,就意味着它改变了联邦法律优先于邦法律这一原则。此在宪法最初草稿中亦有迹可循,即立法所涉之合宪性问题的协议只能由联邦政府(针对邦立法)提起或邦政府(针对联邦立法)提起。然而,从设立之初,宪法法院就能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一项议会法令之合宪性,前提是宪法法院在另一诉讼程序必须适用该项法令。宪法法院所享有之此项权力使宪政审查得以长足发展。宪法法院在其具体实践中逐渐将自身定位于宪法之守护者,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之守护者。作者并考察了盛行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之国家与法律诸概念发展史。这些概念蕴涵了对宪政审查的特别限制。基于对宪法功能之相异理解,宪法法院冲破上述藩篱,效仿欧洲人权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间接追随美国最高法院。  相似文献   

2.
<正> 宪法法院是南斯拉夫为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的司法机关,对于健全和完善南斯拉夫的法制起看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类型国家中,南斯拉夫设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一个创造。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从一九六三年起,在联邦、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就设立了两级宪法法院。修改后制定的一九七四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而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根据新宪法而制定的本共和国和自治省宪法,也作了同样的明确规定。现在南斯拉夫共有九个  相似文献   

3.
自从18O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起对违宪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来,欧洲各国也陆续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其中.德国基本法(即现行宪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在总结19世纪各邦宪法、法兰克福宪法和威玛宪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吸取两大法系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分析德国的这一制度,对于了解现代国家宪法保障的发展趋势,比较各国相关制度的特色和短长,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服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  相似文献   

4.
德国已有的宪法秩序与《基本法》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今,基本权利已辐射至德国的法律秩序、政治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一系列裁判,基本权利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其保护对象和层次也获得不断的延伸和扩展。基本权利的解释不仅诉诸价值,而且关照现实。通过这种方式,宪法解释使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并确保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它的重要性。因此,这也巩固了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并使其获得公众的高度认可。这也正是德国政治家们自愿服从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   

5.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监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建立与改造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产生于苏联解体前夕。1990年12月5日,俄联邦最高苏维埃经激烈争论,通过了当时尚称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订案的法律。这份文件为宪法监督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的形成和启动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1991年5月16日,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7月12日,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这些重要文件为承担俄罗斯联邦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同年12…  相似文献   

6.
作为奥匈帝国(奥地利帝国)分裂后成立的国家,奥地利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在宪法审查方面很大程度上有着相同的历史渊源,并且较早设立了宪法法院。两国宪法法院的设立都是以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因而两国的宪法法院可谓同源同宗,但在组织和职能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哪一个宪法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有争议的。根据不同的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奥地利宪法法院和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法院进行历史的、多方面的考察,或许答案会更为明确。  相似文献   

7.
田芳 《时代法学》2007,5(5):102-107
在联邦德国地方自治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度保障理论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法律主体保障、客观法制度保障以及主观法律地位保障,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主要内容。联邦宪法法院在实施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实践中,发展了一系列的宪法原则。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使地方自治制度在联邦德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文本中不具有显著地位,且内容不够明确;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宪法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家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社会国家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家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发挥社会国家原则的宪法规范功能以及确定社会国家的最低宪法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与基本权利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一起发挥作用,被用来为立法者设定社会权利保护义务或论证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诸种管辖权中,具体法律法规审查权是与抽象审查权并行的重要一翼。本文阐述了宪法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具体审查权的区别、联邦宪法法院具体审查权的范围;论述了向联邦宪法法院移送具体法律审查案的必备要件、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分析了联邦宪法法院对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能否成为德国国内法和对联邦基本法制定前的法律法规的地位的审查权等  相似文献   

10.
<正> 联邦德国有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它们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审理相应的诉讼案件。联邦德国的司法权由联邦和各州分掌。因此,每种法院又有联邦级与州级之分。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德国最高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其它联邦宪法机构的联邦德国最高机构之一。该法院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用法律手段调解国家的  相似文献   

11.
在职权主义语境中,德国式辩诉交易是法庭主导下的认罪供述与量刑协商合意,而不包含指控交易和罪状交易。法庭需要查证所有相关的证据方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三起合并审理的宪法诉愿中,联邦宪法法院认定原判违宪,但是否决对《认罪协议法》的合宪性质疑。宪法法院加强对量刑协商的控制力度,强调法庭澄清义务和罪责原则,追加“附条件的无罪宣告”条款。我国在探索和实践具有“控辩协商”因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借鉴德国宪法判例,认真对待既定法律文本,严肃对待诉讼传统;考虑通过合宪性审查逐案统一法律与实践,判决留有废除法律的余地。  相似文献   

12.
波兰的多部宪法在文本中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的规范内容十分全面,涵盖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以及环境权利等方面。波兰公民宪法权利由宪法法院这样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给予保障.波兰的宪法法院是波兰宪法实施的核心机构。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机关的侵害后,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请求宪法法院审理,从而获得宪法救济。宪法诉讼机制能够切实保证宪法权利得到真正实现。通过对波兰公民宪法权利规范与保护机制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中国宪法权利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   

13.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近期于学院路校区连续举办了三场高规格的学术报告活动 ,这三次报告会分别是 :(一 ) 9月 1 2日 ,联邦德国总统访华代表团主要成员之一 ,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 (Mahrenholz,ErnstGottfried)教授在我校举行了题为《联邦宪法法院 :保证所有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守护者》的学术报告。此项活动是此次联邦德国总统访华的官方活动之一 ,表明德国政府对我校在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中所起作用的重视。马伦霍尔茨先生在他的报告中 ,着重介绍了联邦德国宪法法院 ,在保证德国所有的国家机关 (…  相似文献   

14.
论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成因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宪法法院审查制的现状及基本特色在宪法中最早明确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此后,这类违宪审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除原来的一批欧洲国家如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土耳其等比较早地实行这类体制外,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在苏联解体而独立后,其中的一些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东欧和南欧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为配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同时也基于地域和理念的因素,曾经设立了宪法法院,实行不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如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这些国家在剧变后更建立了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身处亚洲的韩国,由于在法律理念上更接近于德国,于1988年成立了宪法法院,实行与德国相类似的宪法法院审查制。目前世界上实行这类体制的国家为40余个。该体制以德国为代表,故被称之为"德国型",同时因其具有现代理念,又被称为"现代型"、"宪法秩序保障型"。  相似文献   

15.
访凯尔森     
汉斯&#183;凯尔森(Hans Kelson,1881-1973),1881年生于布拉格,原籍奥地利。1911年起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曾参加1920年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的起草。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40年开始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国籍,先后在哈佛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教。凯尔森一生著述颇丰,既有《德奥共和国宪法》这样的宪法著作,又有《国际公法的一般理论》等国际法著述,然而其最大之贡献则非其所首倡之“纯粹法理论”莫属。“纯粹法理论”于西方法律哲学(法理学)之影响毋庸置疑,然凯尔森著作语言之晦涩亦不可避免引起诸多争议。如何理解“纯粹法理论”已成为现代法律人无法回避之现实要求。2004年,适值《纯粹法理论》一书第一版出版70年,本刊特于本期刊载译文三篇,以期对吾等学人于“纯粹法理论”之理解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正> 应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邀请,联邦德国总统访华代表团成员之一,联邦宪法法院前任副院长马伦霍尔茨·恩斯特·戈特佛里德(Mahrenholz,Ernst Cottfried)教授于9月12日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了题为《联邦宪法法院——保证所有国家机关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守护人》的学术报告。此项活动是本次联邦德国总统访问中国的正式官方活动之一,表明德国政府对我校在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中所起作用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法国宪法第七章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在西方法治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旨在保障宪法尊严、审查并纠正违宪行为的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可对任何违宪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欧洲大陆国家往往倾向于在普通司法系统之外另行设立一套宪法监督和诉讼制度,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意大利、德国和奥地利的宪法法院。 鉴于法国历史上曾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朕即国家”乃是这一体制的真实写照。从大革命开始,曾几度帝制,又曾几度共和;历经风风雨雨后才形成今日的共和体制。  相似文献   

18.
宪法法院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主流的宪法审查模式之一,突破了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模式,这使得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问题备受关注。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不仅体现在相关国家宪法关于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静态文本规定,更重要的是,还体现在宪法法院通过宪法审查实践,逐步确立起四者间的动态宪政关系。本文通过厘清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期界定韩国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  相似文献   

19.
设立宪法法院负责宪法监督工作是一种最切合实际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方案。除在中央设立宪法法院外,可在地方设立巡回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保证宪法法院有效行使其宪法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事前审查权、宪法解释权等职权。宪法监督程序须由相应的主体提起。  相似文献   

20.
<正> 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波兰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继南斯拉夫之后,社会主义国家设立专门违宪审查制度的又一尝试。研究和探讨这一事物,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宪法保障制度,有较为直接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 波兰对违宪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在现行的波兰宪法中并无宪法法院的规定。1982年3月,波兰第八届议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的法令,决定成立国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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