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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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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几点法理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在实体判决和程序适用上都有严重瑕疵 ,该案突显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宪法是公法的提法有历史的合理性和现实的积极意义 ,以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借口 ,让宪法全面介入纯属公民私域的民事争议 ,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2.
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基本同义 ,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价值和关键所在。公民基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或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公民基本权利适用的特征 ,私法领域并不宜直接适用公民宪法权利规范 ,刑事审判更不适用宪法权利规范。针对国家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可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 ;针对其他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则可在穷尽其他救济之后适用宪法权利规范。当前 ,我国法院适用宪法权利的领域是有限的 ,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宪法权利的方式是欠妥的。实现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 ,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长期以来,仅仅从理论上肯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而在司法实践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宪法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宪法更像是一个挡箭牌在必要的时候拿出来唬唬人。而今随着我国法制化步伐的加快,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着重从理论上探讨了宪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和宪法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空间,并且收集了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宪法已经运用到了民事诉讼中,当然这种适用还存在许多无奈,尽管这样,我还是对将来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抱有非常乐观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宪法从性质上看,首先具有法律性。这决定了宪法同普通法律一样可以适用于司法实践。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中,存在着障碍,同时也具有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即要在其间进行抉择,以推动自身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6.
从青岛学生状告教育部一案谈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建平 《河北法学》2002,20(4):120-122
宪法司法化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不同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是宪法作为法的效力的当然体现。宪法应用于司法实践 ,主要是审理那些涉及到侵犯公民及各种组织宪法基本权利 ,而在普通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或采用普通诉讼方式无法救济的案件。应当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宪法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7.
王福华 《法学论坛》2002,17(5):5-11
解决与宪法相关的争议 ,有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两种途径。宪法司法化以维护国家司法统一为目的 ,以宣告法律是否违宪为手段 ;宪法私法化则以民事权益的保护为宗旨 ,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民事权利的生成为内容。在中国现有宪法框架下 ,以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来解释、修正或者创造民法 ,是在民事纠纷中弥补法律漏洞的更好方法。宪法私法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对于解决新型民事纠纷、创制具体的民事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宪法解释主体论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宪法解释主体理论存有两种,即民主理论与自由宪政理论。本文对宪法的立法解释之是非与宪法的司法解释之是非作了分析说明,认为司法者而非立法者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宪法。重点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与理论之争及模式选择与建构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世界各国通行的三种模式中,立法解释模式与普通法院解释模式实际上被排除在了选择之外,惟一可行的模式就是欧洲模式:建立专门的宪法解释的法院或机构。  相似文献   

9.
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条文的实例,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援引《宪法》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宪法》,虽然不是适用宪法解决案件,但援引《宪法》条文仍然对法律适用产生积极影响。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援引《宪法》条文,表明公民的某种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或者表明人民法院选择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0.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宪法适用是必要的,我国宪法适用的途径也是多样的,但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地排除了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可能,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仅仅界定在法律的层面。让人民法院适用宪法处理案件,没有制度的空间。认真总结我国宪法适用的特点和规律,以务实方法推进我国宪法适用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有多种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1.
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为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 ,首先要依靠司法公正。而作为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与作为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成为导致司法不信任的口实 ,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从。克服这一局限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几乎到了可怕的境地。必须正确认识制度权威、法律权威与法院权威、法官权威之间的关系 ,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之间的良性互动 ,以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起草者勤苦劳动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中,证据一章存在着内容失当、语言失范、判例缺失等问题.司法机关应通过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来解释刑诉法中不够明确或产生歧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一、论司法秩序什么是"秩序"?"秩序是对于有规则状态的概括,蕴含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包含着社会秩序和非社会秩序两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结构、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谢佑平  万毅 《中国法学》2002,(5):129-139
司法公正涵括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层涵义。程序公正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 ,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而实体公正则是指判决结果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准确再现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无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正在于公正的缺失。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正是为了重塑司法公正。为此 ,在改革的动力资源上 ,必须依赖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 ,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 ,需要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走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葛卫民 《政法学刊》2005,22(2):84-86
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实现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确立既判效力理念;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17.
崔永东 《法学杂志》2012,33(9):36-42
本文从司法价值论和司法平衡论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司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人道、正义、自由和效益,其中人道价值带有根本性,它可以统领各种司法价值;司法的平衡既包括利益的平衡,也包括审判依据之间的平衡,司法平衡是通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19.
高欧  郭松 《华中电力》2022,(1):126-143
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美国宪法下的法官弹劾与司法惩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仁群 《法学杂志》2004,25(6):76-78
美国联邦宪法中弹劾法官的最低标准是“轻罪”,而部分州宪法中则有“行为不当”等标准。联邦的司法惩戒制度较为软化,且鲜有惩戒实例;而州的司法惩戒制度则可直接剥夺法官职位,并有频繁的实际应用。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有若干共性和互补性。虽然它们在轻罪的界定、启动程序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但其“行为不当”标准以及惩戒禁区,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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