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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杨彦明所做出的死刑核定,北京市一中院对杨彦明执行了死刑。在刑场上,身着灰色上衣、蓝色裤子,赤脚穿着一双布鞋的杨彦明,始终面带微笑,表情平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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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北京市高院终审认定杨彦明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同时申报最高院复核. 历经4次审判,杨彦明依然没说出6500多万元贪污款的去处,被媒体称为铁齿铜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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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4次庭审后,2009年4月21日,杨彦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在杨彦明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的5年间,一共有9000多万的资金在他手中消失。检察机关调查了5年时间,只查出了被他挪用的2500多万公款的去向,而另外的6900万的去向其始终不肯透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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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接受了他自2005年以来的第四次审判。此前,他因贪污68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上诉后.该案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以贪污金额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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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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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了落实好这一政策,我国刑法在历次修改过程中均保留了死刑,但在死刑执行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方式。该种方式的实施,对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理论界和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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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在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本文试图通过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对我国法治的进步进行探讨,以求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更科学、完善,希望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更人道,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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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以进一步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也作法各异。本文拟侧重从实践的角度谈一下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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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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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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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污、挪用公款近1亿元。原中国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惩罚。2005年12月13日。杨彦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杨彦明成为目前中国证券业界被一审判处死刑的第一人。但是,由于杨彦明拒不交待赃款去向,致使7216万元赃款至今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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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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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的死刑执行都是高度警戒而封闭的,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其执行的过程,这使死刑的执行在老百姓的眉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在笔者看来,死刑执行应该公开,这种公开可以增强死刑执行的监督力度,更能实现死刑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最后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同时可以起到维护刑法严肃性和威慑犯罪的目的;并且出于人权的考虑,这可以唤起民众内心的怜悯之心,培育出死刑废除的舆论土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