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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所谓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就是指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成功辩护的重要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将作重大改革,公诉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仅仅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较前相比,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将大为减少。因此,不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便无法有效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法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首次授予辩护律师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有关证据"既包括律师自行调查得来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律师通过阅卷所掌握的控方证据。对于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律师的核实证据活动所获得的查阅控方证据的权利,我们可以称之为"被告人的阅卷权"。这一立法进展也打破了一项惯例,使得原来那种将阅卷权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场权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和沉默权一起构成了被告人制约国家权力、捍卫自身权利的两柄利剑。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移植沉默权的土壤,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只能依靠完善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赋予被告人律师在场权就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一、律师在场权的含义及其权利性质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国家追诉人员对其审讯时,享有由律师在场陪同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律师对审讯过程的监督、防止审讯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这种权利的性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识:第…  相似文献   

5.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同时,庭审的对抗性也得到了加强,给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这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也显示出了一些不足之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更有甚者是对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侵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辅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其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是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对个人发动的一场法律追诉活动,国家具有绝对的优势;因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  相似文献   

6.
正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需求。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法律已经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确立"被告人会见权"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首先,确立"被告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其次,"被告人会见权"是"律师会见权"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诉讼价  相似文献   

7.
我国应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兼谈沉默权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律师在场权与沉默权 从广义上看,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当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或审讯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从狭义上看,律师在场权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根据其当事人的要求有权在场。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律师在场权是从狭义上看的。 从国外立法看,英、美、法、意、荷、澳(大利亚)等国  相似文献   

8.
律师执业权,是法律赋予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针对控诉而进行的一系列申辩活动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权能否得到保障,关乎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是影响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重要方面。随着新刑诉法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如何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已成为司法界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为基点,就如何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谈谈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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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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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其是否允许向被告人出示同案犯供述、证言等,成为正在制定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主要争议点。从我国立法意图、独立辩护理论、保障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进行限制很有必要。然而,对辩护律师行使核实证据的权利,不应采取证据类别的限制方式,应要求辩护律师遵守"存疑核实"的原则,将涉密信息排除在核实之外,且以口头交流的核实方式为主。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自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但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考察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变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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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种强制措施,加上受到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自行有效行使辩护权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实际上真正意义的辩护都由辩护律师来完成。调查取证,就是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最基本、最重要环节。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却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  相似文献   

14.
一、执业律师在刑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诉讼中的工作期限明显不平等。辩护律师从参加诉讼到开庭时一般仅有七天时间。律师开庭前要进行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收集证据,分析判断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只有在极为仓促的时间内完成。而公诉人准备起诉可以有一个月的期限,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延长半个月。两者相比,辩护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远远少于公诉人准备控诉的时间。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有效执行职务的保障,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力。《律师暂行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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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围绕加强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是一立法缺憾。对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赋予的不充分,对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其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条款加以剖析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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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因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对此学界尚未有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我们认为,辩护律师(含被告人)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即。(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二)兼听则明的诉讼认识规律;(三)辩护职能的内在要求。兹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纠问式诉论模式当中,被告人作为纠问的客体,一进入诉讼程序,就丧失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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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19.
调查取证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完善我国辩护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应该对调查取证有一个正确认识,以使自己能充分、正确地调查取证,履行辩护职责,完成辩护任务。一、辩护律师要正确认识调查取证的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20.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辩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项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重心、以案件繁简分流为配套,辩护律师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但简易、速裁程序的大规模适用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刑事法律援助在案件范围上的全覆盖,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与及时,但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则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律师辩护相互促进,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尤其需要保障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调取新证据的权利以及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制定基本证据标准指引,有助于强化律师辩护的可预期性,但应防止因司法僵化制约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应注意从提高律师辩护率、加强律师辩护功能和提升律师辩护质量等方面促进律师有效辩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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