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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即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及著作邻接权权利。由于网络相对传统,具有其特殊性,在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所以,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与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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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作品创作行为和著作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对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也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处理模式。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身份和范围的规定均不够明确。在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不仅有悖法理,作者的权利也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正确的做法是回到大陆法系的正宗。同时,为解决影视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科学界定"制片者"定义,同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做出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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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既是行为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也是智力创造性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因此界定作者资格必然是从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进行.从主体角度,作者范畴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与法律主体一致,但实际上单纯从权利主体角度界定作者资格并不能完整解释缘何法人在被确立为法律主体之后仍不被作者资格所认可.而从客体角度,作者资格作为独创性的内在要求,只可能是血肉之躯的自然人.但随着主观独创性标准不断瓦解、客观独创性标准又无力从结果的表现形式上识别创作者的情况下,作者资格作为独创性的内在要求已经难以维持.无论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对作者资格作本体论上界定的尝试,均难以完全解释作者范畴的二元结构,而只能寻求资格论的解读.作者资格并非仅停留于本体层面的“是什么”,而是表现为作品与作者之间的特定联接,反映“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即受社会环境、立法政策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创作事实、必要投入、作品署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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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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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及其人员依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学报编辑部汇编有关作品而出版,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报编辑以作者身份从事创作,对自己的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能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这些权利都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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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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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得以通过一种新的媒介——网络技术得以迅速传播,而且也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创作方式.促进了网络文学的繁荣,一批“网络诗人”、“网络作家”开始产生。但网络的虚拟、易变,又使得人们把“网络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视角进行观察时,不免产生了一些疑问:网上作品具有著作权吗?网上作品的作者身份、发表时间如何确定?网络作者的权利应否受到限制?侵犯网上作品著作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适用法律?这个案例讨论对这些问题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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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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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著作权制度公认并已成熟的设计思路是将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列保护,设立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作者享有对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传播者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邻接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与传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制度使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人类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同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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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精神权利(moralright)是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包括署名权(righttoclaimauthorship)、又表权(righttopublishwork)和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tothehtegdtyofW0rk)①。尽管《著作权法》已经颁布、施行了多年,但在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理论问题上,学术界仍存有模糊认识.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②认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周林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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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案件收、结概况 1995年 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同时也组建了知识产权庭。在知识产权庭的审判工作中,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一直占有重要位置。和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相比,著作权案件审结数量较高,处理上也有较成型的办法和思路。知识产权庭收、审的著作权案件在类型上呈多样化趋势。从案件性质上看,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合同案件以及著作权权属案件;从权利种类上看,包括涉及文字作品案件、软件作品案件、音像作品案件、美术作品案件、地图作品案件等;从权利主体上看,即有涉及作者的权利的案件,也有涉及出版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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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人的作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依托纸张、光盘、音像制品等传统载体、而越来越多的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保障日益艰难.本文试通过对现今网络作品进行归纳的同时,进而分析针对不同的网络著作品的不同侵权方式,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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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著作权的产权系统及法律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著作权的产权系统及法律特征蒋言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较为复杂的一种无形产权。由于著作权客体(作品)往往是著作权主体(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著作权有较专利权,商标权更为复杂的内容。著作权的产权体系是保护著作权依据的前提,只有明确作品有哪些权利,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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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编辑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编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编辑未经合作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编辑违背作者意愿未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编辑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及署名方式,编辑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作者意愿在没有参加创作劳动的作品上署了己名;编辑非法阻止作者修改作品,编辑未经作者许可修改作品;编辑在加工过程中歪曲作品原意,编辑在改编过程中篡改作品内容;编辑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编辑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行为等等。编辑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构成犯罪后果的还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欲避免编辑侵权行为发生,就要进一步提升编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强化编辑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加大刊社的规范管理和建设,完善出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