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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证没有统一的立法,没有专职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人.公证事务是由取得国际公证人或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去做.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发端于英格兰.普通法系的英国从未发展起公证人这一职业,仅有涉及国际贸易的文件才需要公证人的服务,所有其他种类的重要文件,如合同、土地转让等,则不需要公证人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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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制度简况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当代法国公证概况
公证人在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职业。目前,法国共有8546名公证人,其中17%是女性,公证人平均年龄为49岁,公证辅助人员5.1万名,公证人事务所4502个。法国公证人的主要业务领域是房地产、建筑业、公司事务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商业贷款也是公证人的业务,但并不由公证人垄断,而是与律师平等竞争。公证人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同时还代表国家收取不动产交易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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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证制度来源于古罗马帝国法、日耳曼法和法国的公证制度.由于这三种公证制度的影响,就历史性地形成了现代德国公证人职业结构的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是专职公证人,这种身份的公证人在德国占三分之二;第二种是律师兼公证人或者公证人兼律师,这种身份的公证人主要存在于柏林州和德国西北部受普鲁士王朝公证制度影响的地区;第三种是带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这种身份的公证人主要存在于巴登伏德堡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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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历史悠久,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其以低成本、高效率、预防纠纷的特点在发展之中赢得了肯定。由于各国对于公证人的定性不同,其公证人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设置亦不相同。我国的公证制度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对于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方面存在疏漏之处。本文力图以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为借鉴,虽对推进我国目前公证人民事责任赔偿方面作用有限,亦可起抛砖引玉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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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已成为现代公证制度最完善、最发达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很稚弱、还不完善。因此研究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并与我国公证制度相比较,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原则,以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具体内容很多,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公证人资格、公证业务领域和法定公证原则3个方面对中国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一、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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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是奉行“拉丁公证制度”国家的典型代表。在这种制度下,公证被定义为“一种私人的法律职业,公证人为私法主体提供建议并起草法律文书,为交易保存永久的记录。公证人享有国家赋予他进行鉴证的权力”。1999年以前,荷兰公证人的地位具有较强的“国家公务员”属性,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监管较为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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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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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人及公证书的性质和公证人的执业方式
意大利公证人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独立的法律执业者.
(一)公证人属准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公证书可以代表国家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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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各国立法中关于保障公证人正确履行职务的有关规定加以评介,以便找到他山之后,进一步设计我国公证制度的理想模式.一、公证人回避制度世界各国对公证人回避制度的规定比较普遍,但有多种立法例:(一)通过规定公证人受理公证事项的除外情况,体现回避制度的内容(如意大利).意大利公证人业务范围很广,但最基本的业务是接受和保管当事人提出的契约、遗嘱等文书,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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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为,是辅助性司法;公证人是承担辅助性司法职责的具有社会化性质的公职人员;公证机构应由有权机关按照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决定设置,其内部管理体制应贯彻民主法治的精神,公证人实行任命制;公证立法应规定强制公证的内容;公证人收入、退休应社会化;公证赔偿应社会化;应建立公证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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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性”与“三不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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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家庭关系是公证服务的一个传统领域,从各国立法及其实践看,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 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公证人在这一领域都发挥着多种功能.这在这些国家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如<法国民法典>第139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须在公证人面前,以文书作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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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建立30周年之际,2011年5月24日,司法部在京举办纪念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建立30周年座谈会,国务委员刘延束出席纪念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建立30周年座谈会。她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作用,建立长效交流机制,加强两地经济法律交流合作,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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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证体制有三种,有的州是律师兼公证人,有的州是专职公证人,这两种人都属于准公务员,是国家授权履行公务的自由职业者,还有的州公证人在法院,是国家的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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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其公证制度的功能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美国和英国,公证人都是个体营业者,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权不具有公权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