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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颖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7(3):14-15
在物权体系的构建模式上,有权利类型模式和权利客体类型模式之争。我们主张以"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权利类型模式来建构我国的物权法,同时以"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作为组织物权法的子线索,贯穿物权法的各个分部。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脊柱,在各国物权体系的构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严格执行物权法定主义势必产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风险。台湾"民法"第757条2009年的修订顺势将习惯(法)纳入物权法定之"法"的行列,借以弥补物权法定之不足。该条修订符合台湾地区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大陆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三点借鉴意义。一是我国物权法研究应该抛弃"准物权"这一法学概念及其理论;二是我国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应当不包括习惯法;三是我国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四位一体"规范物权的思路应该得到褒扬和坚守。 相似文献
3.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3)
在风起云涌的互联网数据信息时代,以数据为载体的数据信息作为一种重要资源,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数据信息的使用、处理与开发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根据数据信息的特征,从知识产权法保护、个人信息法保护、人格权法保护、债权法保护、权利凭证保护、新型权利保护、侵权法保护及物权法保护等方面探析数据信息权利保护的可能路径,探讨物权法为数据信息权利保护提供的若干路径,并基于物权法厘清数据信息的权利归属、权利变动、善意取得及物权保护请求权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4.
张安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75-79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定义成功与不足并存,物权定义中无须强调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来源于物权本质的"对人关系说",可实际上"对人关系说"是从权利角度对物权的分析,对人关系是权利的通性。从实证上看,物权成立上的排他性是物权支配性的当然结果;排斥他人干涉的排他性不是物权才独有的特性,并且物权效力上的排他性是侵权法保障功能的反射效果,物权效力的排他并不意味着物权相对人普遍义务的承担。 相似文献
5.
黄健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2):29-32
《物权法》的第一要务是保护财产权,结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分析不动产物权权利的预先保护、物权权利本身的保护、权利的续期保护以及物权保护方式。而对物权人权利的一体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初步确立则从不同方面激励财富的创造,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王利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6):89-95
物权法中有关固有法的内容是难以国际化的,包括关于所有权类型的物权规范、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与各国的习惯及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物权规范。但是,有关交易的规则是可以国际化的,如关于交易的规则、有关担保的规则和有关公示方法、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物权法的国际化还表现在必须充分注重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并很好地把握这一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薛冰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5):90-93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一般理论,指出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阐述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冲突,论证在物权法定原则模式下私法自治的空间:私法自治是物权法定的基础,物权法定的目的在于实现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8.
王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1):101-103
对于物权公示究竟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将有助于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公示是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一个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至少应具备基本的原则、全面的制度及应变的机能。 相似文献
9.
夏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63-64,67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为规范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预告登记是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法中该条制度的设立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显著的不足:文章从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范围、申请、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以期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10.
许聪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物权法定主义是近代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物权法体系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构筑的。自原则确立以来,发挥了保障物权绝对地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僵化,使之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要兼顾物权法定的强行性和物权法体系的开放性,就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做从宽解释,宜采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定物权予以承认,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孙凌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5):129-134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但这样简单规定并不足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问题。知识产权并非一种合法垄断权,其与垄断并不天然地存在联系。笔者在比较三大重要经济体美国、欧盟和日本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平衡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于志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67-70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 ;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 ,适用送达地法 ;运输工具物权 ,适用登记地法。 相似文献
13.
顾婵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4):30-33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刑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充实有关犯罪的条款,严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网;二是降低刑法门槛.修订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三是调整刑罚结构,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知识经济快速成长和信息社会的来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这主要源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无形性和易受侵害性,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非营利性的犯罪目的日益彰显,刑事司法管辖难以确定,电子证据十分脆弱,缺乏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刑法典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狭窄、罪状设计和刑罚配置不尽合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完善。要充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必须积极倡导与推进建立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完善我国刑事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李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1):17-21
在讨论民法中的公示原则的意义时,学界大都强调其在物权变动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对公示原则在排他性财产权法律构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似乎不足。事实上,物权、少数具有排他性的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构造均体现和贯彻了公示原则。将公示原则定位为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在认识和掌握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现有财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的设定与行使既促进竞争又不可避免地限制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限制竞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竞争。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存在反竞争行为,具体可分为可容忍的反竞争行为和应受管制的反竞争行为。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反竞争行为应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民法基本原则以及竞争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7.
马建荣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2):16-19
财产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宪法和民法对财产权均做出了规定,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侧重点不同,也使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表现出既有差异又相互统一的特征。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分析了两种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的颁布,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从私法的角度而言,物权法的出台为私法保护物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从公法的角度而言,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划清了公权行使的范围,对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行政法如何保护物权,是对行政法学的一个考验。我们立足于我国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物权行政法保护与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完善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够尽快健全与物权法相匹配的行政法制度。 相似文献
19.
易国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3):88-90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品的增多以及世界人们交往的密切,以前认为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特别是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私法以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对传统的权利诸如物权、债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已经被广泛接受了,但是作为一种人类智慧结晶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适用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论证,揭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种类。 相似文献
20.
任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90-97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人身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著作权立法中均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制度,但是著作人身权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对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不合理,表述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不准确、内容限制不到位。对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规范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避免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不设置独立的"发表权",不将发表权列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应是姓名权的延伸,署名权应是表明作者"资格"的权利,删除"修改权",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准确表述我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