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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邢铭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应承担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按照这一...  相似文献   

2.
一、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是否有所限制? 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即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故当事人举证方面的责任也应当是平等。如果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不加以适当的限制,任其帮助一方当事人举证,势必会破坏双方当  相似文献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相似文献   

4.
关于诉讼证据问题诉讼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多年来,北京市法院十分重视诉讼程序的公正,认真执行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指导举证、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业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举证义务。案件受理后,我们即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普遍实行证据交换制度。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是一审期间,还是在…  相似文献   

5.
云凤清 《内蒙古检察》2004,(2):23-23,34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通过时间上的限定,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担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举证时限从而成为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临界点。  相似文献   

6.
法律赋予了我们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的缘由,当事人并不能有效地收集到证据。本文将从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和私家侦探对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所能提供的帮助这一视角,论证私家侦探所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7.
严格实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迫切需要建立当事人举证保障制度,以保障他们的调查取证权。一、我国当事人举证保障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既然当事人举证是其法定权利,当它受到侵犯或妨碍时,权利人应当获得某种形式的救济。但我国法律法规、“高法”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都未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具体明确的保障。(一)当事人举证保障的规范欠缺。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终点期限作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  相似文献   

8.
《法庭内外》2011,(8):55-55
行政诉讼虽由被告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排除原告的举证权利及个别情况下的举证义务。丰台区法院对近年来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原告举证存在四大误区,容易模糊争议焦点影响庭审进程,且在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败诉的情况下易对法院产生误解或质疑而引发涉诉信访。、  相似文献   

9.
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更是当事人的一种负担与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应付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进一步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以及司法的正义性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存在的固有缺点、立法技术的不完善等等,导致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与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与探讨,对于合理、公平分配诉讼举证责任,进一步实现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周翠 《当代法学》2022,(1):136-148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  相似文献   

11.
证据协力义务是指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尽的公法上义务,其目的在于担保法院能基于证据调查之结果作出正确的裁判。证据协力义务包括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文书提出义务以及勘验协力义务等形态。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证据协力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证据的主张或证据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法关于证据协力义务的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缺乏效果规范,不仅影响到法院对证据方法的广为利用,也影响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贯彻,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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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审前告知当事人举证范围起初,在庭审前,我们只是泛泛地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举证,而没有确定举证范围,结果有的当事人不知道举证要点,提供了许多证人证言,但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无法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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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申诉人在法院审理时有证不举,导致败诉,在向检察院申诉时才提交了有关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证明原裁判有误。对此,检察院能否向法院提出抗诉?笔者认为,这种申诉案件不具备抗诉条件,不宜提出抗诉,而应支持法院的生效裁判。主要理由是:(-)瓦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这就是说,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定义务,如果应该自己举证而未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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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举证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执行举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为实现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能够实现或者自己的义务不能履行的一种诉讼行为。结合有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执行举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执行举证是一种诉讼行为。诉讼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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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开展对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配套,民事检察工作至今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工作程序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比其他检察业务而言明显滞后。譬如关于举证义务的运用,在民事检察实践中就有不同做法,高检院也尚无具体规定。本文拟就此问题探讨,希求教于同仁和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所帮助。一、举证义务是民事抗诉案件当事人的重要诉讼义务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必然涉及对证据的审查,而证据的来源不外乎三个渠道:1、申诉人提供;2、被申诉人反证;3、检察机关自行收集。那么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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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对矛盾,二者同时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特定的诉讼义务。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据此而实施的多种诉讼行为,构成有机的矛盾统一体。  相似文献   

18.
王春 《政法学刊》2008,25(4):22-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9.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20.
由于证据收集调查标准的不明确和证据裁定制度的缺失,实务中经常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尚未实际调查证据之前以“关联性”审查评价证据的价值,并驳回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这种“证据预断”的裁判方式混淆了举证要件与心证标准,损害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听审权的风险极高,应加以禁止或者限制。未来应注重举证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协力义务,回归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为之设置的消极要件,即法官只有在明确完全无收集调查必要时方可经妥当阐明而驳回,其他的合法预断情形则应当作为例外予以界定,避免任意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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