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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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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学磊 《时代法学》2015,13(1):8-14
所谓"管制性征收",是指政府在对经济社会诸领域进行管制时,由于过分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而造成对公民财产事实上的征收。管制性征收是一种"反向征收",它因公民对政府管制行为合法性和合宪性的挑战而出现。请求权基础对于公民面对管制性征收获得救济具有决定意义。美国公民可以基于宪法中的"征收条款"或者"补偿条款"提出对政府管制行为的挑战,德国公民只能依据《基本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政府管制行为无效。在中国,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民关于管制性征收的请求权基础是相当模糊的。  相似文献   

2.
刘练军 《北方法学》2010,4(2):153-160
站在魏玛宪法肩上的德国基本法,在总统的宪法地位、宪法的守护者等方面吸取了魏玛宪法的失败教训,并使权利规范成为其核心规范。黑塞教授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从功能性和开放性两个方面把基本法解析得入木三分。他认为,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为国家构建一种功能性的政治统一体,而宪法如果试图将各种历史变迁情形下的问题都解决的话,就必须在内容上保持“向时代开放”。德国基本法的功能性与开放性可以说为我国的宪法改革指明了方向,而黑塞的这本宪法学教科书亦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教义学路径,即注重分析宪法文本的功能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3.
德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基本法》第14条将所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该条公共利益条款的本质出发点是保护私人所有权。公共利益概念在德国土地征收法上依据通说认为应作狭义理解,非所有公共利益均可满足征收法上的要件。部门法对公共利益有明确规定。学说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概念主要在负面达成了一致。就所谓的商业征收并未一般性否定。公共利益本身也与征收的必要性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紧急权力发动的具体情形、由谁决定紧急状态的存在以及对紧急权力的监督等关于紧急权力宪法条款设计的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三个核心问题上,德国从1919年的《威玛宪法》到1968年的《基本法》,经历了从概括条款之立法到列举条款之立法,从独任制之立法到合议制之立法,从监督能力欠缺之立法到监督能力维持之立法的转变。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紧急权力条款则存在要件规范和监督规范之缺损和主体规范之空泛等缺陷。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紧急权力宪法条款之设计。  相似文献   

5.
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差异性处理,这种差异性处理通过对法律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律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相似文献   

6.
<正>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的宪法,正式名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联邦德国立宪人所以要选择这个名称,目的在于使《基本法》作为过渡性和临时性宪法,待德国重新统一后,再制定"最终宪法"。立宪人的达种思想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5):3-10
《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依据,也是其实施的保障。《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系是基本法理论与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发挥了价值引导与规范保障作用,为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  相似文献   

8.
王书成 《法学家》2012,(1):42-51,176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9.
前沿视点     
《法治与社会》2012,(10):52-53
立法需从宪法中寻求合法性韩大元在《法制日报》撰文认为,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率下,以各基本法为主要框架,由各种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宪法发挥着立法依据作用,制定法律必须要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宪法中寻求合法性来源。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法律文本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当然,"根据宪法"只是规范意义的表述,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事实关系。虽然写了"根据宪法",但有些法律内容本身可能存在着与宪法不一  相似文献   

10.
在德国官员问责法律体系中,部长基于其在德国《基本法》中特殊的法律身份,处于宪法位阶的部长问责制监督之下而不受一般公务员法意义上问责制度的制约。与一般官员问责制所表现出的法律责任属性不同,德国《基本法》框架下的部长问责属于政治问责范畴。部长问责制所表现出的特殊性与该制度在德国历史上的发展直接相关,很多具体的问责规定均系继承历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有必要在总结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德国部长问责制的构成及其实现方式进行详细梳理。  相似文献   

11.
New York has found itself in the perfect storm for the rising of a familiar found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the taking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Combining the gas-rich Marcellus and Utica Shales with the advent of a relatively new natural gas drilling technique and strong community opposition, New York municipalities have increasingly adopted zoning ordinances prohibiting generally the exploration and extraction of natural gas. Using the regulatory takings law and three potential property right scenario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a taking could arise where ownership of surface and subsurface rights are distinct and separate.  相似文献   

12.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he analyzes the constitutionality petition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gainst Law 40 of 2004 on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on", where it prohibits the "preimplantatory genetical diagnosis", because it could be against the mother's right to health (art. 32 Italian Constitution) and the egalitarian protection clause (art. 3 Italian Constitution). In the constitutionally petition the ordinary judge proposes an interpre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onstitution of the contested disposition (art. 13 of Law 40 of 2004) and this could be the possibility to teste the "living law" theory and its relation with the "adequat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  相似文献   

15.
张千帆 《中国法学》2005,3(5):36-45
本文从美国政府征收权的渊源以及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的原始意义出发,探讨了“公共用途”的宪法概念在美国判例史上的嬗变及其最近的发展趋势。文章指出,由于“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是极难界定的概念,法院难以发展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对征收的公共利益之保障主要在于立法控制而非司法限制。根据民主原则,法院高度尊重立法判断,凡是议会决定符合公共用途的征收一律被认为合宪。在这个意义上,议会是一个“公益机器”,通过民主代议自动产生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决定。文章最后建议,中国应该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7.
宪法的稳定性既是维持宪政秩序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原则性和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美国宪法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它是通过民众对宪法精神的敬畏与信仰,以及宪法文本的独特品质与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等途径实现的。探索《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深层背景,检讨我国《宪法》文本的缺失与不足,对于我们如何处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王铁雄 《法学杂志》2012,33(3):43-50
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19.
Some public interest groups use the concept of "free air time"-regulation compelling television stations to provide free advertising time for federal candidates-to advance the cause of campaign finance reform.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not to rehash arguments over whether the First Amendment prohibits such legislation but rather to examine a newer direction of inquiry through the 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Although takings arguments have been dismissed by many due to the "public interest" standard to which broadcasters are held and public ownership of the spectrum, this article uses tenets of media economic theory to show that free air time could indeed constitute a "taking." What is at issue is not the use of the spectrum, but rather access to an audience: economic property created and sold by broadcasters.  相似文献   

20.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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