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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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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19,(3):41-53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未规定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包括未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形式不适当。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被阻却,二是债权人获得对股东的求偿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系资本维持原则,请求权基础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而非第13条第2款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之规定。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相似文献   

3.
张玉涛 《山东审判》2005,21(6):97-98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而违反出资义务又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现象,这造成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大量的诉讼纠纷。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提出作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补缴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由此可见,在以现物出资且评估不实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  相似文献   

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5.
股东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股东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有效的责任形式,明确具体的责任规定对保证公司资本的足额和股东期待利益的实现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违约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明确和模糊之处,易造成法律理解上的偏差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界定公司章程的契约属性,厘清关于股东违约责任的模糊认识,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不仅可以深化对股东违约责任的认识,更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廖勇  孙有强 《河北法学》2005,23(12):60-63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股东等公司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考察、比较我国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就如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杨会 《人民司法》2012,(17):70-72
一、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其中第4款规定了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未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有的股东瑕疵出资的赔偿责任及其追偿权。关于该款前段董事①的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公司增资时,向股东催收资本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相似文献   

8.
传统公司法理论在谈及董事责任时,多限于探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多个条文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当公司董事因失职造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失职董事是否应直接向其承担责任呢 ?  一、现有立法及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于该条,有人认为其责任…  相似文献   

9.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股东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开始涉足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中,虽然很大部分是公司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但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因此,股东间诉讼问题的研究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2.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对死亡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设。可以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若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其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代理人可以马上向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此,我国公司立法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司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推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5.
龙建林  白开荣 《行政与法》2013,(4):126-128,F000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公司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最基础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然而,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本文在对股东抽逃出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制裁措施的不足、成因以及出路做以探讨,以期为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徐浩 《北方法学》2010,4(6):80-85
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17.
股东权利的维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力体系申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中国《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律实践申如何有效维护股东知情权,以及当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使股东知情权制度真正实现其法律价值,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20.
段威 《法律科学》2013,31(3):113-1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之规定,对于体现公司的人合性内在要求、维持公司既有内部权力格局、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此,该规定应一体适用于股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两种情形.股权转让时通知对象、通知方式及通知内容,以及其他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方式及效力等立法设计应进一步科学化,以提升可操作性.无论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角度考虑,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条文分析,应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与效力范围,同时给相关股东及第三方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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