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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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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诱惑侦查虽然对一些特殊案件的侦破有很大价值 ,但是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利后果。笔者讨论了侦查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诱惑侦查行为 ,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 ,并指出在某些情况下 ,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诱惑侦查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笔者提出了“分段理论”和“社会政策理论” ,认为只有在被诱惑者被诱惑之前已经进行了部分犯罪行为 ,并且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没有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情况下 ,被诱惑者才负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诱惑侦查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通常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 ,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 ,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 ,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3.
诱惑侦查的核心是国家作为诱惑者诱使被诱惑者实施犯罪,此种激励型侦查实践的核心在于,需要刺激犯罪的实际发生。与卧底侦查相比,诱惑侦查并不是一种对付有组织犯罪和职业型犯罪分子的专用武器,而是可以广泛利用于各种犯罪。  相似文献   

4.
兰梦茹 《时代法学》2023,(3):108-117
Akbay案裁决反映了欧洲人权法院在诱惑侦查问题上的态度,即诱惑侦查的非法性需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识别;非法间接诱惑侦查的认定应当以官方对共犯加入的可预见性、诱饵对行为人影响的决定性为标准。针对官方非法诱惑侦查行为,法律应当施以排除所有证据,或者终止程序等具有同等效果的法律后果。在国际社会毒品犯罪泛滥、全球应对毒品犯罪目标高度一致背景下,该立场反映了诱惑侦查规则发展的整体趋势,对我国诱惑侦查规则的完善有较大借鉴意义。立足本土法律资源与司法实践,区分非法直接诱惑侦查与非法间接诱惑侦查,明确非法诱惑侦查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是促进诱惑侦查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析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中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日益增多,尤其是在侦查毒品、伪造货币等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中,由此而产生的合法性界限以及侦查对象刑事责任的判定问题十分突出。本文结合刑诉法学关于诱惑侦查的一般法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作一简析。一、诱惑侦查的法律许容性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侦查陷井,顾名思义,这种侦查手段的特点一是使用诈术,即…  相似文献   

6.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常运用诱惑侦查的手段来破获案件,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相关的规定,使诱惑侦查的适用缺乏规范。鉴于此,应在研究诱惑侦查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诱惑侦查的条件、程序、证明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全面构建我国诱惑侦查程序。  相似文献   

8.
“方正”和“高术”——一波三折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陷阱取证”是耶?非耶?“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侦查陷井,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相似文献   

9.
程雷 《法学研究》2015,(1):154-169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隐形化犯罪的挑战,在过去二三十年间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尽管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通过新增第151条的规定试图提升此类侦查手段的法治化程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与片面,诱惑侦查适用过程中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法律解释论层面,应当对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对象、程序控制机制与违法制裁后果予以明确;在司法裁断方面,应当跳出"犯意引诱"与"机会提供"二分法的窠臼,基于我国特有的侦查权规制现状,采用控权最为严格的分离式混合模式,即无论是违反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主观标准,还是僭越客观标准,即侦查人员使用了过度且令普通人难以抵御的诱惑手法,均属违法.  相似文献   

10.
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志 《法律科学》2006,24(1):103-112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从适用前提、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以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11.
论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敏 《犯罪研究》2003,(6):8-12
诱惑侦查是破获犯罪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容易诱发本无犯意的公民犯罪,成为制造犯罪的工具。为了在控制犯罪的同时确保司法的纯洁性,有必要将诱惑侦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明确诱惑侦查的启动条件、审批机关、运作程序、监督方案以及法律效力,对诱惑侦查的启动、运作以及后果从程序上近行控制,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优化运作。  相似文献   

12.
卧底侦查是指有公务员身份的警察.为了瓦解组织犯罪而化名潜伏到犯罪集团里的侦查活动。与卧底侦查相关的概念有诱惑侦查、卧底人、线人等。诱惑侦查俗称"钓鱼",是指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卧底人(又称普通卧底者)是指没有公务员警察身份的人,以自己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13.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当今,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为地将程序始终与实体问题纠缠不清,其本质体现为程序独立性的缺乏。为促进正当程序理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尽快转化为现实,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构建的重点不是多元处理方式的强调,而应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规则的坚持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后果及追究方面都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建议加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法制化,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合理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察对于重大案件的侦破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仍然受到了不容忽视的质疑。打击罪犯和人权保障的平衡也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现实要求,即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和无辜的人受害。而基于公平、公正的精神,对因诱惑侦查而被逮捕的被告人的完全责任追究应当止于诱惑侦查之前既定的犯罪事实,对于在诱惑之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应当适当减免。  相似文献   

16.
国家侦查机关的任务在于追诉犯罪,不得逾越任务权限范围而去犯罪,更不得自相矛盾,为了追诉犯罪而去制造犯罪。而诱惑侦查这一极易被滥用而超越权限的侦查方式在实践中因其高效性而受到侦查机关的青睐,因此在庭审中有必要且必须对这一侦查方式是否超越权限范围通过证明来确定。这就需要根据判断诱惑侦查合法与否之判断标准来设置相关之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张丽 《政治与法律》2006,(4):98-101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证明责任则是这一核心中的核心。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作为裁判的某个事实的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证明责任不是一种义务。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立法则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阐述,旨在说明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18.
《法治与社会》2002,(11):10-11
何:法律应该许可诱惑侦查,但同时也要规范诱惑侦查,这是我们已经达成的共识.那么,法律应该如何规范诱惑侦查呢?我认为,法律首先要划出条界线,即合法的诱惑侦查与非法的诱惑侦查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也论诱惑侦查行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石平 《法学评论》2004,22(4):137-143
诱惑侦查是一种被广泛采用又极具争议的侦查行为。本文比较研究了国外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及其理论 ,意在关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安全性 ,关注诱惑侦查的后果及各主要国家采取的规制措施 ,关注我国在实践中大量使用诱惑侦查而在立法上付之阙如的现实 ,并就相关立法建构坦陈己见  相似文献   

20.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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