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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在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又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一方面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有这种情况的公司的债权人该如何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  相似文献   

2.
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根源较多,其中董事、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受董事、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侵害的根源,并针对我国现实情况,提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着重采取的措施。 一、董事、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面面观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从理论上讲,其使命是服务于全体股东,服务于公司,应忠实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忠实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仅仅是大股东的利益或…  相似文献   

3.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集中的特点,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控制股东操纵和控制着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并伴随控制力的增强,而将其他非控制股东排挤于公司之外,将公司置于任其摆布的地位,滥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及公司相对人的现象不断发生。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利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和理论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借鉴国外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经  相似文献   

4.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当前股市上大量存在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控制股东由于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可以通过公司获得超额利润 ,损害投资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并进而危及市场秩序 ,影响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因此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比普通股东更多的义务 ,包括对公司出资的义务 ,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为了保障控制股东履行义务 ,还应确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结构综述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治理与监督,必须要建立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专门针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地带。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公司股东的出资往往存在瑕疵,不仅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还加大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从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认定及出资瑕疵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与出资瑕疵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以上市公司为联结点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一方面,关联担保是上市公司融通资金的客观需求,是公司筹措经营资本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制度设计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先天上的不平衡和关联公司之间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担保有可能成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可以说,它对传统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规制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由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不时发生,各国立法纷纷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利益失衡状态进行了矫正。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引进了该制度,从实践中约束股东的不当行为,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9.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最为关注的两类利益群体,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与法律地位有着充分的规定,但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则缺乏积极、有效的手段。针对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从公司债权人的概述出发,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毫无疑问,公司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将自己的财富投入公司,使公司能够拥有充足的运营资本.公司的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二种方式实现的.由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和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入的参与公司管理和运营的程度不同,他们在公司中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作为公司债权人,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知之甚少,且随着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行为的泛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常受到不合理的侵犯.所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成为现代公司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视角来探求更为科学合理的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了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危机,成为我国目前公司捐赠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支撑。然而,社会责任视野下的公司捐赠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等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对其正当性的理论与实践证成,是规范和引导公司社会捐赠的逻辑起点。公司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是在立足于公司的社会性与营利性基础上,以平衡和协调诸方利益为基本思路,通过整合与完善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等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最终实现社会责任视野下公司捐赠的"可持续性"发展。  相似文献   

12.
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越 《法律科学》2001,(2):113-128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不是民事主体。相反 ,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公司数量和企业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企业集团中 ,支配企业不得向附属企业发出有损于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  相似文献   

13.
农民股东用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公司对债权人担保的"责任财产",但其目前又承载着事实上的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财产性"与"保障性"形成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由此产生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分别探讨公司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清算阶段的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方案,尤其对于清算阶段的利益冲突,在评析当前各家学说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的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解决思路,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徐浩 《北方法学》2013,(2):54-61
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股份回购及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荣康 《现代法学》2002,24(3):66-72
笔者认为 ,股份回购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和 /或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基于此 ,我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中小股东的角度设计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7.
吴凤君 《行政与法》2007,(6):119-121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一人公司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存在着巨大风险,其极易成为股东欺诈债权人的工具。针对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18.
储育明 《河北法学》2012,(1):95-96,97,98,99
有限责任既不是公司的法律责任,也不是股东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公司损失的分摊规则。从实证角度分析,有限责任是股东分摊公司"有限损失"的一种制度设计。根据有限责任规则,股东对公司损失实行"定额分摊",而社会﹙主要但不限于债权人﹚则实行"余额分摊"。鉴于公司损失涉及到社会分摊问题,公司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损失共同体",这是公司相关制度刚性设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刘燕 《法学研究》2020,(2):128-148
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司法裁判要点从合同效力转入合同可履行性后,需要面对两个层次的追问:一是以什么样的实体标准来判断履行障碍,二是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华工案和“九民纪要”仅处理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且主要以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过于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线规制的思路,导致“对赌协议”下的回购只能通过减资的途径,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偿能力标准替代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了另一种以债权人利益为导向限制公司资产单向流出至股东的规制思路,但其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却无法掩盖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层次的判断主体而言,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法官的商业判断逐渐让位于公司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却进一步凸显了公司、不同类别股东、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状态。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将最终决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来我国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回应商业实践的诉求,同时PE/VC投资者也需要直面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  相似文献   

20.
冉克平 《北方法学》2014,(2):100-106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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