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迄今为止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最丰富的公益诉讼类型。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都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三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且请求的内容超越了检察监督和行政救济的范围为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行职权主义,不严格遵循处分权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判决的主文可以超越原告的请求范围且要考虑判决的执行实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对于程序的进行和实体的形成都有很大的控制权,此系非讼法理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彦敏 《中外法学》2011,(1):161-175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与管辖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已产生诸多弊端。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原则未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私益性,加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职能的不确定性,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刑事诉讼中的检、法对应关系不能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从立法原意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就是原告,因而无须与审理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考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性质,应当避免将其与法院平等对应的宪法地位作不适当的牵连,避免将其原告身份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避免将其跨区域代表公共利益与行使管辖职能混同起来。这样,才可以从体制方面澄清检、法衔接关系中的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孔曙光 《法制与社会》2010,(33):276-277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又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8.
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监督不仅应当贯穿于法的运作的整个过程,还应当存在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检察监督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主,但是监督的普遍效果却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契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似文献   

9.
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范围问题,直接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有必要展开讨论。一、地位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检察饥关提起刑事、民事诉讼,其地位都是诉讼当事人(即原告人)。社会主义国家有过三种不同的提法:诉讼当事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目前,我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地位问题,颇多争论,如:民事公诉人、民事起诉人(即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职能)、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公告人、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国家监诉人,等等。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或公告人的提法,其实质都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由此显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密不可分的特  相似文献   

10.
民事公益诉讼人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公益诉讼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张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直接利害关系”之限制,建立民事公益权利主体的拟制人格制度,对民事诉讼中与主体相关的制度提出了构想;文章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实践、历史和现状的考察,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目的及诉讼原则;还对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对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与奖励、前置程序等问题作了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燕 《法学论坛》2012,(4):130-137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2.
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件具有结案时间快、胜诉率高的积极作用,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若作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将打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格局、制约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运用、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背民事诉讼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缺失.  相似文献   

13.
新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的修改以及检察制度改革为检察机关担负起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确定了法理的基础.纵观现今世界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以及我国法律体制的沿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有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相似文献   

14.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15.
公益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新形式近年来.随着对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认识的不断深入.不论是理论界的研究抑或司法实务界的探索.都逐渐突破了仅仅围绕民事抗诉制度进行讨论的窠臼.进入到了一个更加广泛的领域。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当属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  相似文献   

16.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建立在诉权理论的诉讼信托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不承担诉讼的实质后果,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它只能是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原告,是特殊的原告.  相似文献   

18.
刘华英 《当代法学》2016,(5):119-127
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明确设置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却并未一般性地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检察系统已经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后,我国宜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者诉讼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对纯粹公共利益和复合的公共利益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确认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参诉权、调查权、辩论权、撤诉权、和解权、上诉权和抗诉权等诉讼权利,基于理性和平衡的理念建立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但从现实考量来看,尚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进行构建,破解检察机关实践困境,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权力行使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指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古已有之,但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则限制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因此,如何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立法例,继承我国传统历史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在我国现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框架内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