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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马”与“赛马”既是对中西方官吏选拔方式上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形象描述 ,又是对中西方官吏选拔方式上两种不同法律观念的模拟概括。“相马”模式体现为人治 ,“赛马”模式体现为法治。本文以韩非和亚里士多德分别作为两种模式的中西方代表 ,集中在法律观念上进行比较 ,指出两种思维模式有着共同的法哲学基础却呈现不同的走向 ,对同源异流的成因作了分析 ,在揭露“相马”模式神秘面纱背后的阴暗诡诈同时 ,充分肯定了“赛马”模式因公正、透明、客观所体现的奥林匹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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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遵法”到“尊法”,它不只是一字之差,重要的是我们对如何建成法治国家在认识上取得了新的进步,进一步准确把握了法治国家的条件,特别是看到了法治国家必然具备“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这一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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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明确提出,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不断推进。但是,“人治”观念的影响、民主政治的不健全、道德与法律在法治进程中同时并存、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矛盾、乡土社会实施法律的艰难以及法的实效的不理想却造成我国法治进程比较缓慢。因此,我国应加强“法治”观念,真正使民主制度法律化,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实施,尽量通过提高立法技术等措施保证法功能、目的的实现,进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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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我国虽然一直被尊崇为“根本法”,但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对法律乃至宪法并未形成依赖性,因而在我国也就没有形成所谓的“宪法秩序”。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这一新经济体制的性质所决定,法律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调节和规范功能日益加强,社会逐渐形成对法律包括宪法的依赖性,我们的社会也将其发展方向定位于“法治社会”。应该说,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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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治”根基的我国传统社会里实行行刑法治,国人首先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移植了西方行刑法治文明,完成法律文本革命。这一革命应该起始于清末监狱行刑改良的立法和实践。如果从清末监狱改良算起,我国的监狱行刑法治进程已有百年的时间。在这百年的时间中,我们经历了“拿来”,“承袭”,“弱化”,渐现中国特色监狱行刑法治之曙光,到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具有中国特色监狱行刑法治的形成等五个阶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们看到了监狱行刑法治进程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相一致,而且本身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同样,我们也看到了我国监狱行刑法治进程的艰难凿折的漫长路途,尽管如此,我国的监狱行刑仍然是沿着法治的基本价值方向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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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2):9-12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土壤和源泉,没有法律文化的根基,法治只能走向失败。我国现在离成熟的法治社会还有一定的差距,人治因素在我国社会中仍然十分活跃,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文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在变革和发展法律文化方面,作者重点提出了三条思路:(1) 发展市场经济,坚持对外经济开放和文化开放。(2) 国家和政府重视法治,树立“法律至上”和“依法治国”的理念。(3) 提高国民的法律文化素质离不开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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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第一个特征即民主法治与法律有关,而实际上,其他五个方面也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正义,几乎涉及所有的法,也可以说是法的代名词;诚信友爱,在现代社会更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持和保障;充满活力,更多的涉及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没有法律规范和保护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安定有序,则需要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任务的法律来实现其功能;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需要法律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为条件。显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法治社会不一定就是和谐社会,它不是和谐社会的全部内容,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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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存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98-105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 ,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变化而发展 ,不同类型的社会有不同类型的人性和对人性的不同观点 ,也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他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分礼俗社会时代、自由权利时代和社会法时代 ,由此产生了民俗法、官吏法和社会法。现代法治社会的人基本上是社会法类型的人 ,在全球化时代应有全球化、多元化和新权利的意识 ,而那种认为法治社会的法应以“人性恶”为基础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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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真水无香》无疑为我们上演了一场情理与法理交汇的取舍之争。正所谓"法不容情",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强调法不容情是必须而且必要的。毕竟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以法律为信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全社会普遍坚信法不容情才能为法治建设打下良好的法治社会基础。只有在完善的法律面前强调法不容情才是最好的法治社会之路。在这样的法律制度的指引下的法治建设,才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良好社会现状。只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协调一致才能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亦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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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李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队伍的核心主体,在公共法律服务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公共法律服务为依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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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治精神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层的精神。西方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精神休戚相关。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是人治精神一贯到底。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垂法而治”不是体现民主精神的法治观念,而是专制制度下把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仅仅区别于儒家学说的一种思想体系。社会主义的中国发生极端专制的“文革”决非偶然,这种“文革”,西方不可能发生。在中国这样一个历来缺乏法治精神传统的国度里寻找法治之路,需要我们的理论家拿出无畏的批判精神,需要我们的政治实践家的远见卓识。没有怀疑和批判,便不会有争鸣;没有观念的革命,便没有法治意识、法治环境。中国的法治不是一般意义的工程。它的目标既是制度的,也是意识的。这个工程要达到规模效应,首要的是精神的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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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确立了西方古典法治理念的法律至上、正义、法律中立、平等、民主和中庸的原则。市民社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中国的法治之路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执政党以“法治国”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国家成为建构“法治国”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以及突现道德的治国功能,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在当今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能通过如西方社会那样的方式从市民社会的土壤中逐渐地生长出来,而更可能通过政府或半政府行为促成。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或理念——“职业认同”,其内容应当以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为基础。“职业认同”无法通过行政的方式构建,其自然生长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且依附着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深刻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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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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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被中国法律界学者广泛认同,并认为中国现阶段法律不能得到倚重和尊重,关键就是人们没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命题,法律不能被信仰在于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法律至上的追求不等于“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现状与西方的法治现状存在根本差别,倡导“法律信仰”是将中国法治引入误区并会带来危害,它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并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是一个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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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检视苏力的“本土资源”说。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不很成功,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之所以在中国社会“水土不服”,最重要的原因,不是“本土资源”被重视不够,而是“社会资源”(即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供给不足。归根到底,是由于中国社会目前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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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典型案例,促进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律人的不懈追求。2005年,有许多影响性诉讼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社会各界特别关注。在这些案件被呈现、被讨论、被解决的过程中,写在纸上的权利被激活、法制理念被宣扬。我们所说的“影响性诉讼”是指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上影响立法、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观念的诉讼。“影响性诉讼”的作用不仅仅是化解个案,并影响类似案件,更重要的是宣扬法治理念,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起到推动司法与立法完善的作用。为进一步扩大影响性诉讼的社会影响,实现全国律协作为法律职业团体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宗旨,全国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