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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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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过错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在监护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立法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立法被认为是监护人"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法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对此类案件中监护人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辅之以公平责任。建议未来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中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
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源于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补充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上的缺陷,补充责任应是一种有别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责任承担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监护人补充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特征。涉及补充责任案件诉讼的,应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3.
陈洁 《求索》2007,(5):93-95
本文主要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尤其是主体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责任能力的角度分析了未成年人为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可能和条件,并且在现代监护制度下考察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的理由和标准。从而笔者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制度”规定的混乱,并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4.
阳雪雅 《求索》2012,(1):167-169,28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适用的规定。从共同侵权的界定标准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主观说。理论上主观说比客观说更符合逻辑,主观说比折衷说更明晰,狭义主观说比广义主观说更明确。就高度危险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看,侵权责任法未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所有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情形下相较于他人非法占有情形下具有较高程度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应更严格,侵权责任法未体现该种变化。从教唆帮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主体的情形看,监护人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就数人实施环境侵权看,应对环境侵权进一步类型化,连带责任适用可以更多考虑实践。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中的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就归责原则而言,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6.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7.
当前网络环境中的侵权案件频发,由于没有统一的具体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直接适用部分连带责任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实现体系化的治理目的,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不仅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解决矛盾,也影响司法权威。文章提出了一些司法适用建议,包括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可为进一步探索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承继了《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责任的基本精神并有所发展。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为自己的无过错所承担的责任,是自己责任。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时,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于法律允许监护人消极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正当事由,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也不以被监护人是否有财产作为评价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适用时应由法院根据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力及其日后需要,决定被监护人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基本上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不现实,只能通过法解释的途径予以完善。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之处看,第32条的宗旨在于平衡受害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三者的利益。从第1款和第2款的句式结构上看,二者是平行的关系,但第32条并不是基于财产能力的归责。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但第2款不是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中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支付赔偿费用的前提是侵权责任的存在,必须证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尤其是被监护人的主观过错的成立。因此,第2款规定的是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环境侵权案件受理数偏少的原因之一为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借鉴法益区分保护理论解释违法行为,可构建出违反保护性法规的环境侵权类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范,原告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环境损害赔偿保险制度仍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对被监护人拥有财产情况下的赔偿费用支付作出了安排,然而这一安排并不合理。盲目地、不加区分地适用该款不仅有违法律保护弱者的宗旨,而且会导致《侵权责任法》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落空。依据经济学外部性分析和事故成本由最低成本防范人承担的风险负担原理,可将该款依据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和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具体拆分为四种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来的责任分担方式进行重构,以更好地实现监护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侵权责任法》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2.
民事责任能力设立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和保护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利益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衡平。现行侵权法中,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补充责任,其仍然是真正的责任主体,也还没有确立未成年人在常态下承担责任的合理标准。在分析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由相应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当未成年人无法清偿时,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并且,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证明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不同。  相似文献   

13.
证券分析师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借鉴"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证券分析师专家侵权责任先由其雇主承担,然后由雇主追偿,当证券分析师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共同参与或过失行为时,当证券分析师与其他相关人员因存在共同故意或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同时,也应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保护证券分析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条第1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论从官方媒体报道还是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都认为第七条第1款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第八条是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同一部法律草案却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归责原则,这确实令人有点不可思议。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不同主体规定雇主责任的模式进行了整合,并规定了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值得称道。但其又存在不同主体使用规则趋同、未明确雇员自己责任以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追偿关系等缺憾,故应从雇主替代责任的法理依据、适用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78条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但第79条和第80条并未确认该抗辩事由。学界通说以法体系解释与法政策考量为进路,否认第79条、第80条可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认定其仅具有消灭抗辩事由的辅助裁判功能;而少数说以公平原则为支柱,提倡缓和动物饲养人责任的严格度。司法实践中,第78条之适用向过错责任倾斜,第79条之适用向纯粹过错责任"退化",第80条之适用则并未向"绝对责任"异化。动物致害责任不同于一般高度危险责任,不应对其抗辩事由作过多限制。受害人故意在因果关系成立中的作用不同于其他抗辩事由,即便遇危险动物致害之情形亦当为抗辩。第80条对危险动物与普通饲养动物的区分违反一体保护原则,给司法裁判带来法律适用难题,无太大实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秉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内容,并稍加修改。该条第1、2款之间在规范逻辑上是外部与内部的体系关系:第1款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设有减责抗辩事由;第2款涉及当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与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在解读第32条时,要考虑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和我国特殊的制度设计,不能单纯地进行形式主义上的法律推理。  相似文献   

18.
李宗录 《理论月刊》2006,(10):98-102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机关成员(如董事)与法人是不能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只对法人承担内部责任;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从立法或司法上却主张董事与法人的连带责任。我国传统民法否定连带责任的依据并非科学,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董事与其法人负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责任采取统一由监护人承担的方法,没有考察行为人的过失能力,也没有考察行为人的过失,这样的立法简单粗糙,极不完善。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未成年人注意义务,丰富我国的立法内容,完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陈博 《前沿》2013,(21):56-58
警察醉酒开枪杀人,公安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公众的热点话题。而法律人对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为人共同或分别侵权致同一损害的数人侵权的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也是公安实践中的难题。运用类型分析法,从涉及公安机关的数人侵权类型分析人手,在明确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公安机关在不同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公安机关的责任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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