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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商标反向混淆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通常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裁判情况的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裁判规则突破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以判令"侵权不停止+替代措施"的方式替代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中的"停止侵权",将更有利于实现商标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马治国 《知识产权》1996,6(1):41-41,36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后,对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如何处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此问题。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处置问题,比其他侵权产品的处置更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人一旦被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停止侵害,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已经形成的产品属于社会财富,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使是伪劣商品也如此),所以,对这些商品,简单的予以销毁等于破坏社会财富;如果让侵权人继续销售,即使将销传收入收缴或用于对权利人的赔偿,都是对权利人的新的侵害;如果以侵权产品作为赔偿额,作价给权利人,又可能出现对作价原则的分歧,而且往往权利  相似文献   

3.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传统的做法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赔礼道歉,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等。而本文中介绍的案例以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侵权人将侵权产品和模具交由专利权人处置这样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新方式,这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尚属首例。此后,海关部门在协助执行判决法院民事调解书时,就此问题专函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明确肯定判决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相关做法。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当事人就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4.
梁平  刘宇晖 《河北法学》2006,24(3):47-50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区分而论,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可分为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停止侵权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接上期) 四、停止侵权责任与过错 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侵权民事责任之一.Trips协议知识产权执法总义务的第41条就要求"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6.
“销毁”的责任形式普遍出现于各地法院所作的知识产权判决书中,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回避适用、简单适用甚至错误适用的问题.关于销毁的属性,理论上主要存在“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之争,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非侵权责任.从美国、日本、德国的立法与实践看,“销毁”可作为私权主体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制止侵权或者预防侵权.结合我国本土实践,侵害行为存续期间,“销毁”可定性为“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或结束后,销毁可作为预防侵害的措施,即属于消除危险的责任.同时,适用“销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证据反映存在侵权物品.第二,不会造成原被告利益失衡.第三,无其他更优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是承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物化载体或侵权工具,其同时承载了两种权利形态——载体物的物权和特定信息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二者因载体物的唯一性产生权利冲突.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对这些侵权物品主张权利?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同,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侵权物品处置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反推式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侵权物品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权利人有权对侵权物品主张权利;而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属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二者不能混同适用.我国现有的侵权物品处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需要予以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警告函可以用作认定销售商具有主观过错、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不论能否提供合法来源,均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能提供合法来源,但在收到警告函后、具有主观过错情形下销售侵权产品,销售商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9.
按照共同侵权的基本原理,作为教唆、帮助侵权人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人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由于现代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案件适用场域的特殊性,连带责任的适用面临着直接侵权难以确定和追偿机制失灵的技术难题,这些难题造成了利益失衡的问题。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比较法上出现了适当限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中连带责任适用,利用知识产权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直接从间接侵权的角度计算损失的倾向。为此,需要在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案件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设置例外,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探索利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计算方法限制连带责任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
因过错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据《民法典》第1167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和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刘筠筠 《河北法学》2005,23(1):36-38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国际上立法及司法中的习惯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2.
范晓宇 《法学杂志》2012,33(1):147-151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3.
肖乾利 《河北法学》2006,24(2):80-83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严重滞后的实际,作出若干具体界定,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是一个贡献.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还有若干问题,远非一个司法解释所能解决,还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虽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甚至抄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但若情节轻微,未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产生任何实质不利的影响,亦未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则应适用不计琐细原则,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以寻求在权利人利益与著作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罗一龙 《行政与法》2014,(2):108-112
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6.
刘强 《北方法学》2014,(2):59-69
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技术网络化趋势对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及其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化技术实施过程中的分离式侵权行为和跨境侵权行为均难以根据现有规则被认定为专利保护范围,并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难以在网络化技术专利侵权诉讼中为权利人带来有效的救济。专利权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障碍在制度设计时未能有效预见和应对,导致维权难度较传统技术领域显著增大。因此,必须克服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形式主义,以实质性侵权作为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价值取向,以期克服由于网络化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利益平衡格局遭到破坏的状况,实现专利制度的价值和目标。  相似文献   

17.
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玉红 《河北法学》2006,24(2):102-106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目前存有三种学说,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依据不同的场合确定.对于权利人要求行为人仅承担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特定场合,才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此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若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才无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相似文献   

18.
因船舶碰撞造成海上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将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追加进来。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较一般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19.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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