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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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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禹 《中国司法》2008,(3):85-87
司法鉴定名册和公告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是指主管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获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汇总、编制名册,并利用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的制度。根据《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名册和公告制度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2.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是司法鉴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的附属机构,当事人极少能参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司法鉴定逐步社会化、中立化,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在协商选择不能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通过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不能完全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神,未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优先原则,同时未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建立主审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的制度,将鉴定选择权回归当事人,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  相似文献   

3.
张大维 《中国律师》2011,(10):65-67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相似文献   

4.
陈从红 《法制与社会》2013,(5):77-79,109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了修订,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而敏感的调整。司法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再是不可置疑的,为提高当事人对相关鉴定事项的程序主体地位,还赋予了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制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从而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但深远的影响。但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司法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当事人无实质性程序选择权产生的弊端。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同时改革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从而重新激发司法鉴定制度的活力。  相似文献   

5.
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   总被引:10,自引:5,他引:5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登记管理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机关尽管可以保留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营利性司法鉴定业务,而只能将其鉴定活动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很显然,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相似文献   

6.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者指聘具备鉴 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司法鉴定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 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物证技术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 产品、工程等鉴定,以及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一、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与弊端(一)司法鉴定立法工作严重滞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有关司法鉴定的…  相似文献   

7.
牛玉兵  董家友 《法学杂志》2015,36(2):114-119
民事恶意诉讼具有诉权行使的表面特征,但却隐含着非正当的目的追求。由于诉权是公民权利救济和启动国家司法权的中介,民事恶意诉讼司法规制的正当性需要从公民诉权保障和限制之间的平衡中加以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以串通型恶意诉讼规制为中心,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辅助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制度体系,但恶意诉讼的界定、类型化以及审查程序等重要问题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针对现有制度之不足,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尚需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刘疆 《中国司法》2013,(1):47-52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就新《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谈几点认识与体会。一、新《民事诉讼法》增设诚信条款,间接提醒公证机构要关注法律行为公证的"目的性审查"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同时,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新增112和  相似文献   

9.
李晓昕 《法制与社会》2014,(15):114-115
生存环境的持续恶化,证明了我国长期依靠行政管理保护环境的方式是失败的。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司法保护环境敞开了大门。但因其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还需要解决适格的原告、司法成本的承担、环境污染的司法鉴定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0.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  相似文献   

11.
张鹏飞 《中国司法》2008,(5):107-10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鉴定工作职能。鉴于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事关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自《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广大群众经常就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询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等部门,在此,本刊将陆续并予解答。  相似文献   

12.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来论述法治建设,首次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提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唯一提及公益诉讼这项具体司法制度,即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次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制度真正通过司法实践发挥重要作用,始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1日,新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13.
2004年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统计报告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2004年是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第六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尽责,开拓进取,全面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立法进程。一、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情况(一)关于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司法部于2000年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黑龙江、重庆、吉林、河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北、山西、宁夏等10个省(市)和深圳市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宁夏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出台。为规范管理司法鉴定行业,司法部还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标准(执业)》等规范性文件,地方司法厅(局)积极进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探索,相继出台涉及司法鉴  相似文献   

14.
吴光升 《中国司法》2008,(12):106-108
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针对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的出庭与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因该决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诸多司法鉴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了。  相似文献   

15.
肖锋 《法律适用》2011,(7):17-21
当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一个很重要的指导理念就是如何通过更新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使司法更加大众化、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接近正义。笔者认为,除了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之外,有必要借这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契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  相似文献   

16.
10年前.司法鉴定管理的职能刚刚划人司法行政机关,而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还一无所知;10年前,我刚刚走上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岗位,对司法鉴定的概念模糊、无从下手;10年前,《中国司法鉴定》应势创刊,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洞窥光明的窗户。  相似文献   

17.
公共利益领域广泛,很多领域具有专业性。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检察机关与司法鉴定人之间是司法鉴定法律关系。作为第三方民事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其地位相当于检察机关的辅助人,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延伸。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时应避免约定《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对鉴定费用可以在委托鉴定函中以“在案件执行款中优先受偿”等方式作出安排。目前,公益诉讼各领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明确,亟需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予以完善。同时,为适应公益诉讼发展需要,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其出具的司法鉴定依然可以当作证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决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应当告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注重落实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9.
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务中均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后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但仍不尽理想和完善。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重新反思其功能定位,处理好公益诉讼与行政管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原告主体资格作更加细致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旨在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然而,实践中出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双轨制使《决定》的立法初衷未能实现。"两高"、"三部"《通知》试图对此予以校正,将侦查机关所属"职能鉴定人"一并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体系。由此出现的社会司法鉴定人和职能司法鉴定人仍然在管理上存在差异,从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角度看,职能司法鉴定人依旧具有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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