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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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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需要对新罪直接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 ,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 ,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4.
<正>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缓刑宣告不属于刑罚裁量制度 ,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应予以具体化。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漏罪的 ,不应一概撤销缓刑 ,而应当区别对待。战时缓刑并非独立的缓刑制度 ,而是缓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状态。  相似文献   

6.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7.
申君贵  罗红兵 《求索》2008,(3):146-148
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区分缓刑撤销的不同原因,构建不同的缓刑撤销程序,以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程序制度与行政程序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恩梅 《人大研究》2001,(11):23-2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 :法制程序化的问题提到世人面前 ,程序控权的理念引起政治学家和政界的注意 ,研究程序正义价值的人逐渐多起来。 80年代中期 ,我国学者开始关注程序法 ,关注“法律中程序的价值”,国外的行政程序法典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日本行政程序草案也先后介绍到中国。程序正义的价值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注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法律明确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此违反法定程序成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9.
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划分,应以特定程序之目的、程序中的主导性权力、程序内部之构造、程序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我国根据诉讼的时序确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五个诉讼阶段,这种划分方法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难以对司法改革发挥积极影响。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界分为审前、审判和执行三大基本程序。  相似文献   

11.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对公权力的正确行使,而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广泛的作为空间。看守所以安全监管、合法监管、合理监管为宗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管民警有权对在看守所内从事司法活动的机关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违反监管安全的行为,以充分履行看守所监管职能,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2.
李伟 《人大研究》2003,(7):24-24
目前 ,一部分乡镇人大主席被乡镇党委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表面看这是乡镇党委的信任和重用 ,其实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乡镇人大主席不宜分管政府工作的原因 :一是违反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因此 ,乡镇人大主席如果在从事权力机关工作的同时 ,又分管政府部门的工作 ,则违反了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 ,因而是不合法的。二是颠倒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根…  相似文献   

13.
行政程序性权利系独立合法权利,如果被侵犯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法定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本身之利益损失,为弘扬程序性权利的独立价值,可拓展纳入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但以重要程序性权利被侵犯为限。违反法定程序涉及非法利益判断的,应根据其对非法利益认定的影响加以区别对待,即对行政行为视情形撤销或部分撤销以避免尴尬境地;程序违法撤销后重作行为的,针对前行政行为提起赔偿的,应在立法上明确前后折抵制度。行政程序裁量在违法归责原则上不存在障碍,裁量绝对豁免观念亦已遭到摒弃,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确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通称,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国家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的一般规范具体运用到特定的人(包括组织)和事,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因此,执法活动应当科学化,即规范化、程序化,以提高执法效能,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基本要求。这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执法中,而且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符合程序法规范;不仅要强调优化基层执法,而且要  相似文献   

15.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危机时期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合理性将受到破产撤销制度的严格审查,但部分清偿行为不具有偏颇性,并不违反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因而撤销被豁免。破产法列举了几种除外情形,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但简单列举并不能适应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情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作为排除撤销权适用的兜底条款成为重要援引。一方面,关于该条文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待明确,另一方面立法层面也应加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郑金玉 《前沿》2009,(8):53-57
从法律规范性质角度来讲,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属于禁止性法律规范,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则属于选择性、授权性法律规范;据此可以判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遵守律师法禁止监听的规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而如果选择行使派员在场的权力则违反律师法禁止性规范,构成一种严重违反法治原则的行为。虽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问题上的规定没有发生实质性冲突,但该项权利的切实保障仍有待于解决诸如权利救济程序等更为实质性的制度问题,有待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综合性改革。  相似文献   

17.
某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以上判决中缓刑考验期的确定是否正确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缓刑考验期起点是一致的,性质一致,缓刑考验期应为最长考验期,如上述案例中的缓刑考验期应为二年,此为吸收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缓刑考验期应分别逐一执行,即两个缓刑考验期相加,正如以上判决的观点。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存在两个缓刑考验期的问题,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主刑刑期确定后再考虑是否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18.
文章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分析了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二元结构、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重婚,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近亲结婚以及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等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受欺诈、胁迫的婚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婚姻,禁止结婚的亲属间缔结的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作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欺诈应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婚姻撤销不应适用行政程序,近亲属不适合做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继续缓和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保护善意当事人和妇女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19.
缓刑制度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规定做了较大修改,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表明我国的缓刑制度又前进了一大步。尽管如此,我国缓刑制度仍然存在着立法规定的缓刑类型过于单一、没有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缓刑监督考察的规定有待完善、缓刑撤销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等问题。完善缓刑制度,应在立法上增设新的缓刑类型;明确缓刑的监督考察机关,建立一支专业的监督考察队伍;完善缓刑监督考察的规定;对缓刑撤销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在不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语境下,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极为必要的。目前,我国缓刑制度还存在适用形式单一、适用条件难以操作、执行流于形式,监管处于失控状态等不足。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应当从缓刑的适用形式、实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制度、撤销制度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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